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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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8 16:27

京建法〔2016〕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正确执行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加强设计概算管理,现就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执行本规定。

  二、费用组成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概算定额的计税执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相关规定的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概算定额基价及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三、要素价格及管理

  (一)概算定额子目中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均为定额编制期的市场价格。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概算定额子目中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执行概算编制期的市场价格,编制期的市场价格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二)概算定额子目中以“元”为单位的其他材料费和其他机具费,应按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设计概算调整系数进行动态调整。

  四、计算程序

  按概算定额及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概算时,执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计算程序表》(见附表),同时执行下列规定:

  (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为概算定额各章节费用合计金额。

  (二)调整费用是指其他材料费及其他机具费由于价格波动调整的费用。调整费用以概算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及其他机具费之和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计算。

  (三)零星工程费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由于图纸设计深度不足等原因发生的一些工程费用。零星工程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及调整费用之和为基数,视图纸设计深度,按1%~3%计取。

  (四)费率应当执行概算定额规定的费率标准。

  五、措施项目费说明

  概算定额中措施项目费未包括的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费用,应结合工程情况合理确定。

  六、项目补充

  属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需要补充的项目,由设计概算编制单位补充。其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当与概算定额的口径保持一致。

  七、通用安装工程相关规定

  通用安装工程中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等内容,应当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相应项目组价,人工乘以1.05系数,机械乘以1.10系数。

  八、执行时间

  概算定额于2017年3月1日(含)起执行。2017年2月28日(含)前,已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编制并批复的设计概算,如发生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