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销售期房和现房的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法务与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房地产企业销售期房和现房的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法务与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情况。
这两种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必须将有关销售期房和现房的法务与税务进行融合协调处理,才能准确确定。
(一)法律依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简称网签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第十八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增值税核算没那么难(老会计经验)
“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增值税核算没那
么难
营改增后,很多财务人员对“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增值税核算一直混淆不清。
其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文给与了明确规定。
一、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派出服务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公司。
1、一般纳税人
1.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依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
1.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采用差额征税的方式,以收取的价款,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费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22种增值税特殊计税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
22种增值税特殊计税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时值2017岁末,我们盘点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其中几种特殊的计税依据必须关注,未列全的,请大家一起来补充,现与大家分享如下。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增值税一般计税依据: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691号)第六条)增值税特殊计税依据: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691号)第十六条)2.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三条)3.纳税人以原材料、产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第一条)4.纳税人对外扣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第一条)5.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6.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7.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之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之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劳务派遣单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规定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按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一般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选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选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选差额纳税的纳税人,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专票,可开具普票。
4.劳务派遣服务,指劳务派遣公司为满足用工单位对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政策实务解读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1)一般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一般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额×6%-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按简易计税依5%差额纳税选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的费用)÷(1+5%)×5%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1)按正常简易计税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销售额×3%=含税销售额÷(1+3%)×3%=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1+3%)×3%(2)按简易计税依5%差额纳税选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建筑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91号):四、项目部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认: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企业在新疆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后红字发票怎么开(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红字发票怎么开(老会计人的经验)营改增后,各行业都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当发生折销货退回、服务终止等情形,但是又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发生折扣折让,这几种情况下都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企业财务人员需要了解不同情况下红字发票如何开具,不能想当然的以“收款就要开票”为由,将折扣等金额开具发票给销售方,导致购销双方不知道如何账务处理合适,并且由于不正确的开具发票带来纳税风险。
红字发票的开具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操作,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2016-05-13 08:55:33来源: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通过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4月14日各省国税、地税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政策还不了解,或者还处于初步探讨和学习的阶段。
因此,此次营改增培训将主要围绕税收要素就营改增的基础政策、文件的难点以及变化点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首先,简单介绍下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基本情况,让大家有个宏观的印象。
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
事实上,从5月1日开始,营业税已全部被增值税覆盖,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全部都改征增值税。
5月1日以后发生的原营业税应税行为都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可能会有过渡期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
比如补缴营业税税款,总局下发的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
因此5月1日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同时要征增值税。
4月30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那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呢?不能由纳税人任意选择,例如,合同确定的付款是4月30日,如果纳税人迟迟不结账,能否5月1日之后缴纳增值税呢?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不管是否已缴纳营业税,涉及的税款还是应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那就应缴纳增值税,这不能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任意选择,请大家注意。
第二,是营改增的税率。
仍然是11%和6%这两档税率,只是在征收率中增加了5%;5%是营改增期间的过渡征收率,主要是针对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等业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在实务中,常有各种租赁行为的发生,大家比较熟悉不动产租赁如何缴纳增值税,但对动产租赁的特殊情形如何缴纳增值税比较陌生。
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吉祥博物馆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10日将其1999年9月9日收藏多年的镇馆之宝某书画珍品出租给成都某著名五星级酒店展览,期限3个月,租金36万元。
请问吉祥博物馆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税务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派遣差额或全额发票开具的三种方式
劳务派遣发票开具的四种方式2017-10-2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全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6%的税率计税,也可以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全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税,也可以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税。
其中的差额扣除部分,是指纳税人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此部分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发票的开具,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购买方需要的是普通发票,销售方直接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普票即可,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呈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6%或者3%。
根据上述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额计税,即直接根据发票显示的税额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
纳税人如果选择差额计税,是通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一般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填报差额扣除部分,实现差额计税的。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发票票面的税额并不是销售方实际缴纳的税额。
普通发票不适用差额开票功能。
2、如果购买方需要的是专用发票,又有三种方式:一是销售方直接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或代开专票,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呈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6%或者3%。
但是,全额开具专票,也就意味着必须要全额缴纳增值税,发票票面税额就等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不得再进行差额扣除。
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二是销售方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没有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税额栏显示的金额=(票面价税合计数-备注栏差额扣除额)÷(1+5%)×5%。
增值税差额征税十三种业务政策汇总与详解
增值税差额征税十三种业务政策汇总与详解税屋提示营改增后新版26项差额征税项目(截止2018年1月10日)本次营改增中,出现了很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情况,汇总起来一共有十三种,分别体现在以下文件中: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二中列举了七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综上,全部汇总起来就是十三种业务涉及差额征税。
下面试就差额征税的具体情况及对下游企业入账及抵扣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一、金融商品转让1、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一点其实在营业税中已经有了规定,增值税仅仅是将原有营业税政策进行了延续。
2、如何计算差额征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浙江省货车ETC通行费发票抵扣增值税的相关说明(老会计人的经验)
浙江省货车ETC通行费发票抵扣增值税的相关说明(老会计人的经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精神,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进行抵扣。
那么,针对货车ETC通行费发票,具体哪些能抵、怎么抵呢?小编在此为您一一解答。
特别说明本文只针对浙江省内企业使用浙江货车支付卡进行高速公路消费后在浙江省进行通行费抵扣的情形(宁波地区除外)。
因增值税抵扣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最终以国税部门的意见为准。
1企业凭浙江货车支付卡通行费发票就可以抵扣增值税吗?具体如何办理,有什么条件?答经了解,增值税抵扣由企业自行向国税申报,企业需提供:①台头为企业名称的我省ETC通行费发票;②申请抵扣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ETC通行费用明细打印件(用户可登录我省ETC网站.zjetc下载);③申请抵扣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请注意:申请抵扣车辆的行驶证所有人名称须与企业名称一致时(即该车辆为企业自营车辆),方可进行抵扣。
2可以具体举个例子来说明吗?答储值发票属于预消费范畴,进行抵扣时,应以实际已发生的消费金额为准。
抵扣基数金额为企业自营车辆行驶高速公路ETC通行费用之和。
例如:A企业为储值卡单位用户,名下有10辆车,其中一辆车行驶证名称为个人所有。
企业于2016年5月1日充值1000元,取得票面为1000元的充值发票,A企业凭取得的充值发票(票面金额1000元)向国税申报抵税。
需提供的材料为:与企业名称抬头一致的通行费发票、名下9辆企业自营车辆的ETC通行费用明细【2016年5月1日(含)之后的通行费用明细】打印件、9辆自营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申请抵扣时,若提供的自营车辆通行费明细累计消费金额大于等于票面金额,则抵扣基数金额为1000元;若提供的自营车辆通行费明细累计消费金额小于票面金额,则以通行明细累计消费金额作为抵扣基数。
劳务派遣税收政策
劳务派遣税收政策劳务派遣税收政策是大家始终很关注的问题,很多小伙伴在工作中时常会遇到。
在本文,比网校将针对劳务派遣税收政策的相关内容为大家做一个具体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会员客户频繁询问有关劳务派遣服务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相关问题,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梳理了一下相关政策文件以及留意事项,以供大家参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大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一、劳务派遣服务1.一般纳税人A.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依据6%计算缴纳增值税;B.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据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A.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依据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B.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据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留意点:1.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一般发票。
2.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状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依据协议(合同)商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应该如何确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应该如何确定?(老会计人的经验)发票备注栏在营改增之前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营改增后,尤其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发布,要求特定销售行为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备注规定信息,比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纳税人对备注栏才愈发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还进一步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所以上述未按规定在发票备注栏进行相关备注的行为,不仅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还直接影响计税成本的扣除。
那么发票备注栏所要求的项目名称到底指的是什么概念?据笔者了解,对项目名称的不同理解,导致不同纳税人在备注项目名称时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
一种是理解为民政部门批复的地名。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地名包括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
新建的居民地、城镇街道等,必须在施工前确定名称。
所以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在施工前根据地名的管理要求,须由民政部门对项目命名进行批复。
比如某商住大楼通过民政部门的批复命名为“某某花园”。
一种理解为发改部门备案的名称。
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到发改委申报立项,取得发改委的项目备案。
在向发改委备案时,须备案项目名称,取得的发改委的备案表也会载明项目名称。
会计干货之劳务派遣服务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总结(含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劳务派遣服务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总结(含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一、营业税规定
(一)全国适用政策
营业额的确认口径: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
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三、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二))
(二)地方适用政策
1、关于印发《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的通知(苏地税一函[2006]3号)
第五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包括:
(六)服务业
27、劳务公司。
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
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3月5日营改增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各地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开票系统运行正常,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取得了良好开局。
为再接再厉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现就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6月份,营改增纳税人将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
针对部分纳税人初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不熟悉申报流程的实际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提前制作各类申报表填写样表、辅导填报“二维码”等,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主动推送给营改增纳税人,帮助其熟练掌握申报表的填报。
同时要根据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做好“二维码”的更新工作。
二、做好纳税申报的现场和上门辅导要在办税服务厅组建辅导队、增设预审岗,强化现场辅导和现场审核,帮助纳税人正确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要组织税收管理员和业务骨干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尤其是对样本企业进行上门辅导,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或者辅导其进行网上申报,确保在6月10日前所有样本企业完成好申报。
三、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备案等工作进行重点辅导,确保纳税人全面、准确申报,确保减免税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四、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工作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