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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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04:46

    国家进一步给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中西部开发的重大战略,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设立在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外 商投资企业,凡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可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该项税收优惠期间,如果企业同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专家建议国企要形成动态的用人机制 一、对国企领导重奖,不仅是因为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因他培养、发现和重用人才。甚至对能主动让贤的,也应给予重奖。所谓重奖,要奖到他们退休后无后顾之忧才行。这就是以精神的、物质的奖励诱导他们为发展国企重用人才。二、从产权制度上强化国企领导的产权激励和产权风险约束,使国企领导在重用人才问题上有紧迫感、危机感和使命感。如加大国企领导在企业(公司)中的股份或风险抵押金,使国企领导个人命运(经济利益)与公司捆绑在一起,以强激励和硬约束来逼迫他们为公司的发展重用人才。三、今后对竞争性国企领导应取消政府部门委派制和任免制。使企业的经营者都来自经理(企业家)人员市场。四、在国企的公司化改造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对国企“一把手”,如“董事长”、“总经理”、“总裁”以及“三总师”等高级人员实行述职与考核制度、监督与弹劾制度、竞选上岗制度、委托代理制度等等,在国企内部真正实行能者上、庸者让、劣者撤的动态用人机制,以激发国企领导为公司的发展重用人才。
  甘肃省全力以赴迎接西部大开发 甘肃省近期决定,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加快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以期在新世纪摆脱穷山恶水,重现丝绸之路的辉煌。其重点是:用6年时间,投入600亿元,基本完成兰州周边地区公路网建设,完成宝兰铁路二线的建设和陇海铁路甘肃段的提速改造和敦煌机场的改造,形成以兰州为中心的现代运输 体系;利用青海和长庆天然气,建设燃气发电、工业燃料用天然气工程、城市用气和天然气化工等项目,推动天然气工业发展,优化能源结构;用3年时间,投入56亿元,完成农村“三通”工程。从今年起到2010年,投入489亿元,使全省荒山造林、退田还林还草、封山育林育草总面积达到533万公顷。再用40年时间,建设一个山川秀美的新甘肃,并逐步实现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的大转变、农村经济结构的大调整和农业生产方式的大变革,把甘肃建成重 要的林牧业基地。
  湖南国企改革土地可入股转让出租 湖南省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时,将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灵活多样地处置土地资产。日前,湖南省出台了新政策,规定土地作为可营运的资产交由企业管理,国家不再以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收取土地收益。国企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抵押融资等。但当改变用途时,应当按规定报国土部门批准,并补交差额部分。政策规定,对于国有企 业目前使用的划拨土地,在企业改革前可以继续保留划拨使用。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在原有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程度,企业可以将未充分利用的土地,通过有形的土地交易所盘活,也可以由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出让、出租,或者由国土部门统一收购储备,应该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适当优惠。
  曾培炎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工作的五项重点 第一,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第二,促进西部大开发。第三,推进城镇化。第四,实施科教兴国。第五,坚持可持续发展。
  全国实施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公安部近日出台了《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并于200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新出台的《办法》, 根据交通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社会危害性大小,把记分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个档,共计74种违章行为。同时,《办法》对造成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三种情形规定了追加记分。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12分,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了机动车驾驶员证 之日起计算,驾驶员被记满12分的,交警将扣留其驾驶证,通知参加考试。无正当理由逾期 不参加考试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吊销其驾驶证。《办法》还对连续几年没有交通违章记分的 驾驶员规定了奖励措施。
  税总明确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一)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划拨转为地方财政划拨的,在其改革为企业以前,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二)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的,自财政不再划拨其经费起的3年内,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但最长不超过2004年12月31日。(三)对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之前已经实行自收自支或者已注册为企业的,适用国家对企业的统一税收政策。(四)为鼓励和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通过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实施再就业,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