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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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8 18:55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跨境经营企业的税收确定性,按照本年度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计划安排,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4月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企业税收确定性,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三、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至少3个月前,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近3个纳税年度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符合主体文档准备条件的,还应提供主体文档);

(二)近10个纳税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三)近10个纳税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四、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

(一)企业有申请意向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申请书》(附件1),并附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已提交过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1.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3.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4.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5.企业最近3至5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可比价格或者可比利润水平,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8.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9.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10.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1.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符合本公告第三条的有关情况;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与以前年度相比,企业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发生实质性变化;

2.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3.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填报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存在差错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和保存同期资料;

5.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三)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开展分析评估,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并于90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五、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6个月内协商完毕。协商期间,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补充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上述6个月内。

(一)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二)税务机关不能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终止简易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六、税务机关应当按照64号公告的要求,做好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监控执行工作。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七、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其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八、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九、本公告未做具体规定的其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事项,按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跨境经营企业的税收确定性,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预约定价安排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获得转让定价税收确定性的主要政策工具,在我国逾20年的实践中,有效降低了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遵从成本,促进了跨境投资经营。为进一步提升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效率,便利企业获得转让定价税收确定性,助力在中国的持续经营,税务总局深入研究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行性,并在深圳、广东开展试点取得较好成果的基础上,草拟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关系,说明《公告》是在64号公告基础上的补充,同时符合64号公告和本《公告》要求的企业,其申请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公告》第二条规定了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与预约定价安排一般程序相比,免去了预备会谈的环节。同时,将谈签意向、分析评估和正式申请3个阶段压缩为申请评估1个阶段,较大提高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效率。

(三)《公告》第三条明确了企业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应同时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企业的关联交易规模,《公告》延续了64号公告的规定,要求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前3个纳税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是企业的税收遵从和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等方面的了解情况。对按有关规定准备,并在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和曾较好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三种类型的企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四)《公告》第四条明确申请评估环节的有关规定,包括企业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提交的申请报告内容,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企业申请的情形,以及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时间等。与预约定价安排一般程序相比,《公告》将税务机关的分析评估时间限定在90日内。税务机关在这段时间内,主要评估企业在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与税务机关已掌握的情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若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则可以接受企业的申请;若发生实质性变化,则说明理由,不予受理。

(五)《公告》第五条主要针对协商签署环节,与预约定价安排一般程序相比,本《公告》要求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意向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分析评估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与企业协商达成一致。若在6个月内税企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终止简易程序。

(六)《公告》第六条主要针对监控执行环节,与预约定价安排一般程序相比变化不大,仅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情形,明确企业可以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但由于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则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七)《公告》第七条规定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为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其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与预约定价安排一般程序规定的,自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相比,由于简易程序将谈签意向、分析评估和正式申请三个阶段合并为申请评估一个阶段,因此二者在实质上是保持一致的。

(八)《公告》第八条规定,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目前尚处于试行阶段,未来我们将视试行的情况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九)《公告》第九条明确了未做具体规定的其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事项,按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主要是考虑简易程序仅涉及程序上的简化,涉及实质内容部分本公告不做重复规定。

三、《公告》相关问题解答

(一)《公告》与64号公告如何衔接?

64号公告是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一般性规定,而《公告》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在适用程序上的特殊性规定。《公告》仅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程序进行了适当简化压缩,并规定了具体时间要求,但未改变64号公告关于预约定价安排一般内容的规定。例如在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条件、追溯期、申请资料应包含的信息、预约定价安排文本的内容等方面都基本沿用了64号公告的规定。《公告》中未做具体规定的事项按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简易程序达成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其税务机关内部审核程序也与预约定价安排一般程序一致。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二者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达成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法律效力相同。

(二)《公告》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进行了哪些简化?

《公告》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简化为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具体为:

首先,由于企业转让定价税收遵从度较高,或者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情况比较了解,《公告》免去了预备会谈的阶段。

其次,《公告》将一般预约定价安排程序中的谈签意向、分析评估和正式申请3个阶段,合并为1个申请评估阶段。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在90日内开展分析评估和功能风险访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如受理企业的申请,即为接受了企业的正式申请;如不受理,则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

再次,《公告》对协商签署阶段也提出了具体时间要求。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6个月内与企业协商完毕(即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文本内容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终止简易程序。

最后,在监控管理阶段,与一般预约定价安排程序基本保持不变。

(三)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由于《公告》仅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程序上的特殊性处理,并未改变64号公告关于预约定价安排一般内容的规定。因此,企业首先要满足64号公告年度关联交易规模的要求,即在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前3个纳税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此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至少3个月前,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近3个纳税年度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符合主体文档准备条件的,还应提供主体文档);

2.近10个纳税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3.近10个纳税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通过设置以上条件,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关联交易达到一定规模且遵从度较高的企业。遵从度主要看企业在转让定价管理、服务、调查三个环节中的遵从行为使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的了解程度。这样不仅有助于税企双方后续按照简易程序的要求,快速推进预约定价安排进程,还能鼓励企业主动遵从。特别在管理环节,只要企业在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至少3个月前,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42号公告规定的近3个纳税年度同期资料本地文档,就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由于预约定价安排是对企业未来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给予税收确定性,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最近纳税年度的经营情况,对企业未来年度进行预测,因此《公告》中要求企业提供近3个纳税年度的同期资料;二是《公告》强调了同期资料要符合42号公告的规定,一方面是设置客观判定标准,最大程度减少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只要企业提交的同期资料符合42号公告的要求,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另一方面也要求企业应对照42号公告的要求,提高同期资料的质量。

此外,对于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如何确定?

由于在简易程序中,将预约定价安排一般程序中的谈签意向、分析评估和正式申请3个阶段合并为1个申请评估阶段,《公告》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为,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其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

(五)企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发生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可否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发生了影响其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的实质性变化,导致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终止简易程序或终止执行的,再次申请时不再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