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 废止招标代理机构最后一项资质!取消招标代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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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9 22:04

国家发改委: 废止招标代理机构最后一项资质!取消招标代理资质

2021-04-07 17:00

2021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也意义着招标代理资质已被全部取消。

本次废止的与招投标相关的规章还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 2002 年第 18 号)。

本次还废止了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项,即《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资格早在2016年已经被《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取消。

下面,一起来回顾一下从2013年12月到2021年4月,招标代理资格被全部取消的整个历程:

◆ 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 2014年8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2014年9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 2017年7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2017第7号)文件,暂停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 2017年12月27日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认定。2017年12月27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2020年8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 2021年4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2 年第 13 号),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

招标代理资质被全部取消,是对招标投标行业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放开招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又一项重要工作。资质取消后,不可避免的会带来招标代理市场的迅速扩张,大量招标代理机构涌入,竞争更加剧烈。招标代理机构要积极不断创新,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资质取消!招标代理工作该如何进行?回顾之前的有关部委规定来进行解惑:

2017年12月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对招标代理工作该如何进行予以明确:

1、向省级“一体化平台”报送人员、业绩等基本信息,并对外公开

按照自愿原则,招标代理机构需报送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

上述信息统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2、对工程招投标强化监管

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强化信用约束,发布行业自律公约

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

4、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

招标代理机构的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有“串标”嫌疑?综合各地方住建部门出台的文件,一般有如下情形:

1)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

2)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3)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4)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更多精彩内容请微信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建筑业那点事儿。

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6)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7)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8)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9)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10)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11)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12)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13)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上行为,会被认定为存在“串标”嫌疑。情节严重的,住建部门会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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