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客〔2023〕234号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用水报装服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要求,现就用水报装申请材料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北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在现有用水报装所需材料的基础上,围绕企业群众期盼,进一步简化办事申请材料,针对用水报装所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等材料,推行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要求
(一)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属各相关单位,应一次性公布告知建设单位(个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个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自愿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
(二)集团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告知承诺书中的告知内容,并将告知承诺书在市政务服务网办事项指南及集团官方网站公示。告知内容包括:
1.用水报装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3.集团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4.集团认定建设单位(个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
5.集团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三)各单位登记受理工作人员需以为建设单位(个人)提供便利为原则,积极主动开展用水报装材料告知承诺制,降低建设单位(个人)办事成本。
(四)集团所属各郊区分子公司要结合本方案,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个人)自愿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进行用水报装的,各单位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应向客户介绍告知承诺书中所需客户知晓的内容,指导客户填写《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用水报装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个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签章形式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1.已经知悉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告知的全部内容;
2.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全面、无遗漏;
3.符合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4.能够提交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告知的相关材料,能够按照集团的要求提供原件核查;
5.愿意承担虚假承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各单位登记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符合告知承诺书要求的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作出受理的决定;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四)建设单位(个人)未履行承诺,违反《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的,纳入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信用管理体系,列明具体违诺失信行为,建设单位(个人)视情节整改时间为一个月至六个月。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相应服务。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