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富股份: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1-18 21:01
 

原标题:同富股份: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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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释义 .................................................................................................................................. 2
第一部分 引 言 ................................................................................................................. 6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6
二、本所律师声明 ..................................................................................................... 6
第二部分 正 文 ................................................................................................................. 8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9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11
四、公司的设立 ....................................................................................................... 17
五、公司的独立性 ................................................................................................... 20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 24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38
八、公司的业务 ....................................................................................................... 4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3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 68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81
十二、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90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1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2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93
十六、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95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 ...................................... 102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 106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07
二十、关于本次挂牌转让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 113 二十一、结论意见 ................................................................................................. 113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114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公司、同富股份     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同富特美刻家居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9月更为现名  
本次挂牌     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行为  
同富控股     浙江同富控股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  
同富永辉     杭州同富永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同富致远     杭州同富致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同富海纳     杭州同富海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金维克科技     浙江金维克家庭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曾用 名“浙江金维克塑料电器有限公司”  
金维克科技杭州分 公司     浙江金维克家庭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金维克供应链     浙江金维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曾用名 “衢州金维克商贸有限公司”  
同富户外     杭州同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同富云商     杭州同富云商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全球汇     全球汇品牌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曾用 名“杭州特美实业有限公司”  
特美刻实业     杭州特美刻实业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湖畔居     杭州湖畔居茶器文化有限公司,系特美刻实业的控股子公司  
谦逸电商     杭州谦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同富科技     杭州同富科技制造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英国特美刻     U.K.Tomic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系公司设立于英 国的全资子公司,已于2022年2月22日注销  
香港同富     Everich(HK)Corporation Limited,系公司设立于中国香港 的全资子公司  
美国同富     Everich US LLC,系香港同富设立于美国的全资子公司  
柬埔寨同富     同富户外(柬埔寨)有限公司  
特美刻销售     浙江特美刻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子公司,曾用名 “杭州宏得汽配有限公司”  
广沣启辰     杭州广沣启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股东  
桐创金弘     桐乡桐创金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股 东,曾用名“桐乡伯乐宏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科东港     舟山浙科东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股东  
智汇上谦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智汇上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系公司的股东  
炬华联昕     杭州炬华联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股东  
普华臻宜     兰溪普华臻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股东  
特美刻销售     浙江特美刻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子公司,曾用名 “杭州宏得汽配有限公司”  
同富日用品     杭州同富日用品有限公司  
特美刻日用品     杭州特美刻日用品有限公司  
家与树     杭州家与树日用品有限公司,姚华俊兄弟姚华杰实际控制的公 司  
亿丰橡塑     衢州市亿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湖畔居茶楼     杭州湖畔居茶楼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孙公司湖畔居的联营股东  
蛋挞科技     杭州蛋挞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曾经的子公司,已于 2018年注 销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     本所为同富股份本次挂牌指派的经办律师  
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  
立信会计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本次挂牌的审计机构  
报告期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连续期间  
《证券法》     经 2019年 12月 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0年 3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2018年 10月26日起施行)  
《公司法(2013)》     公司设立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版)  
《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订)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适用指引 1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 第 1号》(2023年 2月 17日施行)  
《章程必备条款》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  
《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 11 月 15日施行)  
《公司章程》     《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案)》     本次挂牌后适用的《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  
《发起人协议》     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关于发起设立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 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  
《公开转让说明 书》     《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于 2023年 9月 27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1285《审计报告》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文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于 2001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27193384W),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楼、15号楼,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本所原名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2012年7月更为现名。

本所本次签字律师为颜华荣律师、王婧律师和高佳玲子律师,三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为:办公电话:0571-85775888,传真:0571-85775643,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二、本所律师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上述资料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三)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依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指明的截止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以及对该等事实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转公司核查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
1、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公司于 2023年 9月 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9名董事均出席了该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于 2023年 10月 16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该次会议的股东共 17名,代表股份 10,2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转让方式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挂牌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挂牌所作决议在形式及内容上均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通过的议案已就下列事项作了具体规定:(1)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及有关安排;(2)股票挂牌后的交易方式;(3)股票挂牌的市场层级;(4)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具体事宜;(5)决议的有效期;(6)挂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7)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所作决议在形式及内容上均合法、有效,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挂牌的授权程序和范围
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相关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包括: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申请材料;
2、负责并实施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涉及的申请、核准、登记、备案等事项; 3、回复证券监管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涉事项的反馈意见;
4、依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有关事宜;
5、审阅、修改及签署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相关的重大合同与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6、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相应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7、在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相关事宜;
8、办理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9、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挂牌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授权范围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挂牌申请事项的决议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挂牌申请已经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及授权,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同富控股、姚华俊、徐荣培三名股东根据《公司法(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7年10月7日取得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MA2AXAH991的《营业执照》,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5,000万元,公司名称为“浙江同富特美刻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7幢5楼530室,法定代表人为姚华俊,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不锈钢真空器皿、不锈钢制品、玻璃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硅胶制品、奶瓶、研磨器、厨房用具、家居用品、家用电器、运动户外用品;批发零售:不锈钢真空器皿、不锈钢制品、玻璃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硅胶制品、奶瓶、研磨器、厨房用具、家居用品、家用电器、运动户外用品;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产品包装设计、文化创意活动策划;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设立过程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

公司现持有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年 9月 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姚华俊  
注册资本   10,205万元  
成立日期   2017年10月7日  
营业期限   2017年10月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制造加工:不锈钢真空器皿、不锈钢制品、玻璃制品、塑料制品、陶 瓷制品、硅胶制品、奶瓶、研磨器、厨房用具、家居用品、家用电 器、运动户外用品;批发零售:不锈钢真空器皿、不锈钢制品、玻璃 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硅胶制品、奶瓶、研磨器、厨房用 具、家居用品、家用电器、运动户外用品;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产 品包装设计、文化创意活动策划;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盛路9号A17幢5楼530室  
(二)公司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最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17年 10月 7日至长期。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同富股份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同富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公司系由同富控股、姚华俊、徐荣培三名股东根据《公司法(201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10月 7日,同富股份取得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MA2AXAH991的《营业执照》,公司依法成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存续满两年且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10,205万元,划分为 10,205万股股份,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万元,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及《业务规则》第 2.1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业务明确
根据《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同富股份主要从事各类不锈钢器皿、塑料器皿和玻璃器皿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 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94,837.71万元、197,283.64万元、90,938.1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均在90%以上。据此,公司业务明确。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公司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 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12,176.43万元、21,385.08万元、7,673.15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800万元;公司2023年6月30日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8.73元/股。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报告期内公司有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持续的营运记录。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不存在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及《业务规则》第 2.1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1)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治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章程必备条款》《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度》等一系列公司治理规章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已制定的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公司于 2023年 9月 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治理机制评估意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讨论、评估,并审议通过公司治理相关议案,确认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且得到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充分行使合法权利。

2、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1)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网站检索、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12个月以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②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正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③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 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五、公司的独立性”)。

(4)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
(https://www.zjzwfw.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网站检索、核查,公司子公司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最近 24个月以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②最近 24个月以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③最近 12个月以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④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⑤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5)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已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公司从事的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 12月 30日修改)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能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八、公司的业务”)。

(6)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基于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公司及其子公司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会计师对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治理机构健全,合法合规经营,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公司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公司股权明晰
根据《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及“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2、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历次增资、股权转让行为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及“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3、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现在安排依据如下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挂牌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限售,每批解除限售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限售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12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限售安排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安排。”
《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徐荣培自愿承诺:
如果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除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股份交易限制的规定外,承诺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分三批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挂牌前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公司股票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3)同富永辉、同富海纳、同富致远自愿承诺:
如果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除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股份交易限制的规定外,承诺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分三批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挂牌前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公司股票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业务规则》第2.1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2023年11月6日,同富股份与光大证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聘请光大证券担任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由其推荐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进行持续督导。根据股转系统官方网站公示,光大证券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授予的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备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资质。

2、根据光大证券 2023年 11月 8日出具的《光大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光大证券已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同富股份符合本次挂牌条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聘请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及《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符合《挂牌规则》《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公司系由同富控股、姚华俊和徐荣培三名股东根据《公司法(201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的过程如下:
1、公司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1)2017年9月15日,同富控股、姚华俊、徐荣培3名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共同发起设立“浙江同富特美刻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同富控股以货币方式出资3,000万元,认购3,000万股,于2037年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姚华俊以货币方式出资 1,100万元,认购 1,100万股,于 2037年 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徐荣培以货币方式出资 900万元,认购 900万股,于 2037年 9月30日前足额缴纳。

(2)2017年9月15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浙工商)名称预核内[2017]第 020128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由同富控股、姚华俊、徐荣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浙江同富特美刻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3)2017年9月18日,全体发起人共同召开首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浙江同富特美刻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浙江同富特美刻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情况的议案》及《浙江同富特美刻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及第一届监事会除职工代表监事以外的成员。

(4)2017年10月7日,公司取得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MA2AXAH991的《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7幢5楼530室,法定代表人为姚华俊,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不锈钢真空器皿、不锈钢制品、玻璃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硅胶制品、奶瓶、研磨器、厨房用具、家居用品、家用电器、运动户外用品;批发零售:不锈钢真空器皿、不锈钢制品、玻璃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硅胶制品、奶瓶、研磨器、厨房用具、家居用品、家用电器、运动户外用品;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产品包装设计、文化创意活动策划;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成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1   同富控股   3,000   60  
2   姚华俊   1,100   22  
3   徐荣培   900   18  
合 计   5,000   100      
(5)2017年12月4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号[2017]第ZF1095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7年12月1日止,同富股份已收到同富控股现金缴纳出资额人民币 1,020万元,姚华俊现金缴纳出资额 374万元,徐荣培现金缴纳出资额306万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合计1,700万元。

2018年1月1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F5004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7年 12月 13日,同富股份已收到全体股东现金缴纳的第二期出资合计人民币 1,500万元,其中同富控股以现金缴纳出资 900万元,姚华俊以现金缴纳出资330万元,徐荣培以现金缴纳出资270万元。

2018年1月2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F5004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7年 12月 26日,公司已收到全体发起人缴纳的第一期出资人民币1,700万元、第二期出资人民币 1,500万元及第三期出资人民币 1,800万元(其中同富控股以现金缴纳出资 1,080万元,姚华俊以现金缴纳出资 396万元,徐荣培现金缴纳324万元)。

综上,全体发起人于2017年9月18日认购的5,000万股股份已足额缴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根据《公司法(2013)》的相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2013)》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2、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同富股份的设立具备了《公司法(2013)》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公司共有三名发起人,为同富控股、姚华俊、徐荣培,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2013)》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册资本为 5,000万元,股本总额为 5,000万股,均由公司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符合《公司法(2013)》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3)如本所律师在前文所述,公司的设立过程履行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程序,其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2013)》第七十六条第(三)项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4)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已经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经公司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章程载明了《公司法(2013)》第八十一条规定需载明的事项,符合《公司法(2013)》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5)公司取得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浙工商)名称预核内[2017]第020128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核准的股份公司名称为“浙江同富特美刻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首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六名董事组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了两名监事与职工代表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监事会主席,符合《公司法(2013)》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和公司设立时取得的《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 9号 A17幢 5楼 530室,符合《公司法(2013)》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具备《公司法(2013)》规定的设立股份公司的资格及条件。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合同
2017年9月15日,同富控股、姚华俊、徐荣培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协议约定,三人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浙江同富特美刻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万元,分为 5,000万股,每股面值 1元。全体发起人约定了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该协议书还对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各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作了明确的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内容符合《公司法(2013)》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同富股份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验资
根据《公司法(201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设立时系由各发起人以货币的方式认购股份公司股份,无须于设立当时履行评估和验资手续。

根据《发起人协议书》和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设立时的各发起人应于2037年9月30日前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依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号[2017]第 ZF10955号、信会师报字[2018]第 ZF50048号、信会师报字[2018]第 ZF5004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7年 12月 26日,同富股份已收到全体发起人缴纳的实收资本5,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的各发起人已经按照《发起人协议书》和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的约定将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并已履行验资手续,符合《公司法(201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的首次股东大会
2017年 9月 18日,公司召开首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均参加了该次股东大会,合计代表公司 5,000万股股份。经出席该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浙江同富特美刻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浙江同富特美刻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情况的议案》《关于浙江同富特美刻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及第一届监事会除职工代表监事以外的成员。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2013)》的相关规定,并已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法有效。


五、公司的独立性
(一)人员的独立性
1、独立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公司聘有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其中1名副总经理兼任财务总监、1名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选举或聘任该等人员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资料后确认,公司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依照当时适用之《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或聘任产生,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关联方调查表、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公司财务人员未在关联方任职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独立的员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员工名册、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后确认:公司独立与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公司的人事及工资管理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离。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二)资产的独立性
1、公司系由同富控股、姚华俊和徐荣培三名股东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及此后历次增资均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付到位。

2、根据公司提供的主要资产的产权证明,本所律师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房产、土地和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实地勘验结果,同富股份拥有独立完整的土地、房产、商标、专利、机器设备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其主要资产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不存在与股东共用的情况;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产权清晰,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利用其股东权利或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所有资产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主要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独立。

(三)财务的独立性
1、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从事公司的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公司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从事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公司设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在银行开立了单独的银行账户,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和财务运作,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3、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在其住所地的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独立纳税。

经本所律师核查境内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后确认,境内公司均依法独立纳税,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企业无混合纳税现象。根据中国香港、美国、柬埔寨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境外子公司税务均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公司不存在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目前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四)业务的独立性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要从事各类不锈钢器皿、塑料器皿和玻璃器皿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主要产品包括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保温杯、保温壶、保温瓶和保温罐等)、不同材质(不锈钢、塑料、玻璃等)的非真空保温器皿和户外产品。公司主营业务所涉及的工艺及生产流程完整,拥有所从事业务经营必需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及辅助设施,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经营场所的实地核查结果、对公司重要客户/供应商的走访结果、对公司相关业务人员的访谈结果、对公司重大商务合同的核查,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关联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

(五)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有完整独立的组织机构,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在公司内部设立了相应的业务和职能部门。公司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职权,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六)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各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如前所述,公司已经设立了独立运作的职能部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共有14家全资/控股子(孙)公司、1家参股子公司。

公司各职能及子公司独立运作,构成了公司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不存在公司股东的机构代行公司职权的情形;公司在业务经营各环节不存在对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依赖。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能够独立开展业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资产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公司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为法人同富控股与自然人姚华俊、徐荣培,其基本情况如下:
1、同富控股
同富控股成立于 2017年 9月 5日,目前持有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4MA28XMEA95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华联时代大厦 A幢 2402室,法定代表人为廖妍玲,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批发、零售: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除专控),汽车配件,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皮革制品,日用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同富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姚华俊   2,750.00   55.00  
2   徐荣培   2,250.00   45.00  
合 计   5,000.00   100.00      
2、自然人发起人

序号   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   住址   在公司任职情况  
1   姚华俊   33082119730904****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 居民二村****   董事长兼总经理  
2   徐荣培   33252419700821****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文 锦苑****   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中,同富控股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发起人均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及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同富控股、姚华俊和徐荣培三名股东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均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各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出资均由其各自银行账户汇入股份公司账户。各发起人向股份公司投入的货币资金均系其各自所有,资金来源合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各发起人合法拥有用于出资财产的产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全体发起人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合法有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三)公司目前的股东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同富控股   4,800.00   47.04  
2   姚华俊   1,760.00   17.25  
3   徐荣培   1,440.00   14.11  
4   同富永辉   318.00   3.12  
5   同富致远   255.00   2.50  
6   广沣启辰   240.00   2.35  
7   桐创金弘   235.00   2.30  
8   浙科东港   190.00   1.86  
9   廖妍玲   150.00   1.47  
10   智汇上谦   150.00   1.47  
11   炬华联昕   120.00   1.18  
12   吴仁德   120.00   1.18  
13   周英章   100.00   0.98  
14   何秋艳   100.00   0.98  
15   普华臻宜   90.00   0.88  
16   同富海纳   77.00   0.75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7   朱冠昌   60.00   0.59  
合计   10,205.00   100.00      
除发起人股东外,公司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同富永辉

名称   杭州同富永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4MA2CFG971N  
成立日期   2018年11月14日  
营业期限   2018年11月14日至长期  
执行事务合伙人   鲁燕  
住所地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潮路388号1215室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服务: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同富永辉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同富永辉的合伙人出资及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在公司及其子公司 处任职情况  
1   鲁燕   普通合伙人   57.50   14.47   监事会主席、国际 业务中心负责人  
2   祝春燕   有限合伙人   62.50   15.72   特美刻实业副总经 理  
3   方永苗   有限合伙人   50.00   12.58   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4   陈洁   有限合伙人   43.75   11.01   公司业务经理  
5   陈兰兰   有限合伙人   25.00   6.29   同富户外副总经理  
6   田振雨   有限合伙人   25.00   6.29   同富云商副总经理  
7   徐勤雁   有限合伙人   18.75   4.72   公司技术总监  
8   石桂玉   有限合伙人   10.00   2.52   公司业务主管  
9   施晓丹   有限合伙人   10.00   2.52   公司业务主管  
10   徐晓君   有限合伙人   10.00   2.52   公司设计部经理  
11   何洁   有限合伙人   10.00   2.52   公司单证部经理  
12   吴伟珍   有限合伙人   10.00   2.52   公司业务主管  
13   秦媛媛   有限合伙人   10.00   2.52   公司业务主管  
14   陈琦   有限合伙人   6.25   1.57   同富云商业务经理  
15   沈芳   有限合伙人   6.25   1.57   同富云商业务主管  
16   毛龙莹   有限合伙人   6.25   1.57   同富云商业务经理  
17   邢敦卫   有限合伙人   6.25   1.57   金维克科技副总经 理兼财务总监  
18   郭少峰   有限合伙人   2.50   0.63   公司信息部经理  
19   任嘉栋   有限合伙人   2.50   0.63   公司行政管理中心 负责人  
20   陆钢   有限合伙人   2.50   0.63   财务分析师,已于 2023年9月离职  
21   洪湖   有限合伙人   2.50   0.63   金维克科技财务主 管  
22   柳善泉   有限合伙人   1.25   0.31   公司信息部运维主 管  
23   余芳   有限合伙人   1.25   0.31   同富云商财务主管  
24   沈泮龙   有限合伙人   1.25   0.31   金维克科技工程师  
25   陈帅   有限合伙人   1.00   0.25   金维克科技工程师  
26   王忠   有限合伙人   0.75   0.19   金维克科技工程师  
27   何立乔   有限合伙人   0.75   0.19   金维克科技工程师  
28   郎锡军   有限合伙人   0.63   0.16   公司业务主管  
29   俞宽野   有限合伙人   0.63   0.16   公司业务主管  
30   方丽敏   有限合伙人   1.56   0.40   公司业务主管  
31   黄科飞   有限合伙人   1.25   0.31   公司业务主管  
32   郏佩佩   有限合伙人   1.25   0.31   公司业务主管  
33   郑红菊   有限合伙人   1.25   0.31   同富户外业务主管  
34   沈敏   有限合伙人   1.88   0.48   同富云商业务主管  
35   张鹏云   有限合伙人   1.25   0.31   金维克科技产品设 计主管  
36   杨力   有限合伙人   1.56   0.40   公司业务主管  
37   吴婷婷   有限合伙人   1.25   0.31   公司业务主管  
38   何璐   有限合伙人   1.25   0.31   公司监事、证券事 务代表  
合 计   -   397.50   100.00   -      
根据同富永辉的说明,同富永辉系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同富永辉的合伙人投入到持股平台的资金以及同富永辉认购公司股份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同富永辉的资产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