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股市必读:东航物流(601156)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559.86万元,占总成交额3.07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0-22 10:57

截至2024年10月16日收盘,东航物流(601156)报收于16.6元,下跌1.07%,换手率1.16%,成交量11.0万手,成交额1.83亿元。

当日关注点

交易信息:东航物流主力资金净流出559.86万元,占总成交额3.07%。

公司公告:东航物流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每股现金红利0.389元,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24日。

交易信息汇总

东航物流2024-10-16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559.86万元,占总成交额3.07%;游资资金净流出645.84万元,占总成交额3.54%;散户资金净流入1205.69万元,占总成交额6.6%。

公司公告汇总东航物流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156
证券简称:东航物流
公告编号:临 2024-044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 0.389元-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A股 - 股权登记日:2024/10/24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2024/10/25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0/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9月 20日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87,555,55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8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17,559,111.28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A股- 股权登记日:2024/10/24-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2024/10/25-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0/25

四、分配实施办法1. 实施办法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 自行发放对象 - 公司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睿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3. 扣税说明 -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89元。 -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501元。 -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 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501元。 - 如该类股东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股东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并就已征税款和应交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 -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8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2365112

特此公告。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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