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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6 09:56

一、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中在编在职且工作年限满1年的正式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休假期间,遇到国家规定的节假、休息日,年休假时间可按节假、休假日的假期顺延。工作人员在年休假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2)(3)(4)(5)类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各单位要科学制定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分期分批休假,保证每名工作人员都有休假机会,一般不跨年度;不能一次安排的,可在不突破国家规定休假天数的前提下分期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原则上必须于次年3月前补休完;已列入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不休假的,视为放弃休假。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