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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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5 08:13

京水务安〔2023〕31号

各区水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水利中心、局属有关单位,市自来水集团、北京排水集团、北京水务投资集团、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水务局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水务局    

2023年12月19日  


北京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和规范北京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进一步提升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水利部《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监督〔2022〕309号)、《水利部监督司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工作指导手册(2023年版)的通知》(监督安函〔2022〕56号)等文件要求,立足新时代水务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以“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为目标,积极推动水务领域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在全市水务行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为新阶段水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风险查找机制,提升风险发现能力

  1.全面辨识危险源

  水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标准、规范等要求,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综合考虑实际管理水平与环境影响等,全面辨识本单位危险源,做到生产经营活动全流程、生产经营区域全覆盖辨识。

  危险源辨识可采取直接判定法、安全检查表法、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及因果分析法等方法。危险源辨识应优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辨识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判定。

  2.定期辨识并填报系统

  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危险源辨识相关制度,确定辨识周期,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危险源辨识工作,完善相应的危险源清单并动态更新。

  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应指定专人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将危险源辨识情况录入相关风险评估信息系统;市水行政主管明确的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季度首月4日前报送上季度危险源信息。

  3.健全信息审核和报送机制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和报送机制,对水务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水务行业信息报告相关要求按时报告。

  (二)健全风险研判机制,提升科学评价能力

  4.科学选取评价方法并确定等级

  常用的风险评价方法有直接判定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风险矩阵法(LS法)、安全检查表法等。

  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选取适当的评价方法判定安全风险等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采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当危险源自身、周边环境、组织管理形式发生较大变化,同类型危险源或相关行业发生影响较大的事故灾害,以及国家、北京市和水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发生变化时,应对危险源的风险实施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5.建立风险监管清单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危险源监管清单,明确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管措施等。

  6.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价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健全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及时掌握风险动向,根据风险情况不同,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内容和频次,突出对风险程度较高、近期曾发生事故以及长期上报“零风险”“零隐患”的单位(工程)的重点监管。

  (三)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提升高效应对能力

  7.加强危险源监测监控

  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健全风险预警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人工监测、自动监测等手段,加强对危险源特别是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的监测监控,重点覆盖如水库水位、闸门、启闭机械、压力钢管、电气设备等直接关系安全、失守后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连锁反应的关键位置和环节。

  8.及时发布预警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确定预警信息发布条件,实时调整预警等级,适时解除预警,对未有效管控的风险要及时实施预警并向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不同等级预警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预警解除后,要认真查找总结管控体系和管控措施可能存在的漏洞不足,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9.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巡视检查制度,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预警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早预警、早处置。

  (四)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提升精准防控能力

  10.建立风险警示公告制度

  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方法等。警示标志的设置可参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要求。

  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重点区域分别设置风险公告栏,制作各岗位风险告知卡,确保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掌握风险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并将有关信息提前告知可能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11.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应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制定并落实具体防范措施,运用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手段,达到消除、降低风险的目标。当危险源或其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时,要对防范措施重新检查评估,及时完善。

  12.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综合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危险源及风险等级确定排查频次和要求,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隐患排查事项和具体内容,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并于每月28日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填报隐患信息。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3.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以及《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等有关标准,积极主动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逐步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推动标准化建设工作提质增效。

  14.加强防范措施监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所管辖范围内危险源及风险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对于未有效管控的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要作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对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处置。

  15.强化风险源头管控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风险源头控制,严格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规范水务建设市场秩序,落实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五)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提升风险化解能力

  16.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水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针对本单位研判的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险情,制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对重大危险源要做到“一源一案”。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应与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不断完善。

  17.快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后,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统筹调度救援力量,科学组织施救,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回应社会关切。要重点加强事故初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和发生次生事故。

  18.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加强值班人员教育培训,按规定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培训、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落实应急处置必备的物资、装备、器材,加强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和科学救援能力。

  (六)健全风险责任机制,提升管控履职能力

  19.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建立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管控责任,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风险管控技术服务工作。

  20.定期开展培训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对有关人员定期开展风险管控业务培训,实行风险等级差异化动态监督管理,按规定报告风险有关信息。

  21.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风险管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管辖范围内水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不力、隐患排查与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事故多发易发的地区、单位和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严肃追究责任,确保风险管控责任落实到位。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并与评优评先等工作挂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应把构建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作为有效防范化解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的重要举措,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靠前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分工,健全制度机制,开展使用培训,推进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实施。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单位应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强化“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等有关信息系统规范使用,督促水务生产经营单位科学辨识危险源、全面排查问题隐患,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提升安全生产风险监管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三)加强监督考核。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构建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强化风险管控情况作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考核相关单位“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填报更新、季度风险会商以及依法依规责任追究情况等,推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