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通知公告 【张华】《税务处理决定书》 佳税稽三送告〔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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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1 11:05

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关于对张华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佳税稽三送告〔2024〕2号

张华(纳税人识别号:23083119******0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佳税稽三处〔2024〕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视为送达。

限你于公告期间到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1室领取文书,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红旗街728号。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佳税稽三处〔20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3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佳税稽三处〔2024〕4号


张华(纳税人识别号:23083119******0023):

我局(所)于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2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安捷小区12单元601室)2015年4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2019年9月1日你收到陈立军偿还利息2万元(判决书中认定);2023年9月5日你收到本金及利息489,200.00元,其中本金309,012.90元,利息180,187.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销售服务之第五款金融服务之第一项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之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之规定,你取得上述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之规定,你在2019年9月1日收到陈立军偿还利息2万元应纳的增值税582.52元,已经过了税款追征期;2023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1,784.03元。(180,187.10÷(1+1%)×1%=1,784.03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由于你2023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1,784.03元,据此计算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之规定、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你2023年9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2.44元。(1,784.03×7%×0.5=62.44元)。

(三)教育费附加

由于你2023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1,784.03元,据此计算应补缴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你2023年9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6.76元。(1,784.03×3%×0.5=26.76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由于你2023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1,784.03元,据此计算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自2011年2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你2023年9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7.84元。(1,784.03×2%×0.5=17.84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缴税(费)款

1、追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追缴你2023年9月应补缴的增值税1,784.03元。

2、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之规定、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追缴你2023年9月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2.44元。

3、追缴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追缴你2023年9月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26.76元。

4、追缴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自2011年2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追缴你2023年9月应补缴的地方教育附加17.84元。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你2023年9月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同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