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数字(873462):与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1-28 07:19
 
原标题:河钢数字: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873462 证券简称:河钢数字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河钢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关联交易是日常性关联交易。

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分散融资风险,河钢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钢数字”或“公司”)拟与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财务公司”)进行合作,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2024年 1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毅仁、王宇辉、申培、朱元嵩、姜涛、李晓刚、潘鹏回避表决,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议案直接提交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冀创大河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衡水板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河钢转型升级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河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号 10层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号 10层
注册资本:666,000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投资;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业务资格;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赵晔
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联关系: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属本公司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定价情况
(一)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金融服务的价格将根据同期本公司国内主要合作商业银行的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此次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选择确认,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同时不存在关联方要求和接受本公司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性没有因关联交易受到影响。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河钢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毅仁
注册地址:石家庄高新区中山东路 856号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1号楼
乙方: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晔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号 10层
鉴于乙方是由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出资,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 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为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且甲、乙双方同为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乙方可以为甲方提供财务管理服务,为明确甲乙双方合作原则、金融服务内容以及各自权利义务等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遵照执行。

本金融服务协议的范围不包括甲方公司(含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募集资金和根据政府相关要求需专项使用的资金,甲方公司(含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募集资金和专项使用的资金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一条 合作原则
1.1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1.2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1.3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二条 服务内容及定价
2.1 存款服务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进行上浮,实际执行利率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在乙方的存款利率。

2.2 贷款服务
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资金市场状况协商确定,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优先满足甲方融资需求。

2.3 结算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指令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相关的辅助业务,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满足甲方结算需求。

乙方为甲方提供结算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同期国内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2.4 其他金融服务
在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担保、委托贷款、票据贴现、保险经纪、财务和融资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第三条 交易限额
3.1 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不含发放贷款产生的派生存款)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万元。

3.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每年提供不低于人民币 10,000万元贷款额度。

3.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每年提供不低于人民币 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指派有金融服务工作经验和有责任心的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提供甲方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
4.3 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其在乙方的存款,以了解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并开展风险评估,存在可能造成甲方资金风险等事项时有权中止、终止乙方的服务。

4.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述金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资料完整、准确和真实。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5.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5.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5.3 乙方应根据甲方接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相关存贷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资料完整、准确和真实。

5.4 乙方对在金融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5 乙方应规范存款账户和资金划拨管理流程,保障甲方资金存放和划拨安全合规;提供网上银行办理甲方存款和结算等业务。

5.6 乙方应严格防范信息科技风险,加强网银系统安全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为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金融服务系统。

5.7 乙方应配合甲方检查其在乙方相关存款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5.8 乙方的资产负债比例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其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增加资本金解决。

5.9 在协议存续期间,乙方如出现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中规定的任一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协助甲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

第九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三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的正常所需,是为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而发生的,是合理的、必要的。



(二)本次关联交易存在的风险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且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河钢数字技术股份有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与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河钢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月 23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