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安和定开 (008859): 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1-12 15:40
 

原标题:人保安和定开 : 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1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12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63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 2022年 8月 1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同意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1443号),自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5日公开募集,2022年12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证券市场波动引发的市场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涉及基金经理变更事项,并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章节进行更新,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月8日,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6月13日,截止2022年12月31日,由于本基金成立时间不足1个月,尚未披露过定期报告,故本招募说明书未载财务数据。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0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及《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在开放期内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号 20层、21层、22层、25层 03、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设立日期:2003年 7月 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298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年 7月 16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廷科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集团,曾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裁等职。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董事长,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

才智伟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哲学硕士。曾任职于国家开发银行、戴德梁行公司融资有限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黄本尧先生,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临时负责人,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助理,财务会计部、组合管理部、股票投资部总经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首席投资执行官、财务负责人等职。

索绪权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党校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处长、部门副总经理、信用审批部总经理、信用与投资审批部总经理、授信审批部总经理。

王长华女士,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中心,曾任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项目开发处项目开发经理,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处主任科员,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部门总经理、白家庄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发展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信保(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证寰球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潘峰先生,公司外部监事,会计学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容诚中国(RSM China)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曾任安徽会计师事务所部门副主任,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助理,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管理合伙人。

胡云先生,公司职工监事、公募基金事业部二级资深专家,工学硕士。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信息科技部总经理等职。

3、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黄本尧先生,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副书记、副总裁、临时负责人,经济学博士。

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助理,财务会计部、组合管理部、股票投资部总经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首席投资执行官、财务负责人等职。

蔡红标先生,经济学博士,公募基金事业部总经理。曾任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证券研究部总经理、公募基金事业部(筹)负责人、信用评估部总经理、宏观与战略研究所/中国人保研究院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研究中心所长(部门总经理)、产品与营销部总经理等职。

郭乐琦女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中心/CIO办公室 PE投资管理经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控官、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伟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硕士,2019年 07月至 2021年 03月在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部担任研究员,2021年 04月至 2022年 07月在汇华理财有限公司投资部担任信用研究员,2022年 07月加入人保资产,担任公募基金事业部高级研究专员。2023年 6月 13日起任人保鑫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保安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7月 21日起任人保鑫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1月 3日起任人保鑫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朱锐先生(2022年 12月至 2024年 1月)
吴亮谷先生(2022年 12月至 2024年 1月)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杨坤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聂曙光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基金经理;
徐良成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叶忻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江艺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I. 公司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是: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觉树立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促使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得以实现;
(4)保证公司财产与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II. 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业务的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因此,公司倚重各业务部门去实施持续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后续跟踪整改等程序。

(2)全员性原则
员工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及第一人,风险控制必须涵盖全体员工,不断提高员工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督察长及公司管理委员会层面和事业部经营管理层面两个层次:公司管理委员会对公募基金的风险控制负最终责任;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基金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会,基金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事业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经营管理层面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部、监察审计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3)相互制衡原则
公司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对各项业务的监察稽核功能。

(4)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项业务,如投资决策和交易、保险资金资产管理业务、年金与养老金业务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受托资产和公司资产应在制度上严格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和穿越防火墙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复核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5)适时有效原则
在保证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的基础上,公司公募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变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
风险是公司公募基金业务中客观存在的,如果没有正确的风险管理措施,可能会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募基金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公募基金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同时重视数量分析模型和定性分析的应用,使风险控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风险控制措施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战略风险,对投资业务主要采取了风险识别、强化研究以及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等措施,具体如下: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包括:
①正确识别金融市场和各种证券投资品种的市场风险成份,为确保市场风险度量的准确性提供科学依据;
②研究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尽量利用风险量化技术来计算市场风险值, 并以风险限额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③风险限额的设定、分配和监控应独立于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未经公司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得突破风险限额。

(2)强化研究
通过加强对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各方面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研究,及时做出相关的前瞻性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可以有效规避和防范市场风险。

主要措施包括:
①公募基金事业部投资研究部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行业发展、个股情况、投资策略演变以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并出具定期和不定期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②通过与公司权益研究投资部、外部研究机构合作,获得较为全面的宏观经济信息以及政策走向分析,帮助投资决策,规避市场风险;
③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定期(每月)和不定期会议审定资产配置计划,决定投资在不同业务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决定资产在行业和市场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融资规模,以控制投资运作的市场风险。

(3)市场风险监控管理
风险管理与合规部应利用系统软件平台,采用程序化和规范化的方式.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点和警示点,以及时有效对市场风险做出监控和反应。主要措施包括: ①大盘波动度监控
设定大盘走势异常波动的警示和持股仓位警示,以便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操作决定。

②流动性监控
对流动性过小的股票之交易做出限额设定。

包括停损点监控,设定停损警示及临界点强制处理规定,对异常申赎情形进行监控,对于大量赎回可能引发无法之支付款项情形采取对应措施。

③信用风险监控
每年针对投资对象的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议和投资额度调整。

④操作风险监控
牵头制定、梳理各公募基金业务操作流程,汇总、出具操作风险月报。

3、内部控制体系
I. 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由内控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构成。

2)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3)内部控制制度指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是整个内控制度存在的基础。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分为四个层次:
①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为便于章程约束对象的职责行使,根据章程进一步制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中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最高原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②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纲要、总揽和指导性文件。

③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会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④部门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包括公募基金事业部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及有关的实施细则。

II.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参与公募基金业务的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一方面,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另一方面,所有业务活动都必须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办等情况时,必须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公募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 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 12月 19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年 10月 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 11月 26日,中国民生银行 H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年 7月 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96人,平均年龄 37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7%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年 2月 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21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2020 年度企业年金和养老金产品信息报告工作优秀管理机构”奖,连续三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获评《金融理财》颁发的“第十三届金貔貅奖 2022年度金牌资产托管银行”。2023年度,本行先后荣获《金融时报》“年度最佳资产托管银行”,《证券时报》“2023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以及《新浪财经》“养老金融服务创新银行”奖。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349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 11,607.08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号 20层、21层、22层、25层 03、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设立日期:2003年 7月 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298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朱婷婷
网址:fund.picc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公司网址:
(3)名称: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021-60195205
网址:
(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楼1203、1204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楼1203、1204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s://www.zzwealth.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25层03、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电话:400-820-7999
传真:(010)66169730
联系人:胡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负责人:顾功耘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经办律师:王学杰、周燕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A座 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A座 8层
负责人:崔巍巍
联系电话:18501239611
传真:010-65547190
联系人:孟祥柱
经办注册会计师:崔巍巍、孟祥柱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于 2019年 12月 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639号文准予注册,于 2022年 8月 1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同意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1443号)。自 2022年 12月 12日至 2022年 12月 15日公开募集。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509,998,000.00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0.0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509,998,000.00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0.00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509,998,000.00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次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未认购本基金。本次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 0.00份基金份额。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22年 12月 1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用账户。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22年 12月 16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35%  
M≥500万   1000元/笔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分别如下: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