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工作动态 找准“窍门”,跨区域涉税难题顺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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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0 14:41

编者按 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国办发〔2022〕34号),提出要持续深化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改革,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在这方面,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三个区域税务部门已经作了很好的示范。一些大企业财税负责人表示,只要找准“窍门”,很多跨区域涉税难题都会迎刃而解。

我国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过程中,要素资源的跨区域流动愈发活跃,跨区域涉税事项与日俱增。特别是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粤港澳三个区域,处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已经成为税务部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记者发现,作为跨区域涉税事项相对集中的区域,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三个区域税务部门分别紧密合作,创新推出了多种富有特色的服务产品。一些长期跨区域经营的大企业财税负责人表示,找到用好这些纳税服务产品的“窍门”,很多跨区域涉税难题都会迎刃而解。

在京津冀享受跨省迁移便利服务,务必满足前提条件

“迁出和迁入涉税业务,基本都在1小时之内就办完了,和之前想象的完全不一样!”回忆起办理企业从天津迁移到北京相关涉税业务的经历,北京泷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于凤霞感慨道。

近年来,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北京、天津、河北三地税务部门通力合作,持续推进京津冀税收征管一体化和办税便利化,促使三地产业对接协作日益增强,纳税人跨区域迁移日益频繁。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京津两地转入河北的法人单位数量达3475个;京冀两地在天津投资到位额1510.4亿元,占天津全部引进内资的比重超过4成。

据了解,以往企业办理跨省迁移涉税业务时,需要先在迁出地办理税务注销,再到迁入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信息也需要重新备案。对此,京津冀三地税务部门携手合作,专门印发《关于纳税人在京津冀区域内办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的通知》(京税发〔2021〕78号),为企业跨省迁移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仅需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迁出涉税事项就会由迁出地税务部门即时办理,迁入涉税事项则由迁入地税务部门自动接入办理,整个流程大大简化。与此同时,纳税人原有的涉税信息及相关权益,如相关备案资格、发票票种、纳税信用级别、增值税留抵税额等信息,可以“一键接入”迁入地并延续使用,跨省经营可以实现“无缝衔接”。

综合记者对北京市石景山、顺义、丰台等多个区税务部门的采访情况看,京津冀企业跨省迁移涉税事项便捷办理服务之所以能取得良好成效,非常重要的一条经验,在于京津冀三地税务部门通过密切合作,统一了企业跨省迁移适用条件、办理流程、服务标准等事项,实现了涉税数据的互通,并构建了紧密协作的沟通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副科长白艺陶告诉记者,为了服务好企业跨省迁移,他们局专门建立迁移企业信息共享台账,实现与外地税务部门的快速联动,既提升了企业迁移涉税业务办理效率,又能及时帮助相关企业解决个性化问题。

当然,纳税人要想更好地运用这一服务产品,须符合一定条件,并注意实操细节。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副科长徐华栋表示,从适用该服务的条件上看,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须为A级或B级,不能存在未结清税款、未缴销发票等未办结事项,也不能存在其他相关风险。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科长罗克伦提醒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变更登记手续之后,才能办理京津冀跨省迁移相关涉税业务;在提交涉税业务办理申请时,要确保迁入地信息准确,避免出现错误影响后续操作;完成迁移后,相关企业有必要主动确认相关涉税资格信息是否准确,以保障涉税事项办理的顺畅性,避免因衔接不当埋下涉税风险隐患。

在长三角申请跨区域税收事先裁定,合规能力须过硬

作为一家位于浙江省桐乡市的大型化纤企业,新凤鸣集团近年来积极进行跨区域发展,在江苏省新沂市投资建设原材料生产基地。如今,随着江苏基地即将正式投产,企业预计未来将产生大规模的跨省关联交易。在此情况下,新凤鸣集团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了跨区域税收事先裁定申请。在浙江和江苏两地税务部门的通力合作与帮助下,最近,新凤鸣集团与两地税务部门签署跨区域事先裁定备忘录事宜已经基本敲定,企业不用再担心跨省关联交易发生涉税风险。

跨区域税收事先裁定,是上海、浙江、江苏等长三角地区税务部门联合打造的一款跨区域涉税服务产品。据了解,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扎实推进,长三角地区的空间局限进一步打破,区域协同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跨区投资、跨区并购、跨区供应链体系建设等商业活动愈发活跃,由此产生的跨区域涉税不确定性问题,萦绕在一些企业负责人的心头。

针对这种情况,长三角地区税务部门推出跨区域税收事先裁定服务,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税务部门提出裁定需求后,所在地税务部门即时启动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工作机制,与外地税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对裁定内容、政策依据、操作性事项等进行研究,共同对企业展开调研与磋商,最终共同出具裁定意见并实施后续管理。这样,就有效消除了区域间政策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差异,保障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平稳顺畅地开展。

长三角地区税务部门从制度、机制、团队等多个层面构建了紧密协作体系,是跨区域税收事先裁定得以有效推进的关键。今年1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波五地税务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持续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沪税发〔2022〕9号),提出持续汇总研究长三角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需求,明确工作流程和办理规则,强化事后跟踪问效,这为跨区域税收事先裁定的开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加之长三角地区税务部门此前已建立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工作机制,五地税务部门依托该机制能迅速深入地展开沟通协调,达成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企业申请跨区域事先裁定,合规能力必须过硬。”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干部江汇洋参与了为多家企业进行跨区域事先裁定的过程。她告诉记者,由于事先裁定是对企业预期未来将发生的特定复杂事项如何准确适用税法提前予以明确,裁定的过程需要企业高度配合,企业未来须按照裁定结果执行,这就对企业的遵从意愿和能力提出了高要求。

在开展跨区域事先裁定过程中,相关企业应充分信任税务部门。新凤鸣集团税务部经理高磊告诉记者,在进行裁定时,他们将企业的基本业务情况、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关联交易操作方法原则等相关资料毫无保留地提供给税务部门,同时积极配合税务干部到企业的生产车间、上游供应商、下游市场客户等处进行实地调研,保障税务部门掌握了准确且充足的信息,从而更顺畅地作出裁定。

“需要提醒的是,事先裁定并非‘一裁了之’,税务部门将对企业后续的业务计划实施和裁定意见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桐乡市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干部张红云说,倘若有关裁定的交易后续发生了重要变化,企业应及时向税务部门说明。

在粤港澳享受协定待遇管理便利,始终做到诚实守信

作为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粤港澳大湾区以不到1%的国土面积,创造出全国12%的经济总量。统计数据显示,近3年广东省新引进港澳企业5万多家,实际利用港澳资金达3400多亿元。为帮助包括港澳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更好地进行跨区域投资发展,广东省和深圳市税务部门密切合作,推出了多项跨区域涉税服务产品——税收协定待遇管理省级协作机制及相关服务,就是其中之一。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规定,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时,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对于跨区域经营的非居民企业而言,由于其所得来自我国境内多个地区,在后续管理中,非居民企业需要向各个所得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报送相关资料,存在“多头报送”的情况。同时,不同税务机关对资料报送的具体要求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可能出现调查结论不一致的情况。

对此,广东省和深圳市税务部门联合推出税收协定待遇管理省级协作机制,实现了“资料一次报送、信息高效共享、执法标准统一”。根据该机制,外资企业同一集团内符合条件的多个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需向一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后续管理资料,不用再“多头报送”;收到相关资料后,粤深两地税务部门高效共享资料信息,共同开展业务研判,形成统一的后续管理意见,并对其自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所属年度起3个公历年度内免予重复开展后续管理。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省级协作机制推出后,周大福集团成为首家受益企业。作为港资企业,周大福集团在大湾区内多地设有子公司和生产厂。“此前,各子公司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集团财务人员需要分别配合多个税务部门开展后续管理。”周大福集团中国营运管理中心财务总经理杨小林表示,现在有了税收协定待遇管理省级协作机制,企业在这一业务上的工作总量较以往减少70%,享受协定待遇的确定性也大大提升。

对于企业而言,畅享税收协定待遇管理省级协作机制所带来的便利的关键,是做到诚实守信。广东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干部陈烈鑫参与了为多家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他表示,相关企业应当注重在平时加强国际税收业务合规管理,特别是在税收协定待遇“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情况下,企业既要依法如实申报,又要按照政策规定妥善收集保管能够证明自身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资料。

在税收协定待遇管理省级协作机制启动后,企业应当按照粤深两地已经统一的资料报送标准,如实且详细地提供资料。比如,涉及证明经济实质的材料时,应详细提供公司章程、财务报表、职员信息、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以方便税务部门更高效、更准确地作出判断。当粤深两地税务部门形成统一的后续管理意见后,两地税务部门会与企业签署《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备忘录》。此后,企业应该继续做好合规管理、风险防控、资料报送等工作。如果后续发生实质变更等事项,应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并主动报备,防止发生涉税风险。(中国税务报 2022年11月11日 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康晓博 王善宏 虞立教 伍美红 实习记者 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