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国税2016年47号(国税2016年47号公告解读)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7-11 09:58

1. 国税2016年47号公告解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发票不得抵扣。为了挽回损失,可以通过红字发票的形式,换取合格发票。2016 47号公告: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 国税总局2016年47号文件

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没有取消,现仍然有效。

3. 国税2016 47号公告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试行)

  豫建设标〔2016〕4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是工程造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一部分,是不可竞争费用。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已包含在我省现行计价办法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由于防治标准提高,此费用已不能满足现场需要,现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在《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57号)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调增,增加费率详见附表。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应按有关规定专户核算,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应急需要所发生的停工、限产等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招标和签订合同的工程应参照本通知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六、本通知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住建厅。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增加费率表 

  2016年8月2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  

防治费增加费率表 

序号 工程分类 增加费率(%)

1 建筑工程 1.83

2 装饰工程 0.61

3 安装工程 1.22

4 市政工程 3.25

5 园林绿化工程 0.81

6 仿古建筑工程 0.61

7 轨道交通工程 

7.1 机械土石方工程 0.54

7.2 车站结构工程 1.27

4. 国税2016年47号公告下载

操作:

1.纳税人报告税务机关,按错开的发票税率(或征收率)和税额进行申报;

2.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蓝字发票;

3.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留待后期抵顶应纳税额。具体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5.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6年47号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退还给开票方,购买方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根据开票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然后由开票方再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购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