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不是你想扣,想扣就能扣——增值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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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2 17:35

引言:这篇来说说利息不得抵扣的事项,为什么利息不得抵扣呢?其立法意图是什么?让我们一探究竟:

 

一、法之规定: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同时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因之探究  

 

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很重要一点就是企业的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如果允许抵扣借款利息,从根本上是可以打通融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任督二脉全通,多好!

 

1、那为啥规定利息不得抵扣呢?

首先,这样规定,我们还是需要从增值税是链条税的特点来看,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如果利息可以抵税,那么存款对应的利息就应该征税;但是对于存款增税目前的情况下,实践起来不方便,因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更多是依托发票(票据)进行管控的,居民存款的固有特点,发票不好开具;如果像农产品那样征管,虚开问题,已有先见之明。

其次,居民存款征税与国家宏观经济情况、政策导向不符,从财税[2008]132号可见一斑,其规定: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最后,利率是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利率可以发挥“经济杠杆”的功能。如果利息可以进项税抵税,那么通过利率的宏观调控效果将受影响。

 

2、为啥规定同时规定,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呢?

      这边最主要在于堵塞“息转费”税收筹划漏洞。对于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如金融投资、房地产等),企业每年支付给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通常是巨额的,如果把这口子放开,那么“息转费”将会成为筹划的重要手段。

 

水是有源的,树是有根的,税法规定不是没有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