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全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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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7 06:26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全面解析

2024-05-17 17:31

发布于:广东省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全面解析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大家要注意,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应退增值税额计算方法

1.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2.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三、案例解析

举个例子,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月、2月安置残疾人10人,且符合优惠各项条件。纳税人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590元/月。1月缴纳增值税税款110000元,2月缴纳增值税税款100000元。

每月应退增值税额=2590*10*4=103600元

1月已缴增值税税额大于当期应退税额,实际可退增值税税额103600元

1月已缴未退增值税税额=110000-103600=6400元

2月已缴增值税税额小于当期应退税额,当期不足退还,差额=103600-100000=3600元

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3600元

所属期2月可申请退还增值税税额=100000+3600=10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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