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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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0 05:27

浙财执法〔2025〕1号 

投诉人: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590号4幢7楼738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被投诉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住所: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温一医新院区

中标供应商:浙江天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东江锦园11栋2楼

投诉人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对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白象院区打印、桌面运维服务项目(编号:0625-24215C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代理机构有没有严格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给予半小时的澄清时间。根据我们收到代理机构的电话情况,我们有理由认为,代理机构没有给足半个小时的澄清时间。请查证系统上我司被废标的时间。法律依据: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第七条,(六)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和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 投诉事项2:本次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白象院区打印、桌面运维服务项目的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此项目标的为服务。因为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标的名称,造成我司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错把需要运维设备的名称作为标的名称进行了一一罗列,但遗漏了二台设备(澄清文件中指21-23项,实际是21,22项,23项是我司序号写错)。事实依据:1、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比如第一条:计算机,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5人,营业收入为 400 万元,资产总额为800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计算机怎么会是其他未列明行业呢,这是明显错误,根据相关法规应该予以我司澄清,补正和说明的机会。2、本项目代理机构对我公司进行废标的理由是未对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响应。财政部的政策问答里明确过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但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因此这个服务项目就是一个完整的标项。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五、关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确定1.《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若一个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产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明确每种产品的行业吗?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3、我公司在这个完整的服务标中是整体投标,并未组成联合体,如果是联合体投标,那在资格证明文件中就应该提供联合体协议。我公司亦未分包此项目,这在我司的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中可以看见。(附图略)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能仅因为电子平台进行了分步骤的评审,而抹杀了我们整体投标的事实。虽然通过分步骤评审,在资格评审未结束前,评标委员会不能看到后续的商务技术文件,但通过系统中的“采购文件下载”模块,还是能看到我司的商务技术文件的。4、《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这是的措词是应当,是必须而不是投标人可自行决定分包内容的。但招标文件里相关内容的表述是:(附图略)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内容,作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分包内容的前提下,如何进行分包?5、且这个服务项目的特定资格标准就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我公司已经是中小企业的前提下,我公司再进行分包,与常理不符。综上,这么明显的错误,为什么不能给我司以澄清的机会。而直接认定投标无效。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予以必要的澄清,不应认定无效投标。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三个网友留言时支持了这一做法(留言编号:9191-364099、9439-3649028、1063-3660188):若采购人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留言编号1063-3660188中,国库司进一步对什么属于“明显错误”予以明确:“如存在明显笔误、中小企业声明函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等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请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形作出判断。(附图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投诉事项 3:我司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并没有联合投标或分包的情况,这在商务技术文件中已经能看到(政采云上“下载“此时已经可查)。详见商务技术文件第6页:(附图略)事实依据:我司在本次投标中没有分包和联合投标的情况,说明我司是针对整个标的进行投标,招标公司并不能因为中间缺失的21-23条来否认我司符合中小企业资质的情况并且否定我司承接和运维该项目的能力,由于资格文件的问题导致后续专家没有看我司的商务技术文件,我司在商务技术文件里已经明确证明缺失的那3项并没有分包给别的厂商,并在商务技术文件里也明确指出我司会按照招标要求中的《设备清单》1-30来进行该项目的实施。(附图略)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从上述政策中可以看出,如不存在联合体形式的投标或对部分内容进行分包,是不需要对每项运维服务一一填写“标的名称”。投诉请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司希望恢复我司参加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白象院区打印、桌面运维服务项目的投标资格。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辩称:关于投诉事项1的回复: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白象院区打印、桌面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625-24215C01)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全部服务内容均须由中小企业承接。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已明确“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有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投诉人资格审查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招标文件第四章附表1的运维服务设备清单逐项列出承接单位及相关信息,但该声明函缺少第21-23项(实际对应招标文件序号20-22项)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有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通过政采云网站“询标澄清”发送澄清通知,告知投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及原因。询标函发送时间为2024-11-01 10:04:42,截止时间为2024-11-01 10:35:00,澄清时间超过30分钟,相关截图如下:(附图略)期间我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投诉人联系人及时查看澄清事项,解答告知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缺少运维服务设备清单中第21-23项(实际对应招标文件序号20-22项)的相关内容,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情形。投诉人所提供的澄清函内容为补充提供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缺少的运维服务设备清单中第21-23项(实际对应招标文件序号20-22项)的相关内容。缺少的内容为独立内容,与其他序号对应内容互不隶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规定,投诉人的澄清内容在评审时不予采纳。投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打印、桌面运维服务,运维服务的对象包括计算机等(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附件1《设备清单》)。本项目未收到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关于投诉事项3的答复:经核查,投诉人的商务技术文件中并无资格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相关内容。资格审查人员不能根据投诉人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演绎推理得到“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内容。因投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标委员会未再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附:1、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2、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3、招标文件;4、评标报告。

被投诉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辩称: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白象院区打印、桌面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625-24215C01)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全部服务内容均须由中小企业承接。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已明确“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有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投诉人资格审查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招标文件第四章附表1的运维服务设备清单逐项列出承接单位及相关信息,但该声明函缺少第21-23项(实际对应招标文件序号20-22项)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有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通过政采云网站“询标澄清”发送澄清通知,告知投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及原因。询标函发送时间为2024-11-01 10:04:42,截止时间为2024-11-01 10:35:00,澄清时间超过30分钟,相关截图如下:(附图略)期间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投诉人联系人及时查看澄清事项,解答告知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缺少运维服务设备清单中第21-23项(实际对应招标文件序号20-22项)的相关内容,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情形。投诉人所提供的澄清函内容为补充提供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缺少的运维服务设备清单中第21-23项(实际对应招标文件序号20-22项)的相关内容。缺少的内容为独立内容,与其他序号对应内容互不隶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规定,投诉人的澄清内容在评审时不予采纳。投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该投诉事项中有关招标文件内容因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等规定,属于无效投诉。关于投诉事项3的答复:经核查,投诉人的商务技术文件中并无资格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相关内容。资格审查人员不能根据投诉人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演绎推理得到“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内容。因投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标委员会未再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附:1、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2、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3、招标文件;4、评标报告。

中标供应商浙江天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书面回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0625-24215C01),2024年10月11日发布采购公告,11月1日09:00开标,共有浙江天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旭辉卓越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众成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投标,11月6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天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2月11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有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

三、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1

 

项目名称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白象院区打印、桌面运维服务

 

22

 

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

 

1)本次采购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全部服务内容均须由中小企业承接。

2)本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3)本次采购标的为服务,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是: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微企业。

5)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微企业。

6)本次采购的服务要求全部由中小微企业承接。投标人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同等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8)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同等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出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供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四、招标文件 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 二、技术要求

(一)采购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

 

预算金额

 

备注

 

1

 

南白象院区打印、桌面运维服务

 

2年

 

320万元

 

合同1年1签

 

(二)技术要求

 

1.服务需求

 

1.1设备清单及要求见附表1《设备清单》。

 

附表1:《设备清单》(数量仅供参考,若有误差,具体以实际数量为准)。

序号

 

类型

 

现有数量/台

 

备用机

 

维修零部件

 

1

 

计算机

 

4753

 

由中标人提供

 

由医院提供

 

2

 

显示器

 

4753

 

由中标人提供

 

由医院提供

 

3

 

笔记本

 

682

 

由中标人提供

 

由医院提供

 

4

 

电脑一体机

 

427

 

由中标人提供

 

由医院提供

 

5

 

教学一体机

 

120

 
 

由医院提供

 

6

 

查房/护理推车

 

493

 
 

由医院提供

 

7

 

PDA

 

1493

 

由中标人提供

 

由医院提供

 

8

 

平板电脑

 

334

 
 

由医院提供

 

9

 

患者签名板

 

623

 
 

由医院提供

 

10

 

投影仪

 

61

 
 

由医院提供

 

11

 

公共显示屏

 

733

 
 

由医院提供

 

12

 

电视机

 

244

 
 

由医院提供

 

13

 

POS机

 

90

 
 

由医院提供

 

14

 

身份证阅读器

 

41

 
 

由医院提供

 

15

 

食堂消费机

 

74

 
 

由医院提供

 

16

 

高拍仪

 

186

 
 

由医院提供

 

17

 

门禁(含离线、在线)

 

4500

 
 

由医院提供

 

18

 

电子床头牌

 

3600

 
 

由医院提供

 

19

 

人行闸机

 

17

 
 

由医院提供

 

20

 

数据采集盒

 

1139

 
 

由医院提供

 

21

 

多功能自助机

 

172

 
 

由医院提供

 

22

 

智能锁柜

 

12000

 
 

由医院提供

 

23

 

其他信息处负责运维的设备及事项

 

若干

 
 

由医院提供

 

24

 

黑白打印机:Epson WF-M5299a,Epson WF-M5193,EpsonWF-M1030,HL-5450等

 

1381

(过保数:1179)

 

由中标人提供

 

由中标人提供和承担

 

25

 

彩色打印机:Epson WF-C5290a,Epson WF-5290,HP 4025等

 

155

(过保数:132)

 

由中标人提供

 

由中标人提供和承担

 

26

 

热敏、条码打印机:映美MP-320TU、得实DL-208

 

1044

(过保数996)

 

由中标人提供

 

由中标人提供和承担

 

27

 

针式打印机:得实DS-1870

 

69

(过保数:65)

 

由中标人提供

 

由中标人提供和承担

 

28

 

复印机:美能达PR600Z、佳能IR2204、爱普生WF-C869Ra、京瓷4012i

 

11

(过保数:10)

 

由中标人提供

 

由中标人提供和承担

 

29

 

传真机:兄弟MFC-7840N

 

16

(过保数:16)

 

由中标人提供

 

由中标人提供和承担

 

30

 

其他打印类设备

 

若干

 
 

由中标人提供和承担

 

备注:1、上述序号24-29设备中,未出保设备台数为342台,设备未出质保期的,中标人无需承当维修零部件。2、打印设备运行所需的硒鼓、墨粉盒、墨盒、碳带、纸张介质由采购人提供,打印机维护箱有中标人提供。

五、投诉人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




六、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显示:(三)无效响应供应商名称、原因及现场确认情况: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说明:2.该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声明采购文件要求的运维服务设备清单中第21-23项服务内容承接单位及是否为中小企业相关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有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资格审查不合格。(四)提请澄清供应商名称、澄清问题及其说明情况:......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 问:你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声明采购文件要求的运维服务设备清单中第21-23项服务内容承接单位及是否为中小企业相关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有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资格审查不合格。特此告知。答:已澄清。

七、政采云平台显示:2024年11月1日10:04:42向投诉人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 》,2024年11月1日10:24:48投诉人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回复《中小企业声明函》。

其中,《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 》显示: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白象院区打印、桌面运维服务项目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 你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声明采购文件要求的运维服务设备清单中第21-23项服务内容承接单位及是否为中小企业相关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有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资格审查不合格。特此告知。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2024年11月01日10时35分前在线递交。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01日。(注:运维服务设备清单中第21-23项服务内容分别为多功能自助机、智能锁柜、其他信息处负责运维的设备及事项。)投诉人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回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补充了28.多功能自助机、29.智能锁柜30.其他信息处负责运维的设备及事项的相关声明内容。

八、质疑阶段,投诉人称:11月1日上午9:30分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白象院区打印、桌面运维服务项目开标,在 10:00分左右的时候政采云给我司推送消息弹窗:该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声明采购文件要求的运维服务设备清单中第21-23项服务内容承接单位及是否为中小企业相关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有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资格审查不合格。文件中表示让我司在10:35分前进行澄清,在我司准备澄清文件的时候招标公司于10:06分给我司打了电话表示已经废标,不给澄清机会。电话挂断后,我司还是于10:22分上传了澄清文件,系统显示已澄清。但是在12:24分系统显示我司已经被废标。废标点阐述:关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白象院区打印、桌面运维服务项目我司对以上的废标点做以下阐述:1)质疑澄清时间不到半小时。我司在10:00点左右收到政采云弹窗的澄清页面,其中的文件也清楚显示在10:35分前进行澄清,我司在10:22分左右进行了上传,系统也显示已澄清。但是在10:06分的时候接到了招标公司电话表示我们已经失去资格。但是我司还是上传了澄清材料。见下图:(略)。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第七条,(六)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和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2)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实质性内容符合中小微政策。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白象院区打印、桌面运维服务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就明确为1个标项,本公司就这一标项整体投标,并不存在联合体形式承接本项目和对关键内容进行分包的情况。《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从上述政策中可以看出,如不存在联合体形式的投标或对部分内容进行分包,是不需要对每项运维服务一一填写“标的名称”。 从我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首先能看出本标项,我公司并未组成联合体。我公司就这一标项,也未进行分包,这在商务技术文件中已经能看到(政采云上“下载“此时已经可查)。详见商务技术文件第6页:(略)我公司的从业人数符合政策,不能仅因中小企事业声明函的填写错误(一,一写标的名称,造成了漏项),而抹杀了我公司实质符合政策的情况。3)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在人数和营业收入上都符合中小企业政策,由于我司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政策的不了解,所以导致少了21-23这几项,但是并不能因为我司所缺失的3项内容来否定我司对该项目的运维能力,2023年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白象院区打印、桌面运维服务项目就是由我司来进行承接并运维的。由于资格文件的问题导致后续专家没有看我司的商务技术文件,我司在商务技术文件里已经明确证明缺失的那3项并没有分包给别的厂商,并在商务技术文件里也明确指出我司会按照招标要求中的《设备清单》1-30来进行该项目的实施(附图略)。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白象院区打印、桌面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625-24215C01)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全部服务内容均须由中小企业承接。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已明确“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有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资格审查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按招标文件第四章附表1的运维服务设备清单逐项列出承接单位及相关信息,但未声明采购文件要求的运维服务设备清单中第21-23项中小企业声明相关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有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通过政采云网站“询标澄清”发送询标函,告知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资格审查不符合及原因。询标函发送时间为2024-11-01 10:04:42,截止时间为2024-11-01 10:35:00,超过30分钟,相关截图如下:(附图略)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澄清函内容为补充提供原投标文件中未声明的运维服务设备清单中第21-23项中小企业声明相关内容。第21-23项内容为独立内容,与其他序号对应内容互不隶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该澄清内容评审时不予采纳。你公司为在本次投标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漏项导致废标。代理机构电话为提醒贵司有澄清事项及时查看,并回答贵司提出的补充提供运维服务设备清单第21-23项中小企业声明内容,口头告知不接受通过澄清方式补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综上,质疑不成立。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出具的《关于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补充说明》显示:根据政采云平台在线询标澄清记录:2024年11月1日10:04:42向投诉人发出《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询标澄清回复的截止时间为:截止: 2024-11-01 10:35:00。2024年11月1日10:24:48投诉人回复《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显示:......。投诉人回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其中“28.多功能自助机”、“29.智能锁柜”的中小企业相关声明在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格响应文件是没有的;回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见“数据采集盒”相关声明内容。给投诉人发送的澄清通知中已明确告知“资格审查不合格”及相关事实、依据。投诉人回复函未否认或推翻《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中给出的相关事实及依据。收到投诉人回复函后代理机构未再通知其“资格审查不合格”。另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项“3)本次采购标的为服务”,该处“服务”指本项目标的的项目属性为服务类。

十、经本机关核实,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运维服务设备清单共30项,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共声明27项,承接企业均为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其中第6项和第7项重复,均填写为查房/护理推车;第12项电视机、第19项人行闸机填写为第25项(序号填错),第20项数据采集盒、第21项多功能自助机、第22项智能锁柜无相关声明内容。在资格审查阶段,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共声明30项,承接企业均为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其中第6项和第7项重复,均填写为查房/护理推车;第19项人行闸机填写为第25项(序号填错),第12项电视机、第20项数据采集盒无相关声明内容。

十一、本项目共4家投标供应商,除投诉人外,其余三家供应商均未按分项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栏均填写为南白象院区打印、桌面运维服务,承接企业均为其自身,被投诉人在资格审查环节,认定该三家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

十二、同类项目在上一年度的采购中,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  

十三、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具的《项目进展情况》显示: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已发布,中标通知书已发出,服务采购合同已签署。第一年合同服务期,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分4期验收,每期3个月。合同每期付款前进行验收,根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本项目尚未支付货款。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2、3。综合质疑投诉内容,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对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审查有误,其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包括计算机、电视机、显示器、数据采集盒、多功能自助机、智能锁柜等30种设备类型的相关服务,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次采购标的为服务”,不属于采购货物,未明确《中小企业声明函》上标的名称按照整个项目还是需要按照设备清单分项填写,以及资格审查环节,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在认定投诉人不符合资格条件后,再行组织投诉人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发出《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并且该通知内容错误,未准确列明投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缺漏项,造成投诉人按照通知内容进行了补充,但仍未按照全部设备进行声明,前述事项均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在标的名称按设备清单分项填写的情况下,投诉人在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环节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均未对设备清单内全部设备类型相关服务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以及该企业的从业人员、企业类型等信息进行明确声明,本机关予以指正。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次采购标的为服务”,未明确《中小企业声明函》上标的名称按照整个项目还是需要照设备清单分项填写,本项目其余三家投标供应商均未按分项填写,且投诉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联合协议、分包协议,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也明确“杭州维服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温州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的南白象院区打印、桌面运维服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在此情形下,被投诉人对投诉人以《中小企业声明函》分项填写不完整为由,不以书面形式要求投诉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径行认定其不符合资格条件,有违采购公正,本机关不予支持。故,被投诉人未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事项1、2、3,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白象院区打印、桌面运维服务项目(编号:0625-24215C0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合同已签订,服务采购第一期尚未验收、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