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0-27 01:56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

明确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范类型和不法行为定型

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可以分为“国有公司、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其他公司、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两种规范类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司、企业高管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竞争性经营收益的财产权;实施不法行为的主体是“公司、企业高管”,包括“国有公司、企业高管”及“其他公司、企业高管”;不法行为定型包括“公司、企业高管”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其他公司、企业高管”不法行为定型中的结果要素同时包含获利结果和损失结果。在“公司、企业高管”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时,应依法进行数罪并罚;在“公司、企业高管”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时,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即“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新:

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宜从三个方面展开

随着立法的日趋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成为未来发展趋势。顺应时代要求,刑事诉讼法将迎来第四次修改,此次修改也是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重要契机。从刑事诉讼法法典化体系完备、逻辑周延、修补缺漏等角度出发,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可在完善既有立法规范的基础上,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刑事程序的繁简分流和特别程序的体系化建构三个方面展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重点关注无罪推定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诉讼制度构造等基础性内容的调整;刑事程序的繁简分流有必要从量刑协商程序、自愿性审查、值班律师参与等方面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在探寻一般性规律的基础上,特别程序的体系化建构应从体例、逻辑结构和内容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各程序之间的关系。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智航:

精准把握数字法学的理论品格与学科定位

数字法治文明除了延续工商业法治文明强调的民主、合作、平等、信用、法治等核心要素外,还强调把现代制度与数字技术结合起来,通过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将科技伟力转化为法治伟力。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并不主要取决于研究对象的新颖性,而在于其是否具有相对独特的理论信念、概念范畴和学术命题。

数字法学的理论信念主要包括对数字向善的坚持、对人的主体性原则的捍卫、对技术权力约束理念的信守和对数字思维的运用等。数字法学的概念范畴包括本体论范畴、价值论范畴、运行论范畴和方法论范畴。数字法学正在从基本理念和解释原则、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逻辑环节和理论论证、标志概念和术语革命四个方面形成一系列的学术命题。

数字法学的学科定位主要包括学术意义上的学科定位和功能单位意义上的学科定位两个层面。学术意义上的数字法学包含作为理论法学的数字法学,也包括作为应用法学的数字法学。功能单位意义上的数字法学作为一个新兴学科,主要培养适应数字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强调法治人才除了具备法治素养外,还需要具备数字素养;数字法学和传统法学应当是并列的两个一级学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郑玉双:

数据伦理的法理构造与治理模式应以数据正义为框架

数字社会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数据歧视、算法黑箱、大数据杀熟等数据难题的破解,需要在数据治理中充分展现数据伦理的意义。数据伦理是科技伦理在数据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但自身具有区别于信息伦理和机器伦理的特定内涵。数据活动是将社会实践计算化和数据化的创造性活动,数据伦理嵌套于人机协作的新兴社会生产方式和机器深度重塑人性的转型结构之中。

数据伦理应当以数据正义为框架,在此基础上展示其法理构造和治理意义。在法理构造上,世界的深度数据化和人机协作的日益成熟重塑了法律与科技的互动方式,对数据伦理的挖掘和构建应当在法律与智能科技的互动这一双层结构之下展开,对数据伦理的法律规制也应结合数据正义的新形态进行调整。数据伦理在数据治理中的内涵和层次具有多元性,数据治理中不能仅将数据伦理作为治理对象,也应将数据伦理纳入数据治理模式的设计与实践。在治理模式上,应当以数据正义为价值载体,将数据伦理要求贯穿数据治理之中以实现数据法治,并为化解数据治理中的价值冲突和确权难题提供伦理支持。

(以上依据《法商研究》《法律科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甘肃社会科学》,高梅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