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91号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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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0 09:23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8年9月5日颁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通过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来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界定了小微企业的范围

  纳入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既不同于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该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这一点与小型微利企业的计算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是按照季度平均数计算);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换算为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二、明确了小额贷款的额度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三、明晰了税收优惠的选择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免税方式,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应注意:(1)150%是起征点的规定,而非免征额。即符合条件的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超过150%部分的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

  (2)以金融机构实际取得(收付实现制)的收入计算免征增值税,按合同约定计算但尚未取得的收入,暂不计算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应注意:(1)150%是免征额的规定,而非起征点。即符合条件的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超过150%部分的利息收入,仅就超过部分缴纳增值税;

  (2)以金融机构按规定计算(权责发生制)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计算未实际取得的,亦应计算在利息收入之中。

  (三)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强化核算及后续管理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