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助企业“诚”风破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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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5 20:24

随着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良好的纳税信用可以帮助企业在诸多领域享受更多的优惠和便利。一起来了解纳税信用相关知识,助您“诚”风破浪,一路前行!

纳税信用管理

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以下单位可自愿参与评价:

1.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

2.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纳税信用补评

纳税人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自愿参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复评

1.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申请复评。

2.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信用修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的规定,对22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

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也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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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满妹子说税|纳税信用助企业“诚”风破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