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华润商业REIT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华润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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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30 01:13

华夏华润商业REIT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华润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时间:2024年01月25日 19:37:02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夏华润商业REIT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华润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华夏华润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华夏华润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进行公开发售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华夏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中信证券”,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业务)为本基金的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基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华夏华润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为: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华润商业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商业资产”或“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除原始权益人外,其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共有 28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及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全称   简称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1   华润商业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华润商业资产或原始权益 人  
2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华润信托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4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光证资 管诚享 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光证资管(代表诚享 7号资 管计划)  
5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光证资 管丰合 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光证资管(代表丰合 2号资 管计划)  
6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创金合信长 风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创金合信基金(代表长风 1 号资管计划)  
7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瀚资管-兴 元 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号 资管计划)  
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华夏基金-君龙人 寿 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 4 号资管计划)  
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华夏基金-君龙人 寿 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 6 号资管计划)  
1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 老 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 3 号资管计划)  
1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建信基金安 享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建信基金(代表安享 1号资 管计划)  
1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建信专享日 盈 2号现金管理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建信基金(代表专享日盈 2 号资管计划)  
13   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建信资本锦 绣 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建信资本(代表锦绣 8号资 管计划)  
14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招商财富-鑫 彩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商财富(代表鑫彩 1号资 管计划)  
15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招商财富-招 银基础设施 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设 施 6号资管计划)  
16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建信信托-睿驰组 合 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 1 号信托计划)  
17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陕国投·金 玉 9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陕国投(代表金玉 93号信 托计划)  
1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浙商银行 2023年 涌益丰利尊享 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浙商银行(代表涌益丰利尊 享 1号理财产品)  
19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招商信诺寿险  
2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  
2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  
22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国寿瑞驰基础设施投资基 金  
23   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国信  
24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北京  
25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国新投资  
26   上海家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家树  
27   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中远汇丽  
28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宏源汇智  

2.1 华润商业资产
2.1.1 华润商业资产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深圳市市监局”)于 2023年 6月 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CLQKF422)以及1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华润商业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华润商业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大冲一路 18号大冲商务中心(三期)3栋 46A  
法定代表人   李铭斐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3年 6月 9日  
营业期限   2023年 6月 9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社会 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接受金融机构 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 融信息服务);财务咨询;国内贸易代理; 贸易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 营项目是: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 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2.1.2 华润商业资产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华润商业资产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1
网址:,下同。

2.1.3 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华润商业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次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 10亿份,其中,主要原始权益人华润商业资产拟认购数量为3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30%。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主要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2.1.4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润商业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主要原始权益人华润商业资产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个月,超过 20%部分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个月,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1.5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华润商业资产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华润商业资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2 3
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 华润信托
2.2.1 基本情况
根据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华润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华润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1759713  

2
《深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规定:“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
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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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
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小腊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号嘉里建设广 场第三座第 10-12层  
注册资本   1,1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82年 8月 24日  
营业期限   1982年 8月 24日至 2032年 8月 24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资金 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 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 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 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 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 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 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 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 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2.2 华润信托作为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股权结构图,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穿透持有华润信托 51%的股权,同时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穿透持有华润商业资产 59.55%的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规定,华润信托系与华润商业资产受同一母公司(即华润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方。因此,华润信托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润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华润信托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2.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华润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华润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3 中信证券
2.3.1 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企业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5年 10月 25日  
营业期限   1995年 10月 2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 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 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 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 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股票期权做市。  
2.3.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3年 11月)》以及中信证券持有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证券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的承诺,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3.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中信证券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3.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4 光证资管(代表诚享 7号资管计划)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光证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光证资管诚享 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诚享7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4.1 基本情况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诚享 7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相关4
文件并登录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诚享 7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光证资管诚享 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L318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 4月 20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光证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光证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904194418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 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熊国兵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3号楼 26层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年 2月 21日  
营业期限   2012年 2月 21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4.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4
网址:https://www.amac.org.cn/,下同。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86号)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光证资管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3年 11月)》以及光证资管持有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光证资管系证券公司的子公司。诚享 7号资管计划系由光证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光证资管的承诺,诚享 7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4.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光证资管代表诚享 7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光证资管代表诚享 7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4.4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光证资管代表诚享 7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诚享 7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5 光证资管(代表丰合 2号资管计划)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光证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光证资管丰合 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丰合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5.1 基本情况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丰合 2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相关文件并登录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丰合 2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光证资管丰合 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FQ59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4年 1月 9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光证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光证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904194418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 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熊国兵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3号楼 26层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年 2月 21日  
营业期限   2012年 2月 21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5.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86号)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光证资管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3年 11月)》以及光证资管持有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光证资管系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丰合 2号资管计划系由光证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光证资管的承诺,丰合 2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5.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光证资管代表丰合 2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光证资管代表丰合 2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5.4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光证资管代表丰合 2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丰合 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6 创金合信基金(代表长风 1号资管计划)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创金合信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创金合信长风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长风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6.1 基本情况
根据创金合信基金提供的长风 1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相关文件并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长风 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创金合信长风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3719  
管理人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 6月 26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创金合信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06207178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龙海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26,09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4年 7月 9日  
营业期限   2014年 7月 9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 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 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6.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3年 11月)》、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及创金合信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创金合信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长风 1号资管计划系由创金合信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创金合信基金的承诺,长风 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6.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创金合信基金代表长风 1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创金合信基金代表长风 1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6.4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创金合信基金代表长风 1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长风 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7 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号资管计划)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瀚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兴元1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7.1 基本情况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兴元 18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相关文件并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兴元 18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兴瀚资管-兴元 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P803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 5月 19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兴瀚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兴瀚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32765341A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 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吴若曼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 65弄 1号三层、四层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年 2月 16日  
营业期限   2015年 2月 1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7.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关于核准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0号)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兴瀚资管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3年 11月)》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上述及兴瀚资管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兴瀚资管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兴元 18号资管计划系由兴瀚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兴瀚资管的承诺,兴元 18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7.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7.4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兴元 1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8 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 4号资管计划)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君龙人寿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君龙人寿4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8.1 基本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君龙人寿 4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相关文件,君龙人寿 4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夏基金-君龙人寿 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ZW922  
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 10月 24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华夏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110000633694065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注册资本   23,8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8年 4月 9日  
营业期限   1998年 4月 9日至 2098年 4月 8日  
经营范围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 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2.8.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3年 11月)》、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及华夏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华夏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君龙人寿 4号资管计划系由华夏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的承诺,君龙人寿 4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8.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 4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 4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8.4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 4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君龙人寿 4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9 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 6号资管计划)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君龙人寿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9.1 基本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君龙人寿 6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相关文件,君龙人寿 6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夏基金-君龙人寿 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DB99  
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 11月 21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华夏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694065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注册资本   23,8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8年 4月 9日  
营业期限   1998年 4月 9日至 2098年 4月 8日  
经营范围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 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2.9.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3年 11月)》、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及华夏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华夏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君龙人寿 6号资管计划系由华夏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的承诺,君龙人寿 6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9.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 6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 6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9.4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 6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君龙人寿 6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0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 3号资管计划)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10.1 基本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国民养老 3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相关文件,国民养老 3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夏基金-国民养老 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EB52  
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 11月 30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华夏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694065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注册资本   23,8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8年 4月 9日  
营业期限   1998年 4月 9日至 2098年 4月 8日  
经营范围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 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2.10.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3年 11月)》、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及华夏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华夏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国民养老 3号资管计划系由华夏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的承诺,国民养老 3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10.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 3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 3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10.4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 3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国民养老 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1 建信基金(代表安享 1号资管计划)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信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建信基金安享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安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11.1 基本情况
根据建信基金提供的安享 1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相关文件并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安享 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建信基金安享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VT457  
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备案日期   2022年 5月 30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建信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建信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59226P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   生柳荣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 心 16层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年 9月 19日  
营业期限   2005年 9月 1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11.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