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重点行业领域工作(实施)方案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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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8 00:18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安电〔2022〕1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现制定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5条硬措施、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50项检查重点为抓手,织牢织密城镇燃气安全四级责任体系,压紧压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紧密结合深化提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督导巡查和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城乡一体化推进要求,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有影响的燃气安全事故,确保燃气安全形势平稳,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实际行动和过硬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内容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覆盖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加气从建设、质量、经营、充装、运输、维修、管养、应急、使用等各环节全链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4号)的职责分工开展,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5条硬措施、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50项检查重点的基础上,增加“强化城镇燃气应急保供能力建设”和“强化城镇燃气智慧化、信息化监管”两项措施要求,明确60项专项检查要点,对标对表、深入查找、坚决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一)贯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要求。

1.推动地方党委将城镇燃气安全纳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2.推动地方党委加大城镇燃气安全在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 将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文明城市、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等创建挂钩。

3.提请地方党委定期听取城镇燃气安全专题汇报,分析城镇燃气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城镇燃气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基层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配备等问题。

(二)贯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要求。

4.是否按照苏政办发〔2021〕49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承担城镇燃气安全的全面领导责任;是否将城镇燃气安全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不少于1次研究解决燃气安全问题;是否研究制定本地区燃气管理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5.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是否定期召开城镇燃气安全专委会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统筹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

6.各地是否建立完善城镇燃气安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用户安全使用四级责任体系;是否按照苏政办发〔2021〕49号文件要求,明确城镇燃气监管、执法等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燃气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7.各地是否有年度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保障;对城镇燃气老化设施更新改造、安全技术服务第三方聘用、信息系统建设、举报奖励、公益宣传等是否有专项资金支持。

8.各地是否明确农村燃气安全管理要求;是否依法明确工矿企业自建自用的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部门。

(三)贯彻"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要求。

9.各地是否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照《江苏省省级部门及中央驻苏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等,明确燃气主管、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教育、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城镇燃气安全分工职责;

10.负有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否制定年度城镇燃气安全工作计划,明确本部门相应负责机构,完善人员配备。

11.燃气主管、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是否强化燃气建设、质量、经营、充装、运输、维修、管养、应急等各环节全链条管理;教育、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否督促指导本行业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燃气使用安全管理。

12.燃气主管部门是否研究制定本地区城镇燃气行业发展规划;是否通过督查、检查或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对燃气经营许可等关系安全生产但是已经下放的事项开展评估。

(四)贯彻"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要求。

13.当年是否发生较大以上和有影响的燃气安全事故;是否追究较大以上燃气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职责的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发生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是否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14.对无燃气经营、气瓶充装许可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5.是否及时组织开展较大以上和有影响的燃气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贯彻"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要求。

16.燃气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

17.燃气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

18.燃气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是否根据《燃气生产和供应企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依法对安全风险实施分级管控并定期报告。

19.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行业禁入相关规定。

(六)贯彻“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求。

20.各地、各有关部门是否落实《关于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 整治三年行动的意见》(苏办发电〔2022〕11号),突出抓好燃气集中整治, 推动第26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是否落实《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推动“六个全面”和“两个提升”任务有效落实。

21.是否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明确要求、压实责任、 限期整改;是否按规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是否停产停工、追究刑责;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推动协调解决。

22.是否全面检查管道燃气、车用加气供应安全。

22.1.管道燃气企业是否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并对15年以上灰口铸铁管、2000年前PE管和钢管信息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是否对管道违法占压、场站设施周边安全间距不足建(构)筑物进行动态排查、及时整治。

22.2.管道燃气和车用加气企业是否开展燃气设施巡查巡检,严格落实巡线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置燃气泄漏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是否建立对管道燃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加气站、阀室、阀井及管道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管道燃气企业是否依法定期开展入户安检,及时将安检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发现隐患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乡镇)。

23.是否全面检查瓶装燃气供应安全。

23.1.瓶装燃气企业是否严格落实购气实名制和配送服务制,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是否对使用本单位气瓶情况进行登记,是否存在向非本单位气瓶充装燃气,以及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等问题。

23.2.瓶装燃气企业是否建立统一订购配送服务平台,对送气工、送气车辆实施全过程管理,形成对每个气瓶从充装、配送到用户全流程追踪;是否严格落实定期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制度,及时将安检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发现风险隐患及时报送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乡镇)处置。

23.3.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是否严格落实气瓶充装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一瓶一码”“一扫一充”,是否存在使用通用码、口袋码问题,是否存在充装非自有气瓶行为;有关部门是否依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

24.是否全面检查城镇燃气经营安全。

24.1.燃气企业是否存在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气质检测和加臭计量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

24.2.燃气企业是否对照《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按季开展自查整改,建立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是否制定专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运行。燃气主管部门是否定期对燃气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对本地区企业每半年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

24.3.是否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是否依法依规落实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制度;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制度;是否对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重点执法,依法追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责任,对多次违法或事故频发的实行行业或职业禁入;是否通过12345、12350热线电话等投诉举报渠道,受理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问题线索,并建立媒体曝光制度;是否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25.是否全面检查城镇燃气非居民使用安全。

25.1.各有关部门是否督促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用气人)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是否定期检查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用气人)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养老福利机构等是否每月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是否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是否对户内燃气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5.2.属地街道(乡镇)是否会同燃气主管、商务、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对底层“住改商”、商住混合体等重点场所按照部门监管职责开展排查,是否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内、气瓶违规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等安全风险隐患;是否存在2022年新增底层“住改商”使用燃气经营,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问题。

26.是否全面检查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

26.1.属地街道(乡镇)是否会同燃气主管、房产监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社区(村)、物业、燃气企业排查整治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风险隐患;是否组织社区(村)、物业重点排查上报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有关部门及社区(村)、物业是否协助燃气企业进家庭,重点排查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等安全风险隐患。

26.2.是否开展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专项治理;属地街道(乡镇)对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是否通知燃气企业停止供气;对违法违规供气的,有关部门是否予以处罚;2022年6月底前,是否完成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燃气违规使用问题整改和居民用气安全体检全覆盖。是否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三类人员)等居民用户及时更换老化胶软管、劣质调压器等燃气器具配件。

27.是否全面检查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安全。

27.1.是否开展教育引导,进行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知识宣传和安全警示教育,引导消费者不购买、不使用不合格产品,主动排除安全隐患。是否指导督促生产企业、销售经营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是否督促电商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对平台内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带有可调整出口压力的减压阀、未经CCC认证或伪造冒用CCC标志和证书的燃气具,以及假冒伪劣或“三无”产品进行全面排查。

27.2.是否切实做好燃气具及配件、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的后处理工作,依法做好复查整改和案件查处工作;是否及时公布不合格产品和企业名单,依法做好后处理工作。是否对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市场销售相对集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取得强制性认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等违法行为。

(七)贯彻"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要求。

28.管道燃气企业是否加强新建、改造燃气管道覆土前测量,动态更新完善设施运行管理系统数据。

29.是否严格落实施工交底、保护方案、现场监护等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是否严厉查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依法追究建设、施工单位相关责任;是否建立完善城市道路挖掘审批事项与管道权属单位共享机制。

30.是否建立健全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外的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新建项目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是否就组织燃气设施建设签订合同。

31.老旧燃气管道改造是否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管道燃气企业是否参与验收。

(八)贯彻"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要求。

32.是否严厉查处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违法转包、分包、挂靠,不按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投运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

33.是否严肃追究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是否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

34.燃气国企总部是否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处。

(九)贯彻"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要求。

35.燃气企业是否按照“三类人员”管理要求,加强对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瓶装燃气企业是否将送气工纳入统一管理,签订劳务合同。

36.燃气主管部门是否对瓶装燃气送气工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十)贯彻“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要求——检查城镇燃气市场经营监管及执法情况。

37.各地、各有关部门是否加大对燃气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力度,从严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相关企业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充装许可、道路运输许可等有关证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五年内不再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是否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8.各地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是否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黑气瓶”的排查整治力度。

39.是否加大对燃气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警示力度,是否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发挥威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

(十一)贯彻"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要求。

40.各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管执法时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存在以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是否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合并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1.是否制定年度燃气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确定市县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并明确重点检查企业。

42.各有关部门执法中是否综合采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是否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推进异地交叉检查,是否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十二)贯彻"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要求。

43.市县两级燃气监管执法队伍监管力量是否能够承担监管任务,是否存在层层下放执法责任等行为,是否简单撤并燃气安全执法队伍。

44.是否加强基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养,强化执法检查装备配备。

(十三)贯彻"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要求。

45.是否建立城镇燃气“双网格”风险防控机制。

46.是否利用12345、12350或本地区投诉举报平台,受理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问题线索;是否建立媒体曝光制度,聚焦燃气安全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组织媒体跟随明察暗访、跟进整改督办、跟踪落实问效。

47.是否持续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和奖励资金,是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不断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

48.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是否依法保护举报人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十四)贯彻“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要求。

49.是否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是否对燃气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0.是否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并在必要时提级调查。

51.是否将瞒报、谎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十五)贯彻“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52.是否能够处理好燃气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的关系,及时对市场主体提供纾困解难保障措施和安全用气提醒服务;是否发挥一线人员做好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是否做好各类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53.燃气企业是否加强线上服务,减少人员聚集、接触。

54.是否加强集中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各类防疫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

*(十六)强化城镇燃气应急保供能力建设。

55.各地政府是否及时组织制定、修订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多部门综合应急演练(指三级及以上)。

56.燃气企业是否及时编制完善内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综合应急演练,是否有应急物资储备和处置队伍配备。

57.本地区规模以上用气企业、重点场所管理单位是否将燃气应急有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相关培训教育;本地区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是否将燃气应急知识纳入应急管理体系。

58.是否加强城镇燃气应急调峰储气能力建设,供暖季前已建设施是否应储尽储;是否编制完善城镇燃气民生保供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是否建立完善可中断调峰用户清单并签订相关协议。

*(十七)强化城镇燃气智慧化、信息化监管。

59.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试点城市是否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探索通过物联感知技术,动态监测、预警和处置燃气泄漏安全风险隐患,为实现城市生命线设施“一张图”监管做好基础工作。

60.是否持续推进城镇燃气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应用,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定期开展数据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风险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