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出了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2016年5月2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两办《意见》),明确要求在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省委、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两办《意见》。2017年12月2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两办《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央两办《意见》,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人民团体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国有企业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
我厅把认真贯彻落实省两办《实施意见》,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迅速组织力量对2006年8月1日发布施行的《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司法厅公司律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公职律师暂行规定》《公司律师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先后征求了转隶前原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等相关单位对修订稿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多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再次对修订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草案,并根据厅党委会指示,于2019年4月9日至5月8日将两个草案通过我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后,我厅认真梳理收集到的意见,深入研讨,在充分吸收合理性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两个草案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两个草案通过厅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并经厅党委审议通过后于2019年7月23日印发。
2.修订后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规定的内容有什么重大变化?
修订后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规定的内容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有了重大变化:
一是根据省两办《实施意见》及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分别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设立范围、任职条件进行了修订,具体体现在关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定位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等有关条款中。
二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管理。《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分别用一个章节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及年度考核等执业监管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与《公职律师暂行规定》《公司律师暂行规定》相比,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管理更为规范化科学化。
三是《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增加了有关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激励保障机制的内容,从而能更好地调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
四是《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删除了《公职律师暂行规定》《公司律师暂行规定》中与中央两办《意见》、省两办《实施意见》及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公职律师单位试点范围、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等方面的条款。
3.《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均由5个章节组成。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内容主要是关于制订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定位及执业规则方面的规定。第二章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准入与退出部分,内容主要是关于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的条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公职律师证书(公司律师证书)申领审批程序、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及公职律师证书(公司律师证书)注销方面的规定。第三章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部分。第四章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管理部分,内容主要是关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年度考核等执业监管机制、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制度、激励保障及违规惩处机制方面的规定。第五章为附则部分,内容主要是关于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在民营企业中探索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及《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生效施行方面的规定。
4.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是指哪些人员?
公职律师是指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
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所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5.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设立范围有何变化?
公职律师方面,《公职律师实施办法》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也就是说设立公职律师的范围从原来开展试点的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工会系统扩大到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此外,《公职律师实施办法》还规定福建省各级人大、政协机关、监察委员会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公职律师实施办法》作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考虑到人大、政协系统分别作为立法机关、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且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有利于促进人大、政协系统自身依法办事,因此将各级人大、政协机关纳入可以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范围;二是考虑到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为保障监察委员会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开展监察工作,其公职人员如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可以申请担任公职律师。故将我省各级监察委员会纳入可以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范畴;三是考虑到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为促进这些单位依法管理公共事务、依法办事,因此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也纳入可以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范围。
公司律师方面,《公司律师实施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员工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担任公司律师。也就是说我省是在国有企业中深入推行公司律师制度,但并不仅限于在国有企业中设立公司律师,而是将民营企业也纳入公司律师设立范围。《公司律师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福建省内民营企业可以探索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管理较规范、已设立独立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并确有配备公司律师需要的民营企业可以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的申请,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可以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的省内非国有企业既包括省内非国有法人企业,也包括在省内有分支机构的大型非国有企业的福建分公司。此外,省内原已获准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的非国有企业允许继续开展公司律师工作,对其所属公司律师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以进一步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6.申领公职律师证书应符合什么条件?
申领公职律师证书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3)系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满二年,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一年;(5)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6)品行良好。无律师执业经历的申请人应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7.申领公司律师证书应符合什么条件?
申领公司律师证书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3)系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满二年,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一年;(5)在所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6)品行良好。无律师执业经历的申请人应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8.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分别履行哪些职责?
公职律师履行以下职责,并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事务:(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5)参与处理行政处罚审核、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7)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律师履行以下职责,并可以受所在企业委托,代表所在企业从事律师法律事务:(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2)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要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3)参与企业对外谈判,起草、审核企业签署的法律文书;(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9.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具有哪些权利义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享有以下权利:(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2)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承担以下义务:(1)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10.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如何进行管理?
《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对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机制作了专门规定:
一是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工作单位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中的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1)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遴选和日常管理工作。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定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评估、督办等工作流程,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日常管理、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制度,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审核及激励保障等工作机制,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档案,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通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信息。
(2)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执业准入、业务监督指导、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处罚、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管理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等。
(3)律师协会依法依规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培训和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奖励和惩戒等行业自律工作,有条件的可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专门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二是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培训计划,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三是《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还明确要健全执业监管机制。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一样每年应按相关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此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应及时将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况通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被依法依纪处理的,所在单位应及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
11.《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中关于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激励保障机制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为更好地调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群体的工作积极性,《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在待遇、培训、交流、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规定了一些带有激励性的内容,主要有:(1)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按规定需要缴纳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费的,由所在单位承担;(3)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4)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要将公职律师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统筹保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要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开展工作、学习培训、业务交流等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1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如何转为社会律师?
《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均明确规定,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具体程序上,应先按省两办《实施意见》及《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注销公职、公司律师证书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再依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社会律师执业,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依照中央《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