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修订:调整组成单位和人员 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预期引导和市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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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9 11:44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其中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调整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进一步明确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类别和任免程序;完善工作程序,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预期引导和市场沟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是人民银行为了有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而印发的一份文件,于1997年4月15日颁布并实施。

  调整组成单位和人员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为保障行政法规体系的一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涉及需修改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部行政法规和2个国务院决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动健全现代货币政策框架,重要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

  另外,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和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人;财政部副部长1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家统计局局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专家委员3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由此可以看出,货币政策委员会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二是金融专家。

  其中,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包括当然委员和提名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为提名委员,其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专家委员委员还应具备2项条件:一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经济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二是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目前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名单中,3位专家委员分别是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刘世锦、中国社科院国家高端智库首席专家蔡眆、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王一鸣、

  每季度召开1次例会

  修改后条例指出,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后,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预期引导和市场沟通。

  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将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和监管主体由“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具体而言,文件第一部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第三项第3点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审慎性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第二部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第二项和第三部分“其他规定”第一项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他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开资料显示,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于1997年7月成立。主要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它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