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全筑: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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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1 00:11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ST全筑 公告编号:临2023-162债券代码:113578 债券简称:Z全筑转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3年5月19日,经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股份”或“公司”)债权人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或“法院”)下达的《受理预重整通知书》《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确定书》,法院决定受理公司预重整,并确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2023年6月27日,临时管理人组织召开了全筑股份重整投资人评选会议,经评选确定大有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科融”)、苏州泽海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泽海”)组成的联合体为中选投资人,深圳市银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银原”)为备选投资人。

2023年7月8日,经公司、临时管理人就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事项与联合体磋商,公司、临时管理人与联合体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预重整投资协议”),就相关事项与各方进行了约定。

2023年9月22日,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023年11月13日,全筑股份收到上海三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870号】及《决定书》【(2023)沪03破870号】,裁定受理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3年11月27日,全筑股份、全筑股份管理人分别与重整产业投资人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有科技”)及重整财务投资人王建郡、盈方得(平潭)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费占军、上海偕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沅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宏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银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整投资人”)签署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

现将《重整投资协议》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重整产业投资人

1、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大有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9,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9号1幢2层1单元2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D6669TXU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数字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5G通信技术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1 大有科融控股有限公司 95%

2 华有信(上海)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5%

合计 100%

大有科技系中标联合体成员大有科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司。大有科融指定大有科技作为重整产业投资人参与全筑股份重整。

(3)实际控制人

大有科技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大有科融,其控股股东为大有国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国联”),无实际控制人。

(4)主要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因成立时间较短,大有科技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大有科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大有科融系大有数字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有公司”)下属大有国联的全资子公司。大有公司由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华迪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共同组建设立,于2006年在国家工商总局设立,下设孵化平台、科技金融平台、城市投资平台等十二个业务平台公司,大有国联为大有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系大有公司的孵化平台公司,总资产超过百亿元。

大有科融系大有国联的全资子公司,大有科融依托大有公司的十二个业务平台公司的产业资源,代表大有公司对外开展投资,同时承担着大有公司在城市改造提升、资产管理运营、科技金融产业聚集、投资基金、金融科技服务等资管平台的职能。大有公司在产业园区设计、开发和运营方面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和资源,已协助十余个地方政府落地数字化产业园区,未来将依托现有在运营的产业园区资源,加大新产业园区的开发、设计和建设;同时,为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大有公司依托现有的合作伙伴资源及服务地方政府的经验和能力,在城市更新、老旧社区改造等方面持续加大投入力度。

大有公司通过与地方政府及行业合作伙伴合作,为园区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的全生命周期全过程提供全方位智慧服务。大有公司参与设计和运营的代表项目有国家金融科技示范区(北下关核心区)、滁州高教城金融科技园、德阳数字科创城、成都金融信创产业园、海南州大数据产业园、南京未来网络综合体等。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重整投资前,大有科技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本次重整投资后,大有科技通过与全筑股份实控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将与上市公司实控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大有科技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二)本次重整财务投资人

1、王建郡

(1)基本情况

姓名 王建郡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公民身份证号码 320107197304******

住所 苏州市相城区

本次中标的联合体成员苏州泽海系王建郡控制的企业,苏州泽海指定王建郡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

王建郡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王建郡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2、盈方得(平潭)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盈方得财盈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盈方得(平潭)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大春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7年11月15日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园F区号3号楼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8MA2YPXM40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福州中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55%

2 林大春 45%

合计 100%

盈方得(平潭)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得”)代表“盈方得财盈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重整,系苏州泽海指定的重整财务投资人。

(3)实际控制人:林大春

(4)主要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盈方得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2020年12月31日

总资产 244.42 186.93 246.94

净资产 215.21 173.43 246.94

净利润 41.79 -73.51 -59.67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盈方得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盈方得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3、费占军

(1)基本情况

姓名 费占军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公民身份证号码 310108196610******

住所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费占军系苏州泽海指定的本次重整财务投资人。

费占军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费占军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4、上海偕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偕沣30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上海偕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骄华

注册资本 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7年10月13日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展路839号华电大厦1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6MA2AXFAE99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上海偕沣钰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

2 方骄华 40%

合计 100%

上海偕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偕沣”)代表“偕沣30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重整,系苏州泽海指定的重整财务投资人。

(3)实际控制人:方骄华

(4)主要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上海偕沣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2020年12月31日

总资产 3961.52 2980.53 2270.53

净资产 3835.61 2910.65 2157.67

净利润 924.96 752.98 68.28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上海偕沣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上海偕沣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宁波沅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宁波沅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沅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52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3年11月22日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1800号国华金融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25MAD698664W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1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1.74%

2 海南互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2.89%

3 拉萨楚源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5.26%

4 宁波沅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12%

5 海南胜域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0.12%

合计 100%

宁波沅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沅灿)系苏州泽海指定的本次重整财务投资人。

(3)实际控制人:宁波市财政局

(4)主要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因成立时间较短,宁波沅灿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宁波沅灿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宁波沅灿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6、深圳市前海宏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宏丰精选重整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深圳市前海宏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洪亮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年4月6日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丽山路10号大学城创业园601(入驻深圳市百丰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A5241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王洪亮 25%

2 王昆 26%

3 深圳市宏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9%

合计 100%

深圳市前海宏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宏丰”)代表“宏丰精选重整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重整,系苏州泽海指定的重整财务投资人。

(3)实际控制人:王昆、王洪亮

(4)主要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前海宏丰主要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2020年12月31日

总资产 939.6 960.4 963.7

净资产 924.5 930.7 948.1

净利润 -6.2 -2.1 -1.3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前海宏丰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前海宏丰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7、深圳市银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深圳市银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泸州笃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2年07月22日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丽山路10号大学城创业园601(入驻深圳市百丰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HEK5E9Q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管理咨询;创业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2)股权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1 泸州笃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0.01%

2 泸州仁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99.99%

合计 100%

深圳银原系苏州泽海指定的本次重整财务投资人。

(3)实际控制人:周亮

(4)主要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深圳银原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因成立时间较短,深圳银原暂无财务数据。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深圳银原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深圳银原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二、 《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重整投资协议》——产业投资人(大有科技)

1、协议各方

甲方一: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乙方: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2、确定全筑股份的重整投资人

(1)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经大有科融指定,各方同意确定乙方为全筑股份重整产业投资人,乙方将依据本协议享有重整产业投资人的权利、承担重整产业投资人的义务。

(2)甲方同意以乙方为重整产业投资人并按照重整投资人承诺的重整投资条件制作《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将提交给上海三中院和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表决。

3、重整投资方案

各方确认,重整投资人通过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条件受让上市公司转增股票,具体如下:

(1)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以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全筑股份重整计划之日的全筑股份总股本为基数(扣除拟注销的库存股),按不高于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全筑转债仍未停止转股,最终转增股数将可能根据届时总股本进行调整。

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的全筑股份重整计划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转增股票的分配

全筑股份转增股票作为重整资源用于清偿债务及引进重整投资人,不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部分全筑股份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受让(即重整投资款),现金对价约为7.10亿元;剩余的全筑股份转增股票将全部用于清偿全筑股份普通债权(按照6元/股)。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中,乙方以0.65元/股认购105,000,000股转增股票。

(3)乙方承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并承诺由乙方或乙方协调的相关方按照重整计划中经营方案与上市公司就城市更新等领域业务资源进行协同开发。

(4)全筑股份重整完成后,乙方(或其指定方)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乙方(或其指定方)的锁定期为乙方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乙方(或其指定方)的证券账户之日起36个月。

(5)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受让股票对价款及受让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以最终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的全筑股份重整计划记载内容为准。

4、关于保证金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联合体已经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的保证金5,000万元转为重整投资人的履约保证金。在重整投资人按照本协议及其他相关重整投资协议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后,甲方将根据苏州泽海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指令无息退还该等履约保证金。

(2)非因重整投资人原因导致下列事项发生的,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根据苏州泽海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指令无息退还该等履约保证金:(1)全筑股份重整计划未获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且上海三中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全筑股份破产;或(2)在重整计划被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前,全筑股份股票即终止上市。

(3)如按照本协议制定的重整计划经由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不履行重整计划或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重整的,重整投资人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纳入全筑股份财产范围,用于清偿债务或未来经营发展使用。

5、重整投资款的支付

乙方应至迟不超过2023年12月11日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重整投资款68,250,000元。

6、本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足额支付受让股份对价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以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

(2)如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应由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所缴的保证金的,本协议可依法解除。

(二)《重整投资协议》——财务投资人(王建郡)

1、协议各方

甲方一: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乙方:王建郡

2、确定全筑股份的重整投资人

(1)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经泽海公司指定,各方同意确定乙方为全筑股份重整财务投资人,乙方将依据本协议享有重整财务投资人的权利、承担重整财务投资人的义务。

(2)甲方同意以乙方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并按照重整投资人承诺的重整投资条件制作《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将提交给上海三中院和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表决。

3、重整投资方案

各方确认,重整投资人通过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条件受让上市公司转增股票,具体如下:

(1)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以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全筑股份重整计划之日的全筑股份总股本为基数(扣除拟注销的库存股),按不高于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全筑转债仍未停止转股,最终转增股数将可能根据届时总股本进行调整。

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的全筑股份重整计划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转增股票的分配

全筑股份转增股票作为重整资源用于清偿债务及引进重整投资人,不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部分全筑股份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受让(即重整投资款),现金对价约为7.10亿元;剩余的全筑股份转增股票将全部用于清偿全筑股份普通债权(按照6元/股)。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中,乙方将以1.2825元/股认购1.3亿股转增股票。

(3)乙方承诺在业务导入、人才引进、管理提升等方面支持上市公司发展。

(4)全筑股份重整完成后,乙方(或其指定方)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乙方(或其指定方)的锁定期为乙方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乙方(或其指定方)的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

(5)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受让股票对价款及受让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以最终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的全筑股份重整计划记载内容为准。

4、关于保证金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联合体已经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的保证金5,000万元转为重整投资人的履约保证金。在重整投资人按照本协议及其他相关重整投资协议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后,甲方将根据苏州泽海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指令无息退还该等履约保证金。

(2)非因重整投资人原因导致下列事项发生的,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根据苏州泽海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指令无息退还该等履约保证金:(1)全筑股份重整计划未获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且上海三中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全筑股份破产;或(2)在重整计划被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前,全筑股份股票即终止上市。

(3)如按照本协议制定的重整计划经由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不履行重整计划或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重整的,重整投资人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纳入全筑股份财产范围,用于清偿债务或未来经营发展使用。

5、重整投资款的支付

乙方应至迟不超过2023年12月11日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重整投资款166,730,000.00元。

6、本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足额支付受让股份对价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以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

(2)如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应由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所缴的保证金的,本协议可依法解除。

(三)《重整投资协议》——财务投资人(盈方得)

1、协议各方

甲方一: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乙方:盈方得(平潭)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确定全筑股份的重整投资人

(1)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经泽海公司指定,各方同意确定乙方为全筑股份重整财务投资人,乙方将依据本协议享有重整财务投资人的权利、承担重整财务投资人的义务。

(2)甲方同意以乙方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并按照重整投资人承诺的重整投资条件制作《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将提交给上海三中院和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表决。

3、重整投资方案

各方确认,重整投资人通过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条件受让上市公司转增股票,具体如下:

(1)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以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全筑股份重整计划之日的全筑股份总股本为基数(扣除拟注销的库存股),按不高于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全筑转债仍未停止转股,最终转增股数将可能根据届时总股本进行调整。

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的全筑股份重整计划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转增股票的分配

全筑股份转增股票作为重整资源用于清偿债务及引进重整投资人,不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部分全筑股份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受让(即重整投资款),现金对价约为7.10亿元;剩余的全筑股份转增股票将全部用于清偿全筑股份普通债权(按照6元/股)。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中,乙方以1.45元/股认购63,000,000股转增股票。

(3)乙方承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

(4)全筑股份重整完成后,乙方(或其指定方)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乙方(或其指定方)的锁定期为乙方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乙方(或其指定方)的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

(5)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受让股票对价款及受让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以最终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的全筑股份重整计划记载内容为准。

4、关于保证金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联合体已经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的保证金5,000万元转为重整投资人的履约保证金。在重整投资人按照本协议及其他相关重整投资协议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后,甲方将根据苏州泽海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指令无息退还该等履约保证金。

(2)非因重整投资人原因导致下列事项发生的,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根据苏州泽海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指令无息退还该等履约保证金:(1)全筑股份重整计划未获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且上海三中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全筑股份破产;或(2)在重整计划被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前,全筑股份股票即终止上市。

(3)如按照本协议制定的重整计划经由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不履行重整计划或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重整的,重整投资人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纳入全筑股份财产范围,用于清偿债务或未来经营发展使用。

5、重整投资款的支付

乙方应至迟不超过2023年12月11日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重整投资款91,350,000元。

6、本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足额支付受让股份对价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以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

(2)如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应由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所缴的保证金的,本协议可依法解除。

(四)《重整投资协议》——财务投资人(费占军)除以下内容外,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述《重整投资协议》——重整财务投资人(盈方得)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1、协议各方

甲方一: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乙方:费占军

2、转增股票的分配

全筑股份转增股票作为重整资源用于清偿债务及引进重整投资人,不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部分全筑股份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受让(即重整投资款),现金对价约为7.10亿元;剩余的全筑股份转增股票将全部用于清偿全筑股份普通债权(按照6元/股)。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中,乙方以1.45元/股认购63,000,000股转增股票。

3、重整投资款的支付

乙方应至迟不超过2023年12月11日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重整投资款91,350,000元。

(五)《重整投资协议》——财务投资人(上海偕沣)除以下内容外,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述《重整投资协议》——重整财务投资人(盈方得)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1、协议各方

甲方一: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乙方:上海偕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转增股票的分配

全筑股份转增股票作为重整资源用于清偿债务及引进重整投资人,不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部分全筑股份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受让(即重整投资款),现金对价约为7.10亿元;剩余的全筑股份转增股票将全部用于清偿全筑股份普通债权(按照6元/股)。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中,乙方以1.45元/股认60,000,000股转增股票。

3、重整投资款的支付

乙方应至迟不超过2023年12月11日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重整投资款87,000,000元。

(六)《重整投资协议》——财务投资人(宁波沅灿)除以下内容外,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述《重整投资协议》——重整财务投资人(盈方得)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1、协议各方

甲方一: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乙方:宁波沅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转增股票的分配

全筑股份转增股票作为重整资源用于清偿债务及引进重整投资人,不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部分全筑股份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受让(即重整投资款),现金对价约为7.10亿元;剩余的全筑股份转增股票将全部用于清偿全筑股份普通债权(按照6元/股)。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中,乙方以1.45元/股认购50,000,000股转增股票。

3、重整投资款的支付

乙方应至迟不超过2023年12月11日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重整投资款72,500,000元。

(七)《重整投资协议》——财务投资人(前海宏丰)除以下内容外,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述《重整投资协议》——重整财务投资人(盈方得)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1、协议各方

甲方一: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乙方:深圳市前海宏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转增股票的分配

全筑股份转增股票作为重整资源用于清偿债务及引进重整投资人,不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部分全筑股份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受让(即重整投资款),现金对价约为7.10亿元;剩余的全筑股份转增股票将全部用于清偿全筑股份普通债权(按照6元/股)。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中,乙方以1.45元/股认购49,000,000股转增股票。

3、重整投资款的支付

乙方应至迟不超过2023年12月11日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重整投资款71,050,000元。

(八)《重整投资协议》——财务投资人(深圳银原)除以下内容外,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述《重整投资协议》——重整财务投资人(盈方得)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1、协议各方

甲方一: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乙方:深圳市银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转增股票的分配

全筑股份转增股票作为重整资源用于清偿债务及引进重整投资人,不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部分全筑股份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受让(即重整投资款),现金对价约为7.10亿元;剩余的全筑股份转增股票将全部用于清偿全筑股份普通债权(按照6元/股)。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中,乙方以1.45元/股认购42,600,000股转增股票。

3、重整投资款的支付

乙方应至迟不超过2023年12月11日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重整投资款61,770,000元。

三、 关于重整投资者受让股份对价的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说明

上述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重整中重整投资人受让公司股票的价格低于重整投资协议签署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80%,但该投资价格综合考虑了其投资风险、推进重整及后续经营中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司重整资金需求和同类重整案例中股票受让价格等因素,通过公开遴选及与各主要利益相关方协商而形成。

除现金对价外,重整投资人提供了其他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及持续经营的资源。联合体成员或其实际控制人在中选后深度参与公司重整计划及后续经营计划的制定。重整后将在业务导入、人才引进、管理提升等方面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基于预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投资过程中各方对于推进重整及公司后续经营的支持,各方协商确定本次投资价格。本次重整后产业投资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通过与全筑股份实控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从公司治理层面对全筑股份的长远发展提供支持。

同时,大有公司在产业园区和城市更新改造方面具有丰富的业务资源,已完成国家金融科技示范区(北下关核心区)、成都金融信创产业园等诸多代表性项目。产业投资人将通过与上市公司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与上市公司进行城市更新和园区运营等业务资源的协同开发,支持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具体内容请见《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经营方案》。

本次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对价是公司重整计划的一部分,重整计划将经过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法院批准后执行。因此,上述价格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本次重整成功后,在重整投资人的支持下,公司有望妥善化解历史风险,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望进一步恢复和改善,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升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维护。

四、 执行重整投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公司后续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实施,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新股东的加入后,恢复和增强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本次重整完成后,产业投资人大有科技将与全筑股份实控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预计不会发生变化。《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相关内容最终以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五、 风险提示

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47),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期末合并口径的净资产为负值,同时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如出现《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