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42号公告中的五大关联交易类型——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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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9 23:05

42号公告第四条将关联交易类型分为有形资产转让、金融资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资金融通和劳务交易五大类,其中金融资产转让为新增类型,而且也没有了“其他交易类型”这一兜底条款;同时本条中又将每一类型细分为若干小类进行了例举,但是本条仅仅只是对每一类型进行了简单无穷尽的例举而已,并没有对每一例举类型的属性进行任何说明或界定,所以需要我们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OECD转让定价指南》等相关规定对每一类型进行理解和界定。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在原2号文第二章关联申报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42号公告将2号文的“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修改为“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两者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只是用语上更加清晰了;同时将“房屋建筑物”作为有形资产范围的重点进行了例举,解决了过去实务中纳税人对有形资产范围把握可能会出现的误区。

 

本款最后用了“等”这一字眼,采用的不是简单穷尽例举的方法,所以纳税人在进行关联申报表的填报及对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判定时应该将具有有形资产特性的都归类为有形资产的范围。而且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在关联申报表之《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中例举的范围包含:“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原材料-其他”、“半成品”、“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产品(商品)-其他”、“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机械机器设备(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器具工具家具”、“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不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电子设备”、“林木类生物资产”、“畜类生物资产”、“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其他有形资产”;而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中例举的范围包含:“原材料”、 “半成品”、“产品(商品)”、“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机械机器设备(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器具工具家具”、“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不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电子设备”、“林木类生物资产”、“畜类生物资产”、“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其他有形资产”。针对于以上关联申报表中例举内容:首先应该注意的是在关联申报表中例举的有形资产范围比本款中例举的有形资产范围要宽且更细更具体;其次有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交易中例举范围中原材料和产品存在小的差异。

 

二、金融资产转让

 

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本款金融资产的转让是原2号文关联交易类型中没有例举的类型,属于新增内容。随着近10年来中国金融(资本)市场的跨越式发展并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在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金融商品交易品类也大幅增加,目前金融(资本)市场上除了常见的股权、债权转让外,各类理财、保理、金融衍生品等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并形成庞大的交易规模。但由于在2号文以及其他税收政策规定中并没有例举该类关联交易类型,造成大家在特别纳税调整实务操作中针对于该类金融资产交易是否适应2号文的规定等缺乏依据。2012年6月6日,针对关联股权债权交易是否适应特别纳税调整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关于关联股权债权交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12〕262号)回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股权债权交易是否适用特别纳税调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请示》(川国税发〔2012〕5号)时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股权或债权的关联交易属于关联业务往来的内容,应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因此,42号公告中专门新增了该类金融资产转让的关联交易类型。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在23号准则中针对于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核算使用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会计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如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其主要为了适应现在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出现的市场交易,取代了原来的短期投资,与之类似,又有不同;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如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划分为此类的金融资产应当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因此,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是,本款中的金融资产从所例举的范围看与《企业会计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包括的范围存在差异:

 

1、本款中例举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的转让,其通常应该就是会计核算中各自资产科目名下对应的资产转让金额;

 

2、本款中例举的金融资产包括了“股权投资”,而股权投资形成的资产不仅包括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也包括出于短期投资目的的股权投资。为方便说明,我们还是以“短期股权投资”的用语说明(尽管在会计核算中已经用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代替),应该说长期股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存在差异的,一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很多是为了控制另一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目的而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其持有和转让的时间是事先不确定的,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转让”通常在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所得税法中不作为金融资产转让进行处理的;而对短期股权投资因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确认时就已经确定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变现,不以长期的权益性控制为目的,因此将其归入金融资产比较合理。但是本款中并没有区分长期还是短期股权投资,凡属“股权投资的转让”包括关联方股权的转让均属于金融资产转让的范围。因此“股权投资的转让”在会计核算上应该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的“股权、股票、基金投资”等明细科目下的内容。

 

3、本款中例举的“债权投资”在会计核算上应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核算的各类长短期“债券投资”。

 

4、本款中例举的衍生金融工具也叫衍生金融资产,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随基础金融产品的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这里所说的基础金融产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仅包括现货金融产品(如债券、股票、银行定期存款单等等),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作为金融衍生工具基础的变量则包括利率、汇率、各类价格指数甚至天气(温度)指数等。常见的衍生金融工具通常包括: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远期合同、互换合同等。衍生金融工具还可以按照基础工具的种类、风险-收益特性以及自身交易方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衍生金融工具的品种是极其庞大的。衍生金融工具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资产组成部分,并且其资产价值会受基础金融产品变量的变化而带来重大影响。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范围极其宽泛,衍生金融工具中有些合约只能在合约双方之间进行约定交易而不能对外转让,但有些合约可以向非原合约方进行转让,而且由于交易双方采用交易方式的不同,使得衍生金融工具的转让非常频繁。

 

本款最后用了“等”这一字眼,采用的不是简单穷尽例举的方法,所以纳税人在进行关联申报表的填报及对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判定时应该将具有金融资产特性的都归类为金融资产的范围。此外,关联申报表之《金融资产交易表》中例举的范围包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非上市公司”、“债权投资”、“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在列举的“股权投资”类型上区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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