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迅科技: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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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0 13:09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2人,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96,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0121%。

2、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成解锁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2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6,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0121%。具体内容如下:

一、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2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20年9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关于提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0年9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2020年12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0.9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5、2020年12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0年12月18日为授予日,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50.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22元/股。

6、2021年4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已身故,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4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7.8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7、2021年8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8月2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98名激励对象授予2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40元/股。

8、2021年1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24.6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5人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确认第一期不可解锁部分为2.9万股,全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2021年12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9、2022年11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4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41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06.7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10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10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1.7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2022年12月16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10、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达到激励计划的规定。依据激励计划,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回购注销所涉及的818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的760.1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16人因退休或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4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

11、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636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59,000股。

12、2023年9月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623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25,000股;同意对预留授予的176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97,500股。

13、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2019年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17人因退休或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18.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14、2023年12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暂缓授予的2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6,000股。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为锁定期,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三分之一。公司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8日,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于2023年12月17日期满。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以2018年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2021年ROE不低于10%,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2021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 (3)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1)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2018年为基数,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16.05%,不低于15%,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96.32%);2021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0.29%,不低于10%,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68%)。满足解锁条件。 (2)公司2021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31.80%,不低于20%。 满足解锁条件。 (3)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29,098,871.74元;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37,590,243.84元,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75,402,745.04元,均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343,550,373.40元),且不为负。

2、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要求: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前五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未达到的可延长解锁期,直至符合上述条件。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价基准作相应调整。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为30.70元(202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8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公司2019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元,2020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元,2021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元,2022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元。依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基准调整为:28.77-0.17-0.17-0.17-0.17=28.09(元)。本次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

3、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5)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应按照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标准对应的个人解锁比例进行解锁,具体如下: 2名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2021年度考核分数均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可100%解锁。

评价标准 A B C D

加权分数(S) S≥90 90>S≥80 80>S≥60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