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海二中院联合辖区9家基层法院召开“治罪治理并重”刑事审判白皮书发布会(点击查看)。今起,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送白皮书内容。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平稳运行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近年来,在传统金融犯罪的风险性已为公众广泛认识的背景下,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呈现多发态势,成为危害金融安全的新因素。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一般是指行为人以进行外汇、股票、期货交易或配资等投资理财项目为名,以高利润、高收益为诱饵,以各类未经审批或备案的金融交易平台为掩护,以开展非法经营金融类业务为表现,通过诱骗赚取投资人高额交易手续费,或采取引诱投资与控制交易行情等方式骗取投资人“亏损”的犯罪行为。本白皮书以2019年至2024年6月上海法院审结的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案件为样本,总结案件情况,剖析犯罪成因,提出治理对策,以期能守好人民群众“钱袋子”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一、案件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9年以来,共审结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案件600余件。
从罪名分布看,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案件涉及的主罪名由多到少排在前三位的是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其中,诈骗罪占比约52%,非法经营罪占比约46%(有少部分案件既涉及非法经营罪又涉及诈骗罪),均属于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案件的高频罪名。
除上述主罪名以外,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案件还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上下游关联犯罪,共30余件,并主要集中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占比约60%。
从投资类型看,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的投资名目五花八门、不断演变,从最初的邮票、字画等现货投资,转变为期货、期权、股票、外汇交易等金融投资,现又向NFT(数字藏品)、数字货币等新兴领域延伸。从统计数据看,案件量由多到少排在前三位的投资名目是期货、股票、虚拟货币,分别占比约50%、20%、11%。
(二)主要特征
从定义看,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行为人搭建、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开展外汇、股票、期货、期权交易以及场外配资等金融服务业务,赚取投资人手续费,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实务中一般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论处。二是行为人搭建、利用互联网平台,采取引诱投资与控制交易行情等方式造成投资人亏损,骗取钱款。对此,案件定性往往在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出现分歧。从外观上看,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具有以下几个共性特征:
1.组织形式呈现公司化、层级化运作
通常以投资交易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设立,利用公司的管理体制运作,有高级管理者、股东和业务员,已形成经营管理、项目宣传、客户招揽、投诉处理等流水线式分工作案机制,作案模式高度类似。
2.交易平台具有非法性、虚假性
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具有合法经营业务的资质,而自行搭建投资证券、期货等投资交易平台,借助交易平台实施犯罪。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防范通过网络平台从事非法金融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目前从事外汇、贵金属等杠杆交易的网络平台(含跨境)在我国无合法设立依据,金融监管部门从未批准,开展上述交易业务的网络平台属于非法设立。
3.犯罪手段具有欺骗性、诱导性
行为人为了吸引客户在自己控制的平台上进行所谓的投资,多采用招募相关人员扮演分析师、股票大咖、投资客户等角色,发布虚假的盈利截图、营造投资交易火爆的假象,以低门槛、高盈利为诱饵,利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引诱被害人参与其中,进而实施或虚或实的交易行为。
4.催生大量黑灰色产业链
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提供,到交易平台的搭建和运维,再到第三方支付转账平台等,相关犯罪利益链越拉越长,催生出大量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的黑灰色产业链,犯罪危害叠加升级。
5.涉案资金流转较为复杂
类金融交易平台一般支持多种交易支付方式,少部分案件还支持通过加密货币交易支付。钱款进入交易平台后,即被层层分转至多个账户,甚至被转至境外,资金流转极为复杂。上述资金流入方式均借助银行账户完成过账行为。
二、成因分析
(一)信息技术迭代更新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新兴技术的更新迭代是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多发的客观背景。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犯罪分子滥用技术手段搭建虚假交易平台,模拟真实的交易环境,利用网络平台的匿名性隐藏身份和地理位置,给追踪和定位犯罪源头带来挑战;利用网络的跨地域性,将交易平台的服务器设在国外,或利用跨国网络进行操作,加大了监管和打击难度;频繁更换平台域名和服务器,或者快速更新欺诈手段,又使监管机构难以及时应对。
(二)社会公众投资需求旺盛
互联网时代,投资者为了实现个人或家庭资产收益的最大化,网络投资成为炙手可热的经济活动。有广泛的市场需求则必然会有人提供服务,犯罪分子正是从社会公众高涨的投资热情中发现可乘之机,衍生出各类以投资、荐股、炒币为名的犯罪手段,并借助网络通讯工具与投资者广泛地、非接触性地联系,以专家授课、自主操作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入金交易,进而实施犯罪。
(三)投资者安全防范意识缺失
投资者对金融投资的认知水平参差不齐,对金融市场了解不足,缺乏识别虚假平台的能力和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容易受到高收益诱惑而落入陷阱。具体表现为随便添加陌生人微信、QQ、进入炒股群、直播间;轻易在网络平台开户;盲目相信所谓理财专家的投资技巧和方法,以及高额收益、稳赚不赔、内幕消息等宣传噱头。
(四)网络平台未尽合理审核义务
一方面,一些类金融交易平台APP在申请注册时,网络平台未能对经营者的资质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导致一些存在问题的平台得以进入市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实施犯罪活动的场所,增加了投资者遭受欺诈的风险。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在运营类金融交易平台的过程中,往往利用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以及直播大肆宣传所谓的“期货交易”“虚拟货币”等内容,网络平台对此也未有效履行审核和管理义务,导致相关非法信息范围不断扩大,受骗人数持续增多。
(五)国际协同共治不足
部分类金融交易平台的服务器设在国外,时常与国内犯罪团伙合作,涉及跨国犯罪,仅加大对境内交易平台的打击力度,难以彻底根治此类犯罪。但国际合作涉及到外交沟通、法律文件交换等诸多环节,实际操作中需要克服政治、法律和技术等障碍,导致部分类金融交易平台在境外长期存在,源头根治犯罪较难。
三、治理对策
(一)完善立法,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的行为人往往先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不特定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涉及此类犯罪的预防阶段。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颁布,与作为后位法的刑法共同构筑起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但目前刑事法律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仍存在不周全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严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法网,例如,要明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有关规定”的含义、增加“非法利用”的行为方式规制,以及加大刑事惩罚力度等。此外,法治的效果重在法律实施,应当以互联网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加强与信息服务、通信通讯等领域监管部门之间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配合沟通,确保执法数据共享,完善行刑衔接,筑牢个人信息保护“安全堤”,从而真正抵御数字时代带来的风险。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
办理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实践中,要综合行为人的层级、职责分工、获取收益方式、对全部犯罪事实的知情程度等情况,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对于共谋诈骗手法、清楚平台性质、知晓资金流向的行为人,以诈骗罪定罪论处;对于仅招揽意向投资人、不明知核心业务模式的底层业务员,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具有诈骗故意,但其行为在客观上对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区分定性,即对平台的实际控制人、高管等主犯认定为诈骗罪,对不明真相的低阶层业务员等从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三)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平台审核与管理
行为人实施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的核心犯罪工具和手段系各类交易平台软件,因此应当压实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类金融交易平台的发现和甄别。要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对所有入驻的金融交易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及时清理、取缔涉非法投资活动的信息、账号和网站。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投资者举报可疑交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用户举报。要向科技借力,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对交易平台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通过对交易数据的分析,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和潜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要与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及时获取监管信息,提高网络平台合规水平。
(四)加大整治力度,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
金融创新、活跃市场固然重要,但不能因此放松监管、任性发展,证监、网络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加强监管,堵塞漏洞。要改变金融监管手段落后、方式单一、重市场准入环节轻市场交易环节的现状,构筑严密的金融监管体系和迅捷的风险信息传递机制。如证监等金融部门除了要严把金融市场准入关外,还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定期检查与监督规范,尤其是要加强对投资理财、咨询管理等交易平台的监管,促进平台合法合规运行。对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平台及时查处,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实施行政处罚,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及时发布证券市场经营者企业名录、公告及财务报告,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网络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微信群、QQ群、直播室等网络平台的抽检力度,可联合证监部门、公安机关等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活动,及时制止和惩处涉投资理财违法违规行为,并追究网络平台监督不力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往往是精通证券、期货等金融知识的犯罪分子利用专业信息差,诱导不具备或者较少具备专业知识的人进行投资的犯罪活动。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是此类犯罪多发高发的重要原因,对此要广泛宣传引导,使投资者看清资本市场交易的本质,自觉抵制高收益诱惑,远离违法违规交易。一是行业协会、金融监管、新闻媒体等要多渠道、多形式普及金融投资基本业务知识,使投资者能够理性判断宣传广告的真实性,正确识别和避免虚假交易平台,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二是司法机关要创新法治宣传教育理念,充分利用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方式,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揭示犯罪套路,帮助群众提升防范能力,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
四、典型案例
/ 案例1 /
孙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依法惩处为实施虚假投资诈骗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基本案情·
孙某等人以A公司(未取得证券从业资质)的名义搭建运营虚假交易平台“金蝉财经”APP,以经营个股期权交易为名实施诈骗。孙某、李某等人为实施上述诈骗活动,通过A公司技术部制作下载热门常用炒股软件的虚假网页链接等网络广告、推广方法,使公民在点击下载常用炒股软件时,被预先设定为要求输入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相关信息未经公民授权被直接导入A公司客户呼叫系统,以此方式非法获取大量有意向进行股票、期货投资的被害人联系电话、身份证等信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资金,均构成诈骗罪。孙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名被告人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综合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李某系自首,其和孙某均退赔违法所得等,对孙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对李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七万五千元。
·治罪意义·
本案系一起为实施虚假投资诈骗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例。两名被告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依法惩处,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斩断犯罪链条,全方位打击类金融交易平台上下游犯罪的坚定决心。
·治理建议·
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产业链化趋势明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此类犯罪中的上游犯罪,既要依法惩处又要及时提出治理建议:一是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要加强与信息服务、通信通讯等领域监管部门配合沟通,确保执法数据共享,完善行刑衔接,织密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网”。二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创新法治宣传理念,充分利用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方式,揭示犯罪套路,呼吁广大群众加强自我信息保护。三是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公民要提高对陌生链接的警惕性,对比正常的官方网址,识别链接真伪,不在任何来源不明的网页上输入个人信息。
/ 案例2 /
葛某非法经营案——
依法惩处利用虚假平台非法经营代理个股期权交易行为
·基本案情·
葛某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及获取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达成协议,推广后者开设的个股期权交易平台,招揽客户投资。葛某招募业务员,通过打电话、加微信方式向客户介绍期权屋、万盛期宝等交易平台,以加高数倍杠杆获取高额回报为由公开宣传,诱使客户在上述平台存入资金,进行个股期权交易。B公司通过姚某获取大量客户资金予以抽成后转入上家公司,并支付葛某客户投资金额的约50%作为佣金。经审计,葛某非法经营数额为8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及获取相应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代理个股期权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葛某具有坦白、退赔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治罪意义·
本案系一起利用虚假平台非法经营代理个股期权交易的典型案例。对被告人依法惩处,深刻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场外个股期权交易,保护金融投资安全,以有力司法保障护航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鲜明立场。
·治理建议·
期权交易属于高风险投资,个人投资参与门槛较高,大部分投资者了解不深,往往在“高回报”广告宣传的诱惑下迈入犯罪分子精心设下的局。对此类案件提出以下治理建议:一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监管职能部门要及时发布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具备开展个股期权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明确官方投资途径。二是加大监管查处力度,监管部门要紧盯新型违法案件,及时打击利用个股期权等新型金融衍生品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监管盲区。三是加大宣传警示教育力度,证监部门、金融机构要做好风险提示工作,提醒投资者警惕非正规平台,引导投资者根据业务资质、营销方式、汇款账户等特征理性辨别虚假交易平台。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蓬勃发展,对外贸易在经济发展中的比重持续上升。货运代理行业作为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本市高质量发展、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部分货运代理公司和从业者未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导致货运代理行业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正常运营。本白皮书以2019年至2024年6月虹口法院审结的涉货运代理行业类犯罪案件为样本,通过调研分析,总结典型案例,提出防治对策,为保障现代物流领域发展、构建规范高效的营商环境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一、案件情况
货代行业涉及诸多专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报关、仓储、保险等多方环节,直接关系到各当事人的权益和经济利益,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货运代理引入了智能技术、多元化服务、国际化发展等。2019年以来,虹口法院积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审结各类涉货运代理行业犯罪案件40余件,涉及非法经营、职务侵占、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11项罪名。这些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一)罪名相对集中,犯罪交织明显
货代行业触及领域复杂繁多,涉案企业数量多、地域范围广、犯罪周期长,案件规模化、复杂化特征明显,且犯罪手法不断演变。多方主体互相配合涉及职务犯罪、虚开、骗税、虚假结汇、伪造公文等多种罪名交织,打击难度大。其中,职务犯罪(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和涉税案件(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较为突出,分别占比约35%、31%。货物代理的进项主要涉及代理费、运输物流费、关税税费等,但这些费用通常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诱发被告人采取虚开方式。货代行业因业务特点,公司账户常有大额现金流用于结算、付款,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转账、谎报账目或虚报、截留运费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现象多发。
(二)关联环节众多,犯罪金额巨大
货运代理企业往往涉及众多环节和大量单证,法律关系复杂,时效性要求高。行业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外贸企业、境外客户、报关中介、物流公司、银行和仓储等,涉及贸易、财税、金融、海关等多部门,不乏境外主体参与。上下游、境内外多方主体共同组成了体系性、规模化的犯罪链,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行业发展。
(三)犯罪手法专业,行为方式隐蔽
随着信息化发展,沟通交流、开票、转账等手段也呈现网络化,犯罪分子在幕后通过聊天软件进行联系和交易,并在多地同时操控多家公司,将生产、运输、开票、结汇、退税等事项进行分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相关人员专业化,通过接受“专业”培训或聘请专业人员来提升“业务能力”,设置多重虚假环节和防护屏障,多环节人员相互勾结作案。
(四)行业漏洞明显,规范亟待完善
货代行业存在漏洞,主要表现在员工业务素质不足、行业竞争激烈导致的不正当手段以及诈骗、贿赂和信任危机等。员工方面,由于门槛低和流动性大,整体素质相对偏低,缺乏专业培训。行业竞争方面,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一些公司采取低价竞争、虚报价格、低报货值等不规范手段,损害客户利益。信任问题上,部分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诈骗和贿赂,严重损害了公司声誉和客户利益,加剧了行业信任危机。
二、成因分析
(一)多重环节紧扣,货代犯罪串联
货代行业是一个集合运输、保险、报关等多个环节的串联型行业,涉及海关、税务等多个部门,相互关联紧密,形成了上下游的递进关系。犯罪分子趁机利用上下游关系,形成犯罪链条。其中,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较为普遍。犯罪分子通过注册或收购物流公司,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发票冲抵成本,或代理出口、申请退税,通过购买无需退税的货物作为报关信息,制作虚假材料骗取退税。货代行业涉及的境内外主体复杂,包括货主、离岸公司、地下钱庄等,相互勾结形成非法利益网络。涉案人员通常利用非法外汇买卖渠道,通过地下钱庄或个人账户将资金回流境外,配合虚假进出口活动,货代公司或代理商则利用汇率差额获取非法利益。
(二)内部制度不全,外部监管松散
货代行业涉及的关联领域较多,人员构成较为复杂,资金流水较大。公司业务流程不规范,缺乏审批程序和第三方审查,少数人员即可更改资金数额、完成资金流转。财务和物流人员在工作中相互协作,即便察觉潜在风险,也因制度缺陷难以及时上报。税务、海关、运输、仓储等各个阶段都存在一定的行业监管漏洞。以逃汇罪为例,犯罪分子虚构货物的提单材料,申请外汇贷款,再转移到境外,传统的审核提单模式难以预防犯罪。再如犯罪分子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运费,或者以物流公司名义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等的合同诈骗行为,因监管存在漏洞,被害人无法识别虚假信息。
(三)技术迭代升级,犯罪隐蔽加强
随着技术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在不断更新,非法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的新型网络经济犯罪层出不穷,涉案产品类型、技术手段、行为模式不断更新迭代,隐蔽性极强。犯罪分子利用技术、信息网络等专业知识,甚至借助专业新型设备、程序、代码等专业优势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比如通过境内外虚拟货币的独立循环转移,使资金划转的隐匿性增强,大大增加了监管难度和侦查难度,难以有效辨识犯罪伪装技术。
(四)盲目追逐利益,忽视诚信经营
为降低运输成本、缩短运输周期,一些货运公司盲目追求利益,未如实申报货物信息,甚至瞒报、混装货品,将属于危险货物瞒报为普通货物或与普通货物混装,危险货物堆放在普通货物中,缺乏必要的监管及特殊处理,增加了事故风险。犯罪分子有的利用物流公司财务经理的职务便利,冒充客户、虚构业务、挪用运费,有的直接以公司名义诱骗客户交付物流费,也有的利用物流税收选择便利收取贿赂,或是利用职务调度便利、虚构部分业务、套取多支付的结算款,牟取非法利益。
三、治理对策
(一)加强行风建设,引导良性竞争
在货运代理交易过程中,必须重视行业经营的道德风尚,转变竞争策略,根除不良风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法律为保障”的原则,依托自身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等核心竞争力参与市场竞争,严禁采用退佣、返点乃至违法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保障企业合法利益,维护行业健康秩序。
(二)加大法治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加强货代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针对重点领域、重点人员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增强明辨是非、遵纪守法意识。员工需自觉规范行为,增强拒变能力,注重加强出口退税法规与政策的学习。分析显示,部分外贸企业及业务人员对出口退税规定缺乏了解,甚至对于“自营”“代理”等基本出口方式、“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等违规模式缺乏正确认知。货代企业应加强出口退税法规学习,明确合法经营方式和风险点,避免卷入虚开骗税风险。
(三)审慎开展业务,注重风险排查防控
货代业务涉及环节多、流程复杂,要格外注意各个环节把关。业务开展前,对业务的可行性及业务风险进行评估,业务开展过程中,对业务各流程进行风险排查与防控,尤其是加强对货物的把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等退税单证的管理,确保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合法。掌握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加强对供应商和外商的考察评定,防范因供应商走逃、非正常注销或接受虚假增值税发票,以及供应商与外商相互勾结,造成不能退税以至被利用实施骗税。
(四)完善制度构建,落实监管体系
货代行业犯罪归根结底是因为受利益的驱使。在预防货代行业犯罪的工作中,要建立符合货代行业发展规律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购销管理等各项制度。同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强化事先预防,形成长效机制。一方面,突出内部监管重点,通过职工代表巡视等多种形式,对各环节业务活动进行日常性、主动性、有效性的监督。另一方面,整合监督资源,通过效能监察、专项审计等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等的监督。企业也可通过搭建网络平台等畅通民众检举揭发渠道,及时查处媒体报道和民众反映的违法乱纪行为。
四、典型案例
/ 案例 /
崔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惩处伪造货物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
·基本案情·
崔某伙同他人,在未发生真实出口贸易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购买无需出口退税的货物报关信息,制作虚假的出口退税材料,虚开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换汇等方式,伪造货物已出口的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500余万元。其中,姚某按照指示,帮助实施上述骗取出口退税款行为。夏某受雇于崔某代记账,为上述公司记账、开票、报税。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姚某分别与他人结伙,以假报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系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五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二百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夏某受他人指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考虑其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治罪意义·
本案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旨在护航出口退税政策,维护规范有序的外贸市场秩序,促进外贸行业的健康发展。
·治理建议·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不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而且破坏外贸出口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此类案件提出以下治理建议:一是完善业务流程。货代企业要对业务各环节、各流程进行风险排查与防控,加强对货物把控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等退税单证的管理,确保出口退税业务真实合法。二是建立预警机制。突出监管重点,对企业内部业务活动进行日常性、主动性、有效性的监督。三是开展法治培训。加强对出口退税各项法规政策的学习培训,明确出口退税业务的合法经营方式与违规风险点,及时排查涉税法律风险,调整、改进业务模式,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原标题:《治罪治理并重 | 涉金融经济类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