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重点方向、重点任务及预储备项目清单,认真谋划一批成熟度高、减排效益明显的项目申报入库,全力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等文件精神,现征集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具体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根据我市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聚焦重难点区域、领域、行业,有倾向性地征集一批治理工程类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工程
1.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2.玻璃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以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企业为重点,推动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深度治理,降低NOX排放浓度。
3.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综合治理。推动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推动有组织的NOX排放浓度达到100mg/m3(日均值),120mg/m3(小时值)。
(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程
1.源头替代。因实施低挥发性VOCs原辅材料替代而产生的工艺过程、配套设备等必要改造的项目。
2.末端治理。末端治理升级改造采用的工艺应为成熟高效的治理工艺,如:热氧化炉(TO)、催化燃烧(CO)、蓄热式燃烧(RTO)、蓄热式催化燃烧(RCO)以及吸附浓缩与上述工艺的组合等。
3.无组织排放治理。所涉项目应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相应行业排放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采取有效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的项目,如:提高VOCs废气收集率改造工程等。
4.有机液体储罐改造。如内浮顶罐实施“全接液浮盘+高效边缘密封”改造、更换低泄漏呼吸阀、油气回收设施升级改造等。
5.“绿岛”项目。如集中涂装中心(包含汽修钣喷共享车间、共性工厂等)、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
(三)绿色转型升级与综合整治提升工程
开展化工、建材、铸造、家具、机械加工等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
(四)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纳入征集范围
1. 达标治理项目,如: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中已做明确要求的治理内容。
2. 未明确治理技术和治理目标的项目。
3. 过度治理项目,如:VOCs产生量较小,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并离线运行的;已达超低标准的运维改造、深度治理改造项目。
4. 环境效益改善不明显的项目,如:原治理工艺已为高效治理工艺的(旋转RTO替换为三室RTO)。
5. 其他不符合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的项目,如:涉及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绿岛项目除外)或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资格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手续完善,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申报主体近三年以来没有严重环保失信(环保信用为最低等级)、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因环境问题挂牌督办。
(三)申报的工程类项目必须是在达标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改造,切实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三、申请材料要求
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所填报的信息及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可弄虚作假):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中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库申报表(附件1)。
(三)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必须明确企业基本情况、现行标准及产排污现状、改造目的和必要性、工艺比选、改造后目标(预期效果)、投资构成和拟申请支持金额等内容。
(四)专家评审意见。需体现对项目可行性、投资构成合理性等内容的评审意见。
(五)发改或工信等职能部门对改造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意见,如项目立项、核准资料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
(六)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
(七)企业声明(附件3)。
四、报送方式
项目申报入库前,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将分别组织开展项目预审,为确保申报项目满足有关时效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工程进度及材料准备情况,自主选择本年度报送批次,其中第一批报送时间为3月10日前,第二批报送时间为8月10日前,逾期报送的项目将纳入下一批征集名单。
请将上述申请材料盖章版一式两份连同扫描版于规定时间前报送至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开展现场核查,确保企业项目情况与申报材料相符,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通过核查的项目报送至市局大气环境科。
(详情可咨询属地分局,或联系市局梁小姐23391155、何先生23388206。)
五、其他说明
我局将组织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中央或省级项目库,最终结果以国家、省的审核意见或批复为准。
附件:1. 中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库申报表
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企业声明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