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发布十二条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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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3 20:42

1月末,枞阳县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人才新政十二条,发放首批“产业人才绿卡”10张。

据悉,枞阳县在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中,着力构建人才发展新生态,常态化开展“枞商回归”“青年人才家乡行”“枞揽英才春风行”等活动。这次发布的《枞阳县产业人才绿卡管理办法》,突出精准靶向,针对县域人才总量不足,高学历、高层次人才较少,有实操能力的技能型人才紧缺等问题,在人才关心的政治待遇、子女教育、财税等方面,为县内投资创业的产业人才量身定制了十二项政策“大礼包”。 为做好“产业人才绿卡”的发放,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还专门制定一系列保障措施,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明确各类服务政策的兑现流程。通过不定期召集联席会议,统筹解决“产业人才绿卡”发放中需要协调事项。枞阳“产业人才绿卡”新政,旨在广聚天下英才,让人才“蓄水池”为枞阳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动力”。

枞阳县产业人才绿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人才发展环境,为“工业强县”提供坚强人才支撑,引导和激励全县优秀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进取作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枞阳产业人才绿卡”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产业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探索构建公共服务跟随机制,通过向优秀产业人才确权发卡,为其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集成化服务,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助力枞阳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枞阳产业人才绿卡”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服务对象范围

第四条 “枞阳产业人才绿卡”的对象范围为我县非公有制企业(且为独立法人)从县外、国(境)外引进或自主培育的人才,以及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和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年龄和身份限制。具体包括:

(一)铜陵市企业突出贡献人才vip服务卡持卡人。

(二)符合《铜陵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C类及以上的人才。

(三)在我县企业工作的重要科技型人才,包括: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项目一等奖、二等奖的完成人;

2.安徽省高层次科技人才A类、B类、C类团队的领军人才;

3.县科技服务团成员,县科技特派团团长、副团长。

(四)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自主推荐1名人员,符合以下情况的适当增加推荐名额,最多不超过5个:

1.近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4%以上的增加1个推荐名额;

2.入选(围)安徽省百家优秀民营企业、安徽省民营企业百强企业的,增加2个推荐名额;

3.年纳税在500-1000万元的,增加1个推荐名额;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增加2个推荐名额;

4.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增加1个推荐名额;

5.2019年以后获批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和省级及以上双创孵化平台,增加1个推荐名额;

6.2019年以后获批市级及以上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增加1个推荐名额;

7.获批设立博士工作站并有博士入站工作的,增加1个推荐名额;

8.建立党组织的,增加1个推荐名额。

由企业推荐的人才,应政治坚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开拓创新,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在业内具有良好声誉。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年工资性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特别优秀的,经县委人才办研究认定,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其他人才:

1.经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的,对我县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商贸业、农业等行业方面人才;

2.我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主要引进者和重大发展平台的主要争取者。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由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择优推荐,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县经信局、县科技局等部门联审,报县委人才办认定。具体如下:

(一)企业推荐。人才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提供《枞阳县产业人才绿卡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综合考察个人政治素质、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工作业绩、薪酬标准、荣誉等要素,开展遴选推荐工作,按名额要求择优报县经信局审核。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以县申报通知为准。

(二)部门联审。县经信局联合县科技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审核处理建议,报县委人才办审批,并在枞阳先锋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制卡发卡。根据公示结果,由县委人才办负责制卡发卡工作。

第四章 服务政策

第六条 “枞阳产业人才绿卡”持卡人可享有政治待遇、教育、医疗服务等政策。具体包括:

(一)政治待遇

积极推荐持卡人按规定程序参选市、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持卡人可作为党组织优先发展对象,可应邀列席参加枞阳县有关重要会议。优先推荐持卡人作为县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联系服务的对象,定期组织走访、看望和慰问。(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

(二)教育服务

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其子女可根据持卡人意愿,就近就便安排就读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申请转学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或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学位空余情况,积极向市教体局争取,协调安排转入相应的高中阶段学校。(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三)医疗服务

持卡人可在县内医疗机构享受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安排专家检查、治疗,需住院患者优先安排病房。每年可在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免费参加常规健康体检一次。(责任单位:县卫健委)

(四)财税服务

持卡人年工资总额超20万元,给予其实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贴,最长补贴5年。持卡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的符合规定的奖金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持卡人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涉税事项,税务部门优先办理,并提供定制式专属服务和“一对一”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

(五)户籍、出入境、驾管服务

持卡人及其配偶、未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我县,或者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可直接持人才绿卡和相关材料到县公安局进行申请办理,县公安部门开设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先办理。持卡人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转移、变更、注销)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证、补证)业务,资料手续符合条件的,在车管所绿色通道窗口优先办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六)社会保险服务

县人社、医保部门开设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为持卡人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提供政策咨询、手续办理服务。已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办结。(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七)配偶安置服务

持卡人配偶愿意来枞阳工作的,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根据其就业意愿结合实际推荐就业岗位,帮助协助落实。持卡人配偶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组织和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工作调动手续。(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

(八)住房保障服务

保障人才在枞安居,持卡人为博士(或正高级职称)、 硕士(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本科(或中级职称、技师)、 大专(或高级工)等产业人才,可申请不同等级的购房人才房票。持卡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3万元的购房补贴(本购房补贴与铜陵市人才房票购房补贴政策不能同时享受)。我县新引进的人才且无住房,经批准后,可申请3年期人才公寓免费居住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经开区)

(九)生活补贴服务

持卡人属非公企业(且为独立法人)2021年9月1日以后全职引进的博士(或正高级职称)、硕士(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本科(或中级职称、技师)、大专(或高级工)等产业人才,分别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最长补贴3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十)科研服务

持卡人申报省、市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项目时,优先推荐、优先立项、优先支持,并安排专人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十一)高层次人才资助服务

持卡人属于引进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分3年拨付。(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二)交通出行和文化旅游服务

持卡人可免费乘坐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属常规公交线路;免费使用有关文体设施及场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免费办理借书证等。浮山等县内景区免费游览(含2名随行人员)。(责任单位:县交运局、县教体局、县文旅局、县浮山和白荡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枞阳产业人才绿卡”的奖励对象,涉及优惠政策时按照“就高”和“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持卡人有某项服务需求时,可直接持卡到有关部门按绿色通道服务流程办理,办理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九条 申领“枞阳产业人才绿卡”相关材料的真实性由推荐企业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相关申请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条 “枞阳产业人才绿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租让、赠与、转让他人使用。每年根据相关评选频次及政策规定,对持卡人进行动态调整。因故不在本县继续工作的,存在违法、违纪、严重失信或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委人才办,经核准备案后收回服务卡。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枞阳产业人才绿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委人才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统筹解决“枞阳产业人才绿卡”服务中需要协调的各类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枞阳县委人才办负责“枞阳产业人才绿卡”的统筹管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畅通绿色通道,做好人才服务工作,督导落实有关政策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期限三年,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配套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