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政策问答(二)
日前,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明确155个实行幅度税率税目的税率,新确定税率将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授权地方可以确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适用的具体税率以及计征方式。那么,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政策有哪些要点需要了解的呢?
1.花岗岩碎石用于建筑砂石是否适用砂石的税目申报缴纳资源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按照上述规定,如纳税人取得《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为花岗岩的,属于可区分原生岩石矿种情况,应按花岗岩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应按砂石申报缴纳资源税。
2.运杂费用是否需要计入销售额申报缴纳资源税?
答:对于已计入应税产品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3.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4.纳税人不能区分同一税目下原矿和选矿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情况,该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答: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5.广东制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有哪些?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哪些办税资料?
答:根据《资源税法》授权,广东制定了四项优惠政策: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认定损失金额的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2)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3)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4)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尾矿库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6.纳税人享受资源税减免政策该如何办理?
答:按照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原则,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直接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与减免税相关的资料不需提交税务机关,只需留存备查。
7.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答: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