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代价有点大!因环保罚款3万,这家企业补缴已退税款1400万、缴滞纳金200万和取消36个月的退.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3-12-22 09:54

本文原标题:《这个代价有点大!因环保罚款3万,这家企业补缴已退税款1400万、缴滞纳金200万和取消36个月的退税资格...》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补缴税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邦达”)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固废”)于近日收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龙潭区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补缴税款的说明》,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情况

根据税务核查, 吉林固废于2017年9月受到吉林市环保局29,999.32元的罚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四条的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财税[2015]78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与吉林市龙潭区税务局的沟通,确定吉林固废应退还自2017年10月起按上述政策已收到的返还增值税。

二、补缴税款情况

2017年10月至今,吉林固废共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合计13,987,800.94元,公司已完成上述税款退缴工作,同时交纳滞纳金2,250,385.95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子公司吉林固废自2017年10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财税[2015]78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次补缴税款,公司拟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减2017年度利润总额1,413,025.88元,调减2018年度利润总额12,574,775.06元,因滞纳金减少2019年度利润总额2,250,385.95元。

四、备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龙潭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补缴税款的说明》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

相关链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略)

2、环保违法的相关查询(来自企信宝)

我们查询了吉市环罚[2017]93号处罚的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1

2017/11/13

吉市环罚[2017]108号

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贰佰柒拾陆元肆角柒分。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2

2017/9/5

吉市环罚[2017]97号

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捌拾捌元柒角柒分。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3

2017/9/4

吉市环罚[2017]93号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叁角贰分。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吉林公司涉及此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