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文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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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4 13:40

文字解读:《吉安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安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712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规范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24〕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及其部门出资并由出资监管单位直接监管的一级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统称国有独资企业)、直接控股企业及直接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一级企业国有股权发生无偿划转的,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方式由市财政局商出资监管单位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其中:出资监管单位转让一级企业产生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按规定全额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依法纳入一级企业利润上交基数;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和省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监管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持股企业参与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并督促其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材料。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属企业一次性申报,并附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市属企业股东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协议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产权转让合同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企业清算收入。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以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一级企业的子公司以独立的年度报表净利润为基础申报的,母公司应在申报的合并年度报表中剔除该子公司应当申报的净利润。

  市属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依法据实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并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

  第八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要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分红机制。出资监管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以及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其他股东意见等,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水平。出资监管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原则上不晚于当年6月底。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全额上交国有股股息红利。

  第九条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比例,按以下三执行

  (一)第一类为资源类企业,执行20%上交比例;

  (二)第二类为其他类企业,执行15%上交比例;

  (三)第三类为国有控股、参股类企业,按照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交国有股股利、股息。

  根据企业经营类型变化和经营发展情况,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动态调整上交比例。新增企业适用的收益上交比例,由市财政局商出资监管单位审核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以下情形进行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确认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全额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等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一条市属企业由于政策原因发生重大调整,或由于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商市级监管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

  第十二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中相应的项级科目。

  第十三条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级监管单位在收到监管持股企业上报的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在收到市级监管单位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三)市级监管单位收到市财政局反馈审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所监管(持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开具《一般缴款书》

  (四)市属企业依据市级监管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将应缴款项及时缴入市级国库。

  第十四条市属企业应缴利润、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后30日内缴清。

  第四章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

  第十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应当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体现导向,不撒胡椒面,不与企业上交收益挂钩。支出主要用于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强化资本金注入,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支持科技创新及承担政策性任务,安排对下级政府特定事项转移支付等方面。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剔除上年结转、转移支付收入后,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不低于30%,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除此外应当按照下列用途使用: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注入;

  (三)其他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市属企业和市级监管单位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向市财政局编报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严格执行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际发生支出时,经市级监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使用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用、截留及占用。

  第十八条市属企业应当按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市属企业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可依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市级监管单位督促补缴。

  第十九条国有资本收益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范畴,市属企业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合理设置绩效指标和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市级监管单位加强绩效目标审核,提高绩效指标设置质量,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督促企业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级监管单位建立完善行业领域绩效指标体系,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重点关注收益上交比例、支出结构合理性、收支政策效果等方面。强化评价结果对完善政策、优化预算安排的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815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市属企业分类情况表(资源类企业)

  2.市属企业分类情况表(其他类企业)

  3.市属企业分类情况表(控股、参股类企业)


附件1

市属企业分类情况表(资源类企业) 

监管部门

 

一级企业名称

 

企业类别

 

上交比例

 

 

 

暂无

 

 

 

20%

 

说明:以后年度新成立的资源类企业,按照上述要求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附件2

市属企业分类情况表(其他类企业)

监管部门

 

一级企业名称

 

企业

类别

 

上交比例

 

市国资委

 

吉安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市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其他类

企业

 

15%

 

市财政局

 

吉安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庐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其他类

企业

 

1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吉安市至诚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安市建筑设计规划研究院、吉安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吉安市燃气管网输配公司、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吉安市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吉安市市政工程公司

 

其他类

企业

 

15%

 

市委

宣传部

 

吉安市文化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类

企业

 

15%

 

市城管局

 

吉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类

企业

 

15%

 

市水利局

 

吉安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

 

其他类

企业

 

15%

 

监管部门

 

一级企业名称

 

企业

类别

 

上交比例

 

市农业

农村局

 

江西吉安国家粮食储备库

 

其他类

企业

 

15%

 

市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

 

江西省赣中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市畅安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类

企业

 

15%

 

井冈山农业科技园

 

井冈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其他类

企业

 

15%

 

吉安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吉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其他类

企业

 

15%

 

吉安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吉安弘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其他类

企业

 

15%

 

说明:以后年度新成立的其他类企业,按照上述要求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附件3

市属企业分类情况表(控股、参股类企业) 

监管部门

 

一级企业名称

 

企业类别

 

上交比例

 

市国资委

 

吉安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企业

 

全额上交

 

市国资委

 

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江西长运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吉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参股企业

 

全额上交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吉安市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参股企业

 

全额上交

 

市农业农村局

 

江西井冈山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参股企业

 

全额上交

 

说明:以后年度新成立的控股、参股类企业,按照上述要求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