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20〕 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办法
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成本的预算与核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激励轨道交通企业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轨道交通企业提供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与轨道交通票款补贴政策相结合,鼓励轨道交通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第二条 成本规制和票款补贴实施的范围与对象
(一)轨道交通成本规制和票款补贴的范围为本市所有建成并载客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采用PPP模式的运营线路根据PPP协议执行,不属于本办法实施范围。
(二)轨道交通票款补贴的对象为乘坐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乘客。市政府根据实际客运量,对通过成本规制核定的运营成本与乘客实际支付票价之间的差额予以补贴,通过市国资委将补贴款拨付至轨道交通企业。票款补贴自线路正式运营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票款补贴资金来源
根据《徐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政发〔2013〕61号)文件精神,轨道交通票款补贴资金来源为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及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资本金筹集方案有关规定筹集。
第二章 成本规制项目
第四条 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是轨道交通企业开展轨道交通服务所产生的企业职工人工支出,主要包括工资总额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养老保险等工资性支出。
第五条 能耗支出
能耗支出是轨道交通企业为保障轨道交通服务所产生的各类能耗支出,主要包括水费、电费、气费等支出,其中电费支出包括基本电费、牵引能耗和动力照明能耗等。
第六条 维修维护支出
维修维护支出是轨道交通企业为保证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对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开展维修维护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自检修、委托维修、以及大中修、技术改造等支出。
第七条 保洁护卫支出
保洁护卫支出是轨道交通企业为保障轨道交通服务所产生的垃圾清洁清运、物管保洁、安保安检、应急保障等保洁护卫方面的外包服务费用。
第八条 折旧与摊销
折旧与摊销是轨道交通企业用于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轨道交通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折旧年限按照轨道交通行业通行惯例确定。
第九条 管理性费用支出
管理费用是轨道交通企业负责运营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办公通讯费、差旅交通费、招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宣传费、咨询费等支出。
第十条 财务性费用支出
财务费用是轨道交通企业轨道交通项目借款所发生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第十一条 税费支出
税费支出是轨道交通企业开展轨道交通服务按照国家政策所产生的各类税费,主要包括流转税及附加费、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第十二条 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其他成本费用是轨道交通企业在运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成本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费、保险费、租赁费、咨询费、交易清算费、监测检测费、票卡费、差旅交通费、办公通讯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宣传费、劳保费、党团建设费等。
第三章 票款补贴核定办法
第十三条 票款补贴测算办法
年运营成本=车公里日常运营成本×年运营里程数+折旧与摊销
费用+财务费用+其他合理成本
运营成本票价=年运营成本/年客运周转量=**元/人公里
乘客实际支付票价=年客票收入/年客运周转量=**元/人公里
补贴差额(元/人公里)=运营成本票价-乘客实际支付票价
补贴总额=补贴差额×年客运周转量-核定的经营性收益
第十四条 票款补贴测算说明
1.经营性收益指除票务收入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开发收益、商租广告收益等。
2.运营成本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核定,车公里日常运营成本不高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
3.当年度补贴差额小于等于零时,不再予以差额补贴。
4.轨道交通运营票价政策,可根据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等因素,通过价格听证会的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企业在每年11月前,预测下一年度运营里程、客票收入,并根据车公里成本和物价上涨水平,测算差额补贴额度,提交市国资委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六条 规制年度每季度末,市财政局按照核定后的票款补贴总额的25%,通过市国资委拨付至轨道交通企业。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在规制年度次年初通过市国资委向市审计局申请成本审计,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成本规制有关的必要资料。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在规制年度次年6月底前对规制年度轨道交通企业规制成本相关数据和客票收入进行核定,并形成运营成本、客票收入和票款补贴核定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票款补贴核定报告,扣除规制年度已预拨补贴资金后与轨道交通企业进行年度清算。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对轨道交通企业的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轨道交通企业的运营安全、服务质量和成本管理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折算为补贴系数,与票款实际补贴金额挂钩。绩效评价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3号)、《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交办运〔2019〕43号)和《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参照其他城市经验和轨道交通行业通行做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结算、考核等基础数据库,提供真实、详尽、有效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满足结算和考评等工作需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