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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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5 20:32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理的建议》(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天然气这一惠民工程给予的关注。我局在收到您的建议后,仔细阅读并对此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研、讨论,现就相关事宜答复如下:

  一、城市天然气项目建设发展概况

  在天然气为引进之前,汉中市居民生活及取暖主要依靠木材、燃煤。2000年前后,液化石油气开始进入城市居民家庭并逐步普及,但随着石油价格的攀升,液化气石油气的价格也日益提高。2004年,汉中市委市政府把天然气工程作为一项惠民工程,纳入市政府规划建设计划。

  2006年11月汉中市中心城区工程动工建设,标志着汉中城市天然气项目正式实施;2008年省委省政府“气化陕西”战略实施后,汉中城市天然气项目建设全面展开;2010年3月16日,宝鸡—汉中天然气长输管线的建成投运,彻底打破了汉中天然气项目发展的气源制约。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至“十二五”末,汉中市已建成宝鸡—留坝—汉中(勉县)--城固—西乡—安康共计451.8公里的长输天然气高压管线;市中心城区、留坝县、城固县、勉县及西乡县等县(区)均使用上了管输天然气,其他各县目前使用CNG(即压缩天然气)气源;建成天然气门站8座、天然气中压主干管网450余公里、汽车加气站11座;累计实现15万户居民用户、424户非居民用户的通气。2012年年底,镇巴、略阳、佛坪三个山区县实现天然气通气点火,提前三年实现了市辖各县区城市100%通气的目标。

  2015年全年汉中市天然气用量已突破6000万立方米(是2011年全年用量的200余倍,比2012年全年用气量增长了近3倍,较2013年全年用气量增长了65%,超出2014年全年4125万立方米用气量1800余万立方米);2015年汉中市日最高用气量已突破42万立方米,是十二五初的近400倍;市中心城区最高日用气量达35万立方,是十二五初的350余倍。全市累计用气量已突破1.5亿立方米。

  二、关于安装天然气设施不及时的问题

  2015年12月,陕西电视台报道了我市中心城区明珠南苑小区、汉星大厦等50余个居民小区天然气工程在建成后长时间不能通气使用的问题,西部网等媒体也对此事进行了转载报道,引起了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随后,针对这一情况,我局立即对报道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一是督促、会同中心城区相关燃气企业对中心城区居民小区天然气的安装通气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至2015年12月,中心城区共有20个居民小区在完成建设安装后迟迟未能通气使用。

  二是查明未能通气使用的原因,据调查了解,上述19个小区未能通气的原因是:5个小区正在进行燃气工程验收,暂不具备通气条件;因中压管道未铺设到位,10个小区的小区管网与城市燃气管道无法对接,致使供气出现问题;4个小区因市政道路尚未建设,不具备燃气中压管道铺设条件,无法实现小区管网与城区管网的对接供气;1个小区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整改。

  三是根据调查情况,召集有关燃气企业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提出了加快竣工验收步伐、积极协调城区管网建设以及城区管网与小区管网的对接、尽快整改安全隐患等具体措施,全力推进已建成小区的天然气对接供气工作。

  截至目前,除个别小区因道路问题无法铺设管道外,其他小区均已陆续接通用气。

  三、关于供气不正常的问题

  2015年冬季(2015年12月中旬至2016年1月底),我市中心城区部分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及锅炉用户出现用气不正常的问题。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进入冬季后,全国天然气气源紧张,全省每日天然气供气缺口达540万立方米,受此影响,全省天然气长输管线压力普遍下降,承担给我市供气的宝鸡至汉中天然气长输管道供气压力迅速下降,致使汉中天然气加气母站无法正常启动,城区管网压力及供气量无法保证用户的正常使用。

  在了解这一情况后,我局一方面紧急与陕西省天然气公司汉中分公司、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负责中心城区天然气供气的陕西新希望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并针对实际情况,督促有关燃气企业积极与上游供气单位联系沟通,请求上游供气方提升对卧室的供气压力,确保供气量,同时,就此紧急情况上报市政府,请求市政府领导予以协调。

  但由于2015年冬季出现多年来少见的低温天气,全国天然气用量激增,全省用气指标严重不足,省辖各地市均面临不同程度的用气缺口。再次基础上,通过各方协调,并结合安康市天然气工程起步晚、用户少的实际,临时关闭了宝汉线至安康市的供气阀门,全力保障我市用气。但由于2015年“煤改气”工作推进力度大,新增大用气量的锅炉用户用气量大,全市用气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为此,我局会同新希望公司与相关工、商业用户沟通协商,对部分锅炉用户、酒店用户及个别医院用户实施了临时停供,并全面停运汽车加气站,以全力保障居民用户的用气,但受制于上游供气的不足,该问题直至2016年1月底才得到有效解决。

  针对这一情况,我局自2015年年底即着手相关工作,以应对2016年冬季用气高峰期。主要措施为:督促新希望公司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供气管网体系,进一步提升迎峰保供的能力,即:尽快实施汉中至安康长输天然气管线刘河阀室至南郑县圣水片区(东线)以及从天然气汉中末站至大河坎片区(西线)两条供气主干管道的建设,力争在2016年年建成投运,以提升管网的储气调峰能力和供气保障。

  四、关于用气额度问题

  2015年12月22日,市物价局转发了陕西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印发的《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108号)。明确了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全市管道天然气直达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气价制度。

  根据通知精神,我省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将居民生活用气量划分为三档,气价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档气量独立采暖(使用家庭壁挂锅炉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2000立方米(含)及以下,非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480立方米(含)及以下,用气价格仍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第二档气量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2000立方米—3000立方米(含)之间,非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480立方米—660立方米(含)之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2倍;第三档气量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3000立方米以上,非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660立方米以上,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5倍。阶梯气价以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用(购)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目前,我市天然气实施的用气额度,均是按照省、市物价部门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制订落实的。

  五、关于两家公司不协调的问题

  2000年前后,天然气尚未引进我市,汉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燃公司”)等企业开始在我市中心城区投资建设管道燃气项目,即通过管道输送的方式向居民用户供应液化石油气,中燃公司获得20个小区的管道燃气项目的建设经营权。

  2005年,通过公开招投标,四川新希望集团获得了汉中一区四县的特许投资及经营权,由其在汉设立的项目公司即陕西新希望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新希望公司”)负责项目的实施。

  在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明确了解决中心城区原有管道液化气企业的问题是招标的条件之一,但由于当时的各种条件尚不具备,为此,在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第3.9条中对该问题进行了如下约定:“对已有管道燃气供应企业资产、人员及在用管道燃气用户的处理:本协议签署之前已有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的资产、人员和用户,由政府协助乙方按照市场运行规则逐步解决”。

  2006年,我局承接该项目相关工作后,多次督促新希望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尽快解决中心城区原有管道液化气企业的相关问题,由于新希望公司、中燃公司和管道液化气公司三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该项工作一直未能落实,并由此引发了在2009年6月,中心城区城市天然气项目通气点火后,原有管道液化气小区迟迟不能置换使用天然气的问题,部分小区用户强烈不满开始四处上访、投诉。

  与此同时,由于新希望公司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进展缓慢与广大市民迫切需要使用天然气的需求矛盾凸显。中燃公司利用新希望公司建设步伐缓慢、广大市民使用天然气需求迫切的机会,在未报经任何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中心城区一些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道燃气项目。鉴于当时,对燃气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没有明确,管理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我局只能以下发行政通知等行政手段要求中燃公司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但中燃公司置多次通知及公告于不顾,依然我行我素超出审批范围擅自在中心城区开发建设小区管道燃气工程项目(据调查了解,中燃公司在中心城区共开发建设的93个小区的管道燃气工程,其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20个,其余73个小区均为擅自违规开发建设)。鉴于此情况,新希望公司以中燃公司侵犯其特许经营权为由,拒绝向中燃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对接天然气,引发了诸多矛盾,特别是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初,发生了多次群体性上访事件。

  2014年1月,我局再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一方面在明确了执法主体的前提下,有效的杜绝了中燃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再方面,在考虑用户切身利益的情况下,未按相关规定对中燃公司的违法建设项目采取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的强制措施,而采用了协调的方式解决了原有管道液化气用户的天然气对接供气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要求三家企业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市场主体的整合工作。但由于三家企业均不积极,未按要求开展落实相关工作,导致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未得到妥善的解决。

  会议召开后,新希望公司与中燃公司等原有管道燃气企业均按照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对中心城区原有管道燃气供应的小区逐个实施天然气的对接供气。但由于三家企业意见不统一,市场整合工作未取得成效。

  2016年3月7日,市政府领导再次召开会议对中心城区天然气建设经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按照会议要求,我局已初步拟定了由政府主导的整合工作方案,并上报市政府。近期,市政府将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六、下一步工作努力的方向

  我局作为城镇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历年来的工作中,始终把燃气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采取了多种有效的措施确保了我市城镇燃气行业的安全发展、科学发展。但从整体情况看,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为此,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过硬措施,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快推进天然气项目的建设步伐,并研究制定并向市政府上报加快城市天然气建设的意见,建议市政府认真研究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部委倡导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建设项目,进一步提升天然气的利用率,力争使更多的用户早日用上天然气,使“气化汉中”这一惠民工程惠及更多的汉中市民;同时,针对当前我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推动我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出台,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责任,有效形成管理工作合力,全力推动我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精细化、专业化。

  最后,再次对您就燃气管理工作的关注和宝贵意见表示衷心的感谢!

  附件:《转发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汉市价发[2015]60号)。

  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

  2016年6月23日

  (联系人:李 帆,电话:0916--2241058)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附件:转发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汉市价发[2015]60号)

各县区物价局、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新希望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108号)文件转发你们,各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做好供需,强化管理,保障市场平稳运行,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变相提高用户用气价格。

汉中市物价局

2015年12月22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5〕10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

  为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促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履行相关定价程序,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管道天然气直达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气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档气量和气价

  (一)我省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将居民生活用气量划分为三档,气价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档气量独立采暖(使用家庭壁挂锅炉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2000立方米(含)及以下,非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480立方米(含)及以下,用气价格仍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第二档气量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2000立方米—3000立方米(含)之间,非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480立方米—660立方米(含)之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2倍;第三档气量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3000立方米以上,非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660立方米以上,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5倍。以上价格均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二)我省居民阶梯气价以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用(购)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抄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计量依据,预购买量的IC卡表用户按购买量执行阶梯气价。具备阶梯价格计量功能的预付费IC卡表用户,按表执行阶梯气价,不具备阶梯价格计量功能的按当年实际充值金额折算的充值气量执行阶梯气价。用户用气量或购气量超过第一档气量时,燃气公司应及时告知和提醒用户。我省居民阶梯气价实施前,用户已购买的预付气量不再追溯执行阶梯价格。居民用户新报装用气,在同一执行周期内实际用气月份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用气月份数计算分档气量,执行相应的分档气价标准。

  (三)我省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管理权限已下放至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各地可根据城市燃气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从严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今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发生变化,需要对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如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和价格无变化,仅疏导国家和省上管理的上中游门站价格和省内长输管道管输价格,可启动居民生活用气上中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

  (四)城市燃气企业因实施居民阶梯气价制度而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储气调峰成本和减少与非居民用气价格价差补贴等方面。各城市燃气公司应建立价差收入专户,专款专用。

  二、实施范围

  (一)我省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实施范围为全省管道天然气直达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对以煤层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其他气源供气的市县居民生活用气暂不实行阶梯气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气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对确因家庭人口较多(5人及以上)用气量较大,且天然气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家庭,可持户口本、暂住证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可申请每档年度气量增加60立方米用气基数,超出部分按下一档标准执行。

  (二)确保城镇低保人群生活不受阶梯气价影响,凡符合我省执行阶梯气价的城镇低保用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当地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所有用气量均按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气价标准执行。

  (三)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标准在当地居民生活现行一档气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2元。

  三、相关要求

  (一)推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部署,认真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把工作做细做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城市燃气企业要严格规范执行,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加大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供气安全保障体系,为燃气客户提供全方位、人性化的优质服务。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成本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加强对居民阶梯气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执行、擅自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