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理财公司应当在高级管理层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机构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首席合规官,应当对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重大决策、产品、业务等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首席合规官不得兼任和从事直接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