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入账时评估报告能否代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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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6 21:46

纳税人可依据评估报告所确认的价值作为资产入账价值并进行合理摊销、折旧并可在所得税前列支。是不是说,评估报告可以代替发票?

首先必须明确评估报告不可以代替发票。

  资产评估报告是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特定评估对象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后,编制并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提交的反映其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该作价意见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是一种独立专家估价的意见,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因而成为被委托评估资产作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七)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对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作为资产入账价值能否计提折旧,原所得税相关法规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所得税前扣除应遵循真实合法性、合理性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上述所用评估价是虚假或不真实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具体办理事宜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解决。

  这里需注意的是,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五)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