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规经营温馨提示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1-26 20:15

(律师事务所应遵循但不限于以下合规告知内容,律师事务所一切行为需在法律法规规定框架内进行)

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一)主体资格合规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5.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内部管理合规

1.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2.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3.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4.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5.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6.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7.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有《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所禁止的行为。8.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9.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10.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11.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表彰奖励制度。12.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13.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14.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三)业务经营合规

1.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2.律师事务所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禁止有以下行为:(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四)从业人员合规

律师执业应严格按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的要求,禁止有以下行为: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6.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7.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8.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9.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10.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11.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12.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13.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14.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15.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16.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17.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18.泄露国家秘密。

(五)价格行为合规

1.律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2.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3.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4.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如有不明事项,可致电:84375911进行咨询)

原标题:《律师事务所合规经营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