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2023年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
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以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预计每年减负规模达4800多亿元。会后,相关部门迅速出台措施,抓紧落实。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国常会:
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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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二)减半征收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常会:
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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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三)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常会:
将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3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公告: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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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四)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国常会:
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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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五)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
国常会:
将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3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通知: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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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煤炭进口零税率
国常会:
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
3月2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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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
解读评论:
延续和优化部分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突出对特定行业、主体的支持,特别是保障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可持续发展,政策精准性增强,正是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的体现。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延续和优化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是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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