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公司解散 法院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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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2 17:27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业,当然,创业有成功也有失败,那创业失败的公司应该怎么做呢?让我们跟随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

案件详情

股东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四人持股比例分别为26%、24%、24%、26%。甲、乙、丙主张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发生困难,自2014年4月份不再经营。如A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散A公司。

法官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 股东甲、乙、丙持股比例分别为26%、24%、24%,三股东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权,对公司解散事项可以自行召开股东会议事的形式处理。三股东起诉至法院,非为法定必要途径,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裁定驳回甲、乙、丙的起诉。

甲、乙、丙不服裁定,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A公司是甲、乙、丙、丁四股东设立,且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清算无特殊约定,甲、乙、丙三人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对公司解散、清算事宜自行决议,在公司自治可以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司法不宜强行介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法官说法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4.提起公司解散的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关于公司是否满足解散条件的问题,法院应严格审查。

其中,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不应简单等同于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应侧重审查公司内部决策机制是否存在着严重障碍。另外,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其已努力通过其他救济手段解决问题。如召开股东会表决、股权转让、股权收购、公司减资等公司内部自治方式。

公司法人作为市场主体,承担着社会责任,其解散带来的社会影响较大,股东应尽力维系运营,切不可因股东间的矛盾盲目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