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黄世忠代表:不能让企业视财务造假为儿戏,抱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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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8 08:03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前院长黄世忠教授提交了《关于规范上市企业虚假利润分配后续处理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财政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企业利用虚假利润进行利润分配以及相关税收的后续处理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

黄世忠指出,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后,相关部门对财务造假实行“零容忍”的严格监管政策取得较好成效,但上市企业财务造假行为仍时有发生,造假金额也屡创新高。

“追回上市企业通过虚假利润分配的所有股利不现实,对无辜的中小股东也不公平,但至少应追回对财务造假负有责任的大股东和高管人员通过虚构利润从上市企业分得的股利和奖金。上市企业因虚构利润而多交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也应退还,或者允许在未来年度抵扣。”黄世忠称。

他认为,主管和监管部门应当尽快明确对虚假利润的处理规定,或者在修订《会计法》时予以规范,以维护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如何更有效地治理资本市场的财务造假乱象,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近日,澎湃新闻()专访了黄世忠,他从监管和法律层面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前院长黄世忠。 受访者供图

多管齐下遏制财务造假乱象

澎湃新闻:您此前针对加大上市财务造假者追责范围和力度的相关建议,是否获得了相关单位的回应?

黄世忠:我针对财务造假的建议相关部门有些回应,让我欣慰的是,目前中国证监会采取打击财务造假的政策和力度,跟我近几年一直呼吁和建议相吻合。在和我沟通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也提出将会抓典型,追究配合上市企业财务造假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或者将配合造假者列入黑名单,不核准上市和发债,以及其他追责举措。我完全赞同中国证监会拟采取的综合治理举措,只有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确保进入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的质量,才能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澎湃新闻: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加大了对上市企业的管理,抑制财务造假乱象的力度很大,您对此怎么看?

黄世忠:针对财务造假乱象,我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也提交了一些建议,要求追究配合上市企业造假的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等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我认为,财务造假屡禁不止,严重侵犯投资者的利益。因此,针对上市企业的财务造假者,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治理和整体推进的举措,不能只从民事上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责任,还应从刑事上追究配合造假责任方的法律责任,通过多管齐下的手段杜绝和遏制财务造假乱象,才能恢复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的信心。

澎湃新闻:您认为,监管部门应该有哪些积极作为?

黄世忠:我认为监管部门应该针对上市企业加大监管力度,一旦出现财务造假,针对上市企业造假者和配合造假责任方都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形成法律震慑。

澎湃新闻:作为中小投资者,通常有哪些手段来维护权益?

黄世忠: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我们现在已经建立股东和投资代表诉讼制度,乃至引入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紫晶存储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29日,证监会分别与紫晶存储案四家中介机构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四家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交纳承诺金、自查整改等承诺。证监会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当于参与财务造假的相关责任方和中介机构,每家拿出相应的钱,赔付因财务造假蒙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但只让中介机构赔付投资者损失显然是不够的,还应尽快启动对配合紫晶存储造假责任方的法律责任追究行动,不应让配合造假责任方逍遥法外。

“让造假者付出高昂的代价”

澎湃新闻:对于财务造假者的法律责任,应该如何追责?

黄世忠:我觉得应该从两个方面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方面针对财务造假的“元凶”,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理应严肃追责,不仅是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康美药业就是案例,该公司的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康美药业原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许冬瑾及其他责任人员11人,因参与相关证券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举是让财务造假者不仅失去财富,还失去自人身自由,这样才能形成震慑力。

第二个方面,我在全国两会期间建议,针对配合财务造假的责任方,包括上市企业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关联方,也应当严肃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配合造假者骗取他人5万元或者10万元的钱财,就得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配合上市企业财务造假,获取利益动辄几千万元甚至亿元,若不追究配合造假者法律责任肯定说不过去,于理不通。如果不追究配合财务造假者的责任,注册会计师也没办法去有效开展审计工作。

澎湃新闻:注册会计师如何才能更有效进行审计工作?通常他们会面对哪些方面的造假?

黄世忠:按照法律规定,上市企业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第三方审计,从此意义而言,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也是法定要求。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审计过程当中,注册会计师必须从客户、供应商、金融机构和关联方获得函证材料。国内外研究表明,上市企业的财务造假有2/3以上与收入造假有关。对于收入造假,如果上市企业的客户、供应商、关联方和金融机构遵纪守法,诚实可信,针对产品采购和销售行为,如实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函证资料,那么上市企业通过收入财务造假几乎不可能。为什么在过去二十多年发生的造假案例当中,营业收入成为上市企业财务造假最集中的领域呢?那是因为我们缺乏对配合上市企业造假责任方的法律追究机制,配合造假的成本太低,欺骗注册会计师大行其道。

澎湃新闻:如果监管和执法部门追究配合财务造假责任方的法律责任,您认为会带来怎样的改变?

黄世忠:如果相关监管和执法部门,特别是证监会能通过树立几个典型案例,一旦发现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恶意配合上市企业财务造假,出具虚假的函证资料,以此欺骗注册会计师,只要严肃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我相信将来上市企业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在是否配合上市企业进行财务造假时,他们就必须掂量和评估配合财务造假带来的法律后果。如此一来,原来屡禁不止的财务造假和审计失败这一局面将会根本改变。

澎湃新闻: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和上市企业之间的关系并不对等,很难保持独立性,这也造成上市企业在财务造假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也卷入其中,这个难题应该如何破解?

黄世忠:这个和委托机制存在很大关系。现行的委托机制是由上市企业出资聘请注册会计师,而相关法律法规又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超然独立、客观公正,这确实让注册会计师处于两难境地。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离开独立性,高质量审计无异于缘木求鱼。近几年来,无论是主管和监管部门,还是行业协会都反复强调注册会计师确保独立第三方的地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意识得到了极大提高。当前,真正恶意配合上市企业财务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几乎不存在,造假成本太高了,一旦被发现,事务所无法继续经营,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但现行的审计委托机制如果不加以改革,独立性就难以真正实现。

澎湃新闻:如何从机制上彻底解决独立性的问题?

黄世忠:我曾经也写过一些文章,建议改革上市企业的审计委托机制,探索由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通过向上市企业收取审计费用,再由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独立聘请事务所对上市企业进行审计,如此一来,因不受雇于上市企业,这将从根本上确保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选择事务所的标准也很简单,谁的审计质量高,就给谁更多的审计业务。如此一来,既能帮助注册会计师提高独立性和职业质量,确保对上市企业进行高质量审计,也能给予广大投资者更大的信心。

澎湃新闻:根据当前的情况,落实起来是否存在难度?

黄世忠:审计委托机制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循序渐进。我认为,如果全部实施有难度,也可以分步骤实施,对有财务造假前科的上市企业,首先剥夺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转由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委托审计;针对部分濒临退市的上市企业,或者ST 股票(“特别处理”的股票),或者业绩大幅度下滑的上市企业,这类公司存在财务造假动机,其审计也可考虑改由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进行委托。

澎湃新闻:针对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也有网友提出“倒查”机制,您对此怎么看?

黄世忠:我认为“倒查”工作量巨大,不切实际,但我认可严肃对待拟上市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家拟上市企业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申报材料,眼看国家加大监管力度了,为免财务造假行为被发现,却把申报材料撤回去,针对这样的现象,我认为监管部门仍然要严查,防止其在材料申报中弄虚作假。不能让企业将上市申报视为儿戏,抱有侥幸心理,他们必须要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无论如何,我认为当前最关键的是发出强烈信号,监管部门是动真格了,对于财务造假者严惩不贷,让配合造假者也付出高昂代价。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优质和诚信的企业能上市,通过提高上市企业的质量,为投资者提振信心,恢复资本市场的融资和投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