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上重点小学,家长花25万请托“黄牛”,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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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6 13:51

原创 章晓琳 上海二中院

为了给女儿争取更好的教育资源,陈某花费重金请托“黄牛”为女儿办理重点小学入学资格,结果不仅事没办成,退款也受阻。陈某为此将“黄牛”诉至法院。近日,上海二中院依据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该起服务合同纠纷做出判决,认定案涉合同因影响他人的受教育权利、违反公平竞争秩序而无效。

案情介绍

01

为上重点小学 花费重金请托“黄牛”

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能为学生办理学籍变更事宜的徐某,徐某称家长只需交纳一笔择校费,即有办法帮忙办理,并承诺办不成可以退款。唐某信以为真,开始介绍学生家长办理相关事宜,欲从中赚取介绍费。陈某便是其中一位家长。

2021年5月16日,陈某、唐某签订《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唐某为陈某提供某重点小学入、升学指导和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服务期限为一个月。该协议所产生相关咨询服务费及入、升学指导服务费总计为35万元。协议中还约定,如唐某未能在服务期满成功实现陈某目标学校的入学、升学计划,需在咨询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至陈某指定账户。

此后,陈某先向唐某转账25万元。唐某收款后,先将其中12万元转账给徐某,请他办理相关事宜。

转眼到了7月中旬,陈某发现学籍并未变更而找到唐某询问,唐某转而找徐某询问原因、催讨退款,但徐某编造各种理由拖延。8月25日,陈某通过微信联系唐某要求退款。唐某表示,8月30日之前完成全部退款。后唐某向陈某转账8.5万元,但剩余款项迟迟未予归还。为此,陈某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返还剩余款项。

同年9月27日,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徐某供述了自己谎称能为学生办理学籍变更事宜,收取多名家长费用的事实。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其中,受害人陈某所涉金额认定为12万元。

裁判结果

02

一审:应退还全部服务费

对于陈某提起的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唐某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现因唐某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前未能如约提供相关服务,导致陈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唐某认为,陈某支付的钱款已被列入刑事案件被告人徐某的犯罪金额,且刑事判决书明确了徐某应当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故仅需返还陈某服务费4.5万元。此外,陈某在明知其女不具备进入重点小学资格的情形下,仍非法请托,双方所签服务协议目的非法,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03

二审:适用新规认定合同无效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对其子女不具备就读重点小学的资格是应知且明知的,现通过支付高额对价的方式,为其女谋取重点小学的入学资格,以不合法、不诚信的手段,扰乱并破坏其他受教育对象的正常入学秩序,影响他人的受教育权利,违反教育政策的公平性。因此,案涉协议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坏社会公共利益,也违反公平竞争秩序,当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款项应基于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刑事案件已判令徐某退赔违法所得12万元发还陈某,因此对于这部分款项,陈某的相应权益已在刑事案件中得到救济,应在本案中予以抵扣。

最终,上海二中院认定合同无效,判令唐某偿还陈某4.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心语

教育问题是最受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组成。

本案中,陈某因轻信他人,进而以订立合同的方式,想要通过变更学籍取得重点小学的入学资格。这一做法破坏了教育政策的公平基础,属于不合法、不诚信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案审判长王冬寅提醒广大家长,父母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和教育环境,本无可厚非,但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正当的程序获得。如通过不法方式,特别是以损害社会其他成员教育权利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则容易给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七条 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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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

章晓琳

上海二中院

民事审判庭审判员