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股份(002929):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进展公告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1-29 03:17
原标题:润建股份: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29
证券简称:润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变更经营范围概述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和2023年12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6日、2023年12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临时公告。
二、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公司于近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符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内容。相关变更信息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许可项目:供电业务;输电、
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
验;基础电信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
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雷电防护
装置检测;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
计;建筑劳务分包;测绘服务;通用航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
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
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基
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
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修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建设工程施 空服务;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道
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劳务派
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第三类医疗器
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一般项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
研发;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
表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
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充电桩销售;电
力设施器材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
感器制造;物联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
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
理和存储支持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助设备零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软件销售;规划设计管理;广告设计、
代理;机械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普通货物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
批的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
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通讯设备
修理;通讯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
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
信设备销售;仪器仪表修理;仪器仪表
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五金产品批发;
电子产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集 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测
绘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通用航空服
务;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道路货
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劳务派遣服
务;职业中介活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
电技术服;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在线
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电工仪器仪表制
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智能输配电及
控制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
充电桩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变压
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物联网技术
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
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
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进
出口;货物进出口;软件销售;广告设
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工程
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
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人力资源服
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
务);通讯设备修理;通讯设备销售;
网络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 成电路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
金属结构销售;销售代理;制冷、空调
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机械
设备租赁;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电力电
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电子元器件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消防
技术服务;移动终端设备制造;教育咨
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
动);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数字视频监
控系统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
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
飞行器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
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仪器仪表
修理;仪器仪表销售;通用设备修理;
五金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机械电
气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智能基础
制造装备销售;销售代理;制冷、空调
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移动
通信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
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
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消防技术服务;移
动终端设备制造;教育咨询服务(不含
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教学专
用仪器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
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智能无
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
械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
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
算基准日。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
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
算基准日。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会议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1/2以上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股
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其持股比例
须持续地不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股
东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其持股比例
须持续地不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
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
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
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
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
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
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
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
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
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
请
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运
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
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
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
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
第(六)至(七)项情形之一的,相关
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离职。
除前款情形外,董事会秘书、独立
董事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相 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
秘书、独立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会秘
书、独立董事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离职。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非
法定事由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对于不具
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
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
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
质疑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
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
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利分
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
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
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利分
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
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
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 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
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
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
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
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
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
利润(现金)分配。
4.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
例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
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
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
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
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
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
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
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
利润(现金)分配。
4.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
例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
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
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2)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
公司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因特殊
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
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
上予以披露。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4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2)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
公司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因特殊
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
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③项
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
股票股利分配,如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公司经营情况良
好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
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
素。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③项
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
股票股利分配,如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公司经营情况良
好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
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
素。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
的审议程序:
1.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
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部门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
由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
虑中小股东意见后制订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方案,并作出关于修改《公司章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
的审议程序:
1.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
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部门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
由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
虑中小股东意见后制订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方案,并作出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
2.独立董事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
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上
述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3.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
告及定期公告中公布;公司股东大会按
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通过作出决议;
4.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报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
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
意见;
5.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
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该事项应由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通过;
6.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
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执行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 程》的议案;
2.监事会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
并发表审核意见;
3.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
告及定期公告中公布;公司股东大会按
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通过作出决议;
4.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报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
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该事项应由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通过;
6.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
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执行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 1月 25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