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8-17 23:16

近期,有会员咨询从事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问题,今天,咱们就一起好好梳理一下。

1.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定义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增值税税目

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属于“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一般计税适用税率6%。

3.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优惠政策

(1)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有关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政策都是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都可按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时,进项税可以加计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注意: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要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