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税2016第36号文件附件2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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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2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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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租入不动产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一、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二、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4-11-04 12:59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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