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疫情防控相关运输、快递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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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8 16:25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一方面 增值税优惠项目 

一、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三)新政(指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政策,下同)提示要点:

1.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三)新政提示要点:

1.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三、收派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政策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政策依据:

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14号)。

四、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五、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发生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政策内容:

一般纳税人发生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政策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二方面 所得税优惠项目 

一、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政策

(一)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三)新政提示要点:

1.纳税人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2.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第三方面 其他相关税费优惠项目

一、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第四方面  防疫期间新出台政策申报示例 

一、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申报示例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收入,在办理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收入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如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应当将享受该项政策的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如下图一)栏次8“免税销售额”中的“一般项目”的“本月数”,同时,还应按照销售实际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如下图二)中的第二部分“二、免税项目”的有关栏次。如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将享受该项政策的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如下图三)栏次9“免税销售额”以及栏目12“其他免税销售额”中 “本期数”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同时,还应按照销售实际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如下图二)中的第二部分“二、免税项目”的有关栏次。

二、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申报示例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收入,在办理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收入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如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应当将享受该项政策的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如下图一)栏次8“免税销售额”中的“一般项目”的“本月数”,同时,还应按照销售实际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如下图二)中的第二部分“二、免税项目”的有关栏次。如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当将享受该项政策的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如下图三)栏次9“免税销售额”以及栏目12“其他免税销售额”中 “本期数”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同时,还应按照销售实际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如下图二)中的第二部分“二、免税项目”的有关栏次。

三、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政策申报示例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需要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