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职业教育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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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4 20:14

无论是对职业教育本身的发展,还是对产业的转型升级,深化产教融合都是湖南现阶段的一道“必答题”。

日前,省司法厅发布《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专门新增一章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内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纳入产业发展规划。

其中,在企业办学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支持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通过独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二级学院(系部)、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办学项目。企业与学校合作举办的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级学院(系部),可以引进社会优质资本和人才,实行相对独立的人员聘任与经费核算。

在学徒培养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立学徒岗位,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共同为拟招用人员、在岗及转岗职工提供学徒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现代学徒培养补贴标准,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带徒传技、技能推广,培养拥有绝技绝活、掌握传统工艺、技艺的能工巧匠。

在激励制度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的企业提供金融、财税、土地等方面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内投资等的支持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相关规定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企业投资建设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的职业学校与实践基地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建设有关规费按公共事业标准给予优惠。

中等职业学校纳入高中阶段统一招生

支持探索长学制改革。中等职业学校纳入高中阶段统一招生。支持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按照规定与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贯通招生和培养。支持专科层次职业学校按照规定与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贯通招生和培养。

推进普通中小学进行职业体验教育

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融入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开设职业生涯教育、职业技能等职业教育课程,进行职业体验教育。

鼓励有条件院校建立境外培养培训基地

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职业教育发达国家或地区、“一带一路”、东盟、非洲、金砖、上合组织国家的职业教育交流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的合作办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国际化职业技术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积极探索赴境外开展合作办学,建立培养培训基地,服务湘企出海,传承推广湘绣、湘瓷、湘茶等非遗技艺,打造“湖湘文化+技能”国际交流品牌。职业教育机构应当紧密结合国家发展战略,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等,加强跨区域交流协作,共同推进人才培养和技术技能发展。

鼓励优质职业学校建设社区教育学院

依托优质公办高职院校、技师学院,建设地市级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发挥行业专业优势,搭建职业教育培训平台,面向企业员工、高素质农民等开展职业培训。鼓励优质职业学校建设社区教育学院,充分利用优质办学资源服务社区教育。

明确职业教育实习内容和标准

接收实习生的单位应当保障实习生权益,签订实习协议,保障实习生享有休息和休假、劳动安全、保险、职业指导以及获得适当报酬的权利。职业学校与职业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实习生的指导,确保实习岗位与专业的匹配性,明确实习内容和标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安排学生实习实训活动。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确保职校毕业生公平就业环境

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升学、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和企业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和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招录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重要录用、聘用条件,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