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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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4 02:5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60号       2015-05-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税 屋附件: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屋附件: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烟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