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如何界定建筑工程新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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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3 22:58

按照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我认为,文件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老项目”,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按照我国建筑相关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因此,施工许可证是甲方申请领取的,甲方只要有该证,并且注明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所有的乙方(即施工单位)都可以把该项目作为老项目来看待。也就是说,施工许可证上注明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管工程承包合同是什么时间签订,都属于“老项目”。

如果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则该项目属于老项目。否则,该项目就属于新项目。

有两个情况:一是既没有施工许可证也没有工程承包合同,而只有开工令等其他文件,我认为是不符合36号文件规定的,不能判断为“老项目”;二是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5月1日以后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应该属于新项目,比如某项目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总包单位A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为2016年3月1日,对于总包单位来说,该项目属于“老项目”。5月1日后,A公司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B公司所完成工程我认为属于“新项目”。不能因为总包是老项目,分包也是新项目。

还有学员反映合同中没有注明的具体开工时间,只是规定以监理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而监理批准的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我认为这形成了“证据链”,可以判定为“老项目”。

当然,上述观点仅属于我个人理解,具体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该完善合同的,尽快完善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